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保障的法理学研究

2013-06-08王珺杨柳

学理论·中 2013年4期
关键词:国家机关保障实习生

王珺 杨柳

摘 要:职业院校学生在顶岗实习时合法的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频频遭遇侵害,根本原因在于立法缺失。通过法学理论分析可以发现,导致这一现象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国家机关、实习单位与实习生三者之间利益不均衡。国家机关需要履行好职责,在平衡国家机关、实习单位与顶岗实习生三方面利益的基础上,建立起全面的保障机制,最终实现保障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权益的目标。

关键词:顶岗实习;实习生;实习单位;国家机关;保障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1-0327-02

一、问题的提出

顶岗实习,是指职业院校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组织毕业年级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所进行的实习。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权益,指的是职业院校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所应享有的,与实习事宜或实习单位相关的,受法律保护的人身与财产权利和利益。本文的职业院校包括五年制高职院校与三年制大中专院校。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实践性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业教育实现工学结合,突出学生就业能力培养的有效形式和重要途径[1]。不同于普通实习,顶岗实习需要实习生完全履行实习单位岗位的全部职责,因此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时人身、财产权益遭受侵害的案件越来越多,邵振彬案与廖尚军案就是代表。前程无忧网发布的《实习安全调查报告》显示,46%的学生有上当的经历或感受,27%的学生实习时没有签订实习协议,无故辞退、被迫加班和克扣工资被列实习学生权益受损现象前三位。这一现象证明了现行的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制度存在着重大的缺陷,实习生的人身与财产权益没有在实习中得到很好的保障。可是,出现这样的情况的根本原因是什么?目前尚无从法理学角度去探讨这一问题的研究成果,笔者尝试着从这一角度进行详细的分析与研究。

二、根本原因分析

无可否认,首先应该在顶岗实习学生身上寻找原因。职业院校学生处于“裸实习”状态,问题是出在思想意识上[2]。调查显示,顶岗实习生普遍缺乏维权意识,发生权益受损和顶岗实习纠纷时,59%的学生会采取“走人”的方法,40%的学生会选择“尽量忍受”,只有1%的学生会“据理力争”,基本没有人选择“举报或起诉”。顶岗实习生的这种态度,无疑纵容了实习单位的嚣张气焰,会导致更多的人受到侵害。但是,学生毕竟是被教育的对象,如果学校恰当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则无疑学生的责任是主要的,可学校恰恰在教育与管理方面存在过失。实践中,受人力与物力的限制,职业院校往往只注重学生是否完成顶岗实习,而对学生顶岗实习的具体过程缺乏监控。实践中,学校难以做到派遣教师长期地驻扎在实习单位专门从事实习生的管理与协调工作,因此学校主要的过失还在于对实习生的实习前教育不足。调查显示,职业院校在学生顶岗实习前一般只做简单的安全教育,对于与实习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教育缺乏足够的重视与研究。由于顶岗实习制度是高职院校提高学生职业素养和综合素质水平的重要教学手段,也是进一步完善高等职业院校所开展的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形式之一[3],同时为了提高就业率等缘故,学校往往不愿也不敢担负起维护学生顶岗实习权益的重任。从这里可以看出,实习单位与弱势的学校相比,责任更大。更何况,损害顶岗实习生实习权益的主要行为人就是实习单位。

实习单位追求成本最低化和利润最大化无可厚非,但是很多实习单位严重缺乏社会责任感。为了节约开支,实习单位往往把实习生作为廉价劳动力,不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以各种理由克扣实习生补助,也不为实习生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实习生实习期间遭遇意外事故,实习单位往往推卸责任。但是通过调查可以发现,实习单位也存在苦衷。接纳顶岗实习生对实习单位来说回报太少,一方面,实习单位要拿出部分工作岗位来容纳无论工作经验还是熟练程度都远低于正式员工的顶岗实习生,这必然会导致工作效率的降低,影响收益,甚至还给经营管理带来风险;另一方面,除了能从实习生中录用优秀分子外,实习单位无论从学校还是从学生身上,都难以再获取其他实质性的收益。付出与回报如此地不成正比,确实不能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一味地指责实习单位缺乏社会责任感。因此,实习单位缺乏社会责任感,显然也不是顶岗实习生实习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根本原因。

最后分析一下法律因素。顶岗实习关系、顶岗实习协议与顶岗实习生身份的法律性质模糊使《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将顶岗实习生纳入其调整的范围,导致一旦实习权益受到侵害,实习生很难依据现有法律得到救济。可见,立法的缺失,是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时频频遭受侵害并难以得到救济的根本原因。可是到这一层面依然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如果不研究为什么立法会缺失,应该如何制定相关的法律,那么即使将来立法,也是治标而不治本。毕竟法律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终手段,而不是预防社会矛盾发生的有效措施。要解决顶岗实习生实习权益保障的问题,就必须要先消灭实习单位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这个基本矛盾。因此,需要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研究与探讨解决的办法。

三、法学理论探讨

1.权利论。权利是法学的基本概念,法律保护或促进一个人的利益,使之免受他人或社会的侵犯,办法是为后者设定对权利主体的义务或责任[4]497。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的,一个表征利益,一个表征负担[4]503。对顶岗实习生来说,实习权益是利益,实习单位保障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则为负担。法律如果为实习生设定权利,则必然会为实习单位设定负担。同理,法律如果给实习单位设定法定义务,则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必然应该为其设定权利,这一设定不能以增加顶习生或职业院校负担为交换,而应设定新的义务主体。笔者以为,这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从实习单位与实习生身上获取了利益——税收,自然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来作为回报。

2.责任论。法律责任的归责与承担是法制保障的重要手段,我国法学理论界曾长期把“权利——义务——责任”视为立法的唯一模式。关于法律责任的本质,社会责任论是其中重要的一种学说。社会责任论认为,法律责任实质上是对被侵害的社会利益的保护,就归责原则来说更强调“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实习单位损害实习生利益的行为应该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但是笔者以为,从利益平衡以及社会责任的角度考虑,实习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源更应来自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需要以及全社会利益的均衡。换言之,实习单位损害的不仅是实习生的个人权益,其对社会利益一并造成了威胁甚至实质性的危害。但是假如立法通过强制让渡实习单位利益的方式来维护实习生的利益,依然不能完全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利益,因为此时实习单位利益也同样受损。因此,社会责任论告诉我们,必须在维护顶岗实习生权益的同时维护实习单位的利益,以实现全社会利益的平衡。此时,同样从顶岗实习中获取利益的另一主体——国家机关,就应该通过作为的方式来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

3.正义论。什么是正义?英国哲学家拉菲尔指出,正义作为与公正分配有关的要素,主要取决于社会效用。在社会中,国家机关、实习单位与个人各自履行着不同的职能,也享受着不同的利益分配。当国家机关、实习单位与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社会效用来获取相应的利益分配时,这个分配就是正义的。顶岗实习生实习时创造了一定的社会财富,实习单位享有这些财富并通过纳税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履行了自己的经营者职责。而国家机关在获取税收的同时应该通过各种措施去保障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惩罚不法行为,为维护社会秩序履行自己的职责。现实中,国家机关显然做得还不够,导致了实习生利益的受损,因为实习单位在将自己的负担转嫁给实习生。正义论告诉我们,要实现社会正义,在通过法律规范顶岗实习制度的同时,国家机关必须将实习单位的社会负担转移一部分到自己身上。

4.法治论。何为法治?英国法学家韦德总结出这样的含义:国家机关必须依据法定的规则办事,不应当在法律上享有不必要的特权。国家机关分为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应当依据不同的法定职责办事,承担不同的社会责任。就顶岗实习生合法权益保护而言,显然他们都没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首先,立法缺失的原因是立法机关的作为不足造成的,这是顶岗实习生合法权益频频遭受侵害的根本原因。其次,行政机关亦没有足够的重视与作为。对政府而言,鲜有制定规制实习制度的行政法规的,政府的税收中有顶岗实习生的贡献,可是政府却没能让实习生获取足够的利益。最后,司法本应扮演惩强扶弱、维护公平正义的角色,可因为各种原因,司法机关却未能当好保护顶岗实习生合法权益的保护神。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机关应该避免角色错位,积极履行好自己应尽的职责,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手段保障顶岗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四、对策

通过上述法理学分析可以发现,要实现顶岗实习生实习权益保障,就必须要先解决国家机关、实习单位与实习生三者之间利益不均衡这个社会矛盾,督促国家机关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建立起全面的保障机制。首先,立法机关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如《学生实习规范法》,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顶岗实习制度;其次,政府应该改变目前不作为的作法,通过减免一定比例税收的方式鼓励实习单位招收和录用顶岗实习生,通过培训与指令等方式指导与督促下属院校加强实习前教育与实习期间的监控;最后,司法机关应该根据相关法律,严厉打击不法实习单位肆意损害顶岗实习生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经济、行政乃至刑事责任来规范实习单位的实习制度与行为。只有如此,才能通实现顶岗实习生合法权益的保障,维护全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参考文献:

[1]李军雄,曾良骥,黄玲青.地方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教育与职业,2010,(3):43.

[2]佚名.谁来保障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安全[N].中国青年报,2011-03-21.

[3]叶玲丽.防范顶岗实习风险的高职学生管理探讨[J].实习单位导报,2012,(2):33.

[4]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猜你喜欢

国家机关保障实习生
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举行“中华魂·家国情深”经典朗诵会
推行电力物资供应链管理 促进电网应急物资保障
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确定与保护
“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保障与实施
偷车牌属于什么罪
中央国家机关举报网站正式启用
最牛实习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