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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金会内部治理机制有效吗?

2013-04-13张立民

审计与经济研究 2013年2期

张立民,李 晗

(1. 北京交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44;2. 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510)

一、 引言

当非营利组织提供公共服务时,政府、社会、民众倾向采用各种监督机制来评估财政资金配置绩效、捐赠款物使用绩效及非营利组织运作绩效等,这些项目监督为宏观决策、资源分配、款物捐赠提供参考依据。随着非营利组织在我国的逐步发展,人们对其监督机制的关注不断提升。因此,我们提出如下问题:在我国非营利组织中,监督机制有没有治理效应?如果有治理效应,又是如何发挥其治理职能的?下面本文将以全国性基金会为样本,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对其内部监督机制的治理效应进行深入研究。

非营利组织具有正式化(Formal)、私人的(Private)、非利润分配的(Nonprofit Distributing)、自主管理的(Self-Governor)、志愿服务(Voluntary)五个特征[1]。作为国家和市场之外的第三部门,自主管理属性对非营利组织存在和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是其实现公益性目标的前提条件,也是行业良性发展的重要环节。不能实现自我治理、自主决策的组织将因依附于政府或市场而不能成为严格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亦不能充分发挥弥补国家和市场盲区的功能[2]。从全球角度来看,我国非营利组织相对滞后,总体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其中重要原因就是我国非营利组织对政府的依赖性大,自治能力较弱。缓解非营利组织自治能力薄弱的现状、构建有效的内部治理机制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面临的重要课题。在政府、社会与非营利组织多元治理的格局中,非营利组织的自我治理逐渐凸显成为治理的主体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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