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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补偿”不能作为长久之策

2013-06-19陈树国

中国医疗保险 2013年10期

文/陈树国

观点争鸣

“二次补偿”不能作为长久之策

文/陈树国

陈树国淮安市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书记

近年来,许多地区实施了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偿(有的地区仅限城镇居民医保,有的地区也包括职工医保),即在年末利用结余的统筹基金,对当年部分参保病人在已享受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进行再次补偿。从各地实施情况来看,二次补偿作为一种调控手段,对提高医保基金使用率、提升参保人员特别是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保障水平、保证参保人员最大程度受益是一种有益的尝试。但具体分析各地的二次补偿方案,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制度缺陷。

一是对现行医保待遇政策产生冲击。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是根据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简称“三目录”)确定的,在“三目录”范围外的全部由个人自费,在“三目录”范围内的则分成甲类和乙类,乙类部分所发生的费用,扣除个人自付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以外的部分后,再与甲类部分合计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目的是期望推进引导使用适宜的药物和技术,从而利用有限资金去做更多有效治疗。但大部分地区的二次补偿方案对参保人员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不再区分甲类和乙类,这就与医保待遇政策设计的初衷产生了冲突,弱化了通过“三目录”分类来鼓励引导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的效果。甚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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