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探究
2013-04-12□文/杨妍蔡超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3年4期
关键词:被保险人
□文/杨 妍 蔡 超
(河北经贸大学金融学院 河北·石家庄)
2012年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发布了《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性条款》,其中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可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标志着“无责免赔”条款将成为历史,将我国的车险改革向前进一步推进。然而,在目前我国车损险代位求偿机制面临着很大的挑战。
一、车辆损失保险代位求偿的理论基础
(一)体现损失补偿功能,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代位求偿权制度能有效补偿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所受到的损害,使原来受到的不确定的损害转化为确定的保险费,同时禁止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利用保险制度获得超过其损害的补偿,维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作,充分实现保险制度目的。在代位求偿权的制度设计中,以保险人支付被保险人保险金为条件,保险人可以代位被保险人行使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权,从而避免保险人和第三人谁应负责的争执,加快理赔时间,从而迅速恢复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经济状况,实现了保险制度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害,维系人们经济生活安定的保险目的。代位追偿将从根本上解决无责方索赔无门的困境,使得无责方的损失能够得到迅速补偿,充分发挥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
(二)转变保险公司经营理念,提高保险行业形象。我国的车损险代位求偿机制尚不完善,短期来说,如果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利将意味着承担起更多的责任,自身偿付能力、财务稳定和内部控制将面临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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