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转续与制度衔接的路径思考*
2013-06-07岳宗福
中州学刊 2013年5期
关键词:制度
岳宗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我国城乡养老保险体系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公保)制度,这四者共同构成了全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职保解决各类企业职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新农保解决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城居保解决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公保解决国家机关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但是,在城乡二元化的社会背景下,由于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目标迄今尚未能实现,我国城乡养老保险体系的正常运转仍面临在不同统筹地区之间转续养老保险关系(以下简称关系转续)和在不同制度之间衔接养老保险关系(以下简称制度衔接)的双重困境。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转续和制度衔接问题既是实现上述政策目标的必然要求,也是健全社会保障法制的重要课题。
一、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转续相关法律的梳理与分析
养老保险关系转续是指参保人员在某一项养老保险制度内部、因社会流动而发生的跨统筹地区转续养老保险关系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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