开征水资源税的探索(下)
——中国应对水资源问题之策
2013-06-22中国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
节能与环保 2013年4期
文 邱 峰 中国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
开征水资源税的探索(下)
——中国应对水资源问题之策
文/邱 峰 中国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
4 借鉴国外经验,探索我国水资源税的开征
4.1 水资源税的目标定位——资源管理目标
将水资源全面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符合财税理性,且并不与税制改革的主基调——结构性减税相背,有利于节约水资源,但对水资源税尚存的疑虑主要是实际操作层面。水资源税若作为节水减污的手段,需解决负外部性问题,即资源管理目标;若作为新兴税源,需满足税收规模最大化,即收入目标。水资源税开征会面临资源管理目标与收入目标的冲突:收入管理部门基于收入最大化且不损害税基来设计税率,而水资源管理部门则希望提高税率的设计为浪费和污染提供有效的约束机制。
水资源税是否会重蹈烟草税等类似税种的覆辙?当人们已经适应并把烟草税看成吸烟必须付出的代价,而忽略烟草税的设计初衷时,通过税收遏制吸烟不再有效,征收烟草税已由原来最初的目标已演变成重要的收入。燃油税也未实现“公平和减轻交通负担、为公路建设筹集资金”的开征初衷,公路收费依然比比皆是。开征水资源税不是涨价的借口,更不该将创收作为征税的直接意图,让消费者承担财政增收义务。同时,由于开征水资源税,将增加生活负担,作为生活的必需品,水资源税设计的着眼点应以不影响或基本不影响贫困群体或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质量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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