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建立适度普惠型的流浪儿童救助服务体系
——以某省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为例

2013-04-12张明锁王洁柴文莉王岑琛王晓明

社会工作 2013年4期
关键词:流浪救助中心

张明锁 王洁 柴文莉 王岑琛 王晓明

建立适度普惠型的流浪儿童救助服务体系
——以某省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为例

张明锁 王洁 柴文莉 王岑琛 王晓明

本文通过对某省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实证调查,分析了新时期流浪儿童的群体特征和救助工作中出现的不足与原因,提出要提升流浪儿童救助水平,应推动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在综合“类家庭”与“类学校”模式优势的基础上,形成集抚养、监护、教育为一体的新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模式。

流浪儿童 适度普惠型 救助服务体系

基金课题:中国社会工作协会2011年度社会工作实务研究课题“健全流浪儿童救助服务体系”。

自21世纪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流浪儿童救助工作,各地流浪儿童救助机构纷纷探索救助保护流浪儿童新途径,出现了“类家庭”、“类学校”等模式。本课题组负责人也早在2002年便开始关注和研究流浪儿童问题,先后主持并完成了民政部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课题《专家参与下的流浪儿童康复回归机制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流浪少年儿童预防、救助与回归》等,并通过行动研究,探讨救助保护流浪儿童的新方式、新方法,得到有关方面的重视,并在实践中取得一定的成效。从逻辑上讲,社会各界对流浪儿童问题的研究和解决投入如此之多,流浪儿童的现象应该得到很大的改善,但是现实状况似乎并不是那么理想。2011年1月26日,中国社会科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的于建嵘教授开通新浪微博“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呼吁借微博的力量解救被拐的流浪乞讨儿童,短短半个月便吸引超过18万网友的关注,共上传了2000多张流浪儿童街头乞讨的照片,产生了强大的社会影响。

随着流浪儿童问题再度成为社会热点问题,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流浪现象为何屡禁不止?流浪儿童的流浪行为是否发生了变化?现有的救助保护体系是否存在较大的漏洞?笔者决定针对这些问题再次进行深入调查,期望在对新流浪行为进一步了解的基础上,能够尝试构建一个更加健全的流浪儿童救助服务体系。依据笔者之前从事流浪儿童研究积累的经验,要直接追踪这一人数较多、流动性很强又分散的群体,难度无疑是巨大的,不如选择典型,进行深入调查。于是,课题组负责人把流浪儿童较为集中的某省作为重点调查地点,并选派了四名调查员(两男两女)于2011年5月深入到某省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参与式调研。通过这种途径参与站内儿童的各类活动,深入到儿童的日常生活中,采用问卷法、个案访谈法、观察法等方法,了解儿童的基本状况、对救助工作的态度及诉求等,并通过行动研究法对部分儿童进行社会工作干预,以期提出一套完整的、适应流浪儿童需求的救助服务体系。

一、某省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儿童救助现状

某省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成立于2003年,隶属于该省民政厅,是该省最大的一个救助保护机构,也是全国第一个实施“类学校”模式的机构。截止到2011年7月,共救助各地流浪儿童1300多名,通过护送返乡或亲属接回1280名,回归率达86%。

此次调查涉及了中心滞留的全部45名健康儿童,①小鸭嘎嘎公益基金,http://www.duckgagafund.org/news_info.php?news_id=523,2012年5月5日通过结构式访谈和问卷调查进行资料分析,样本基本情况如下:民族构成中,汉族比例达到77.8%;农村流出儿童占全部流出儿童的比例高达73.3%;初次进入救助中心的儿童占绝大多数;中心的男生达到64.4%,女生为35.6%。可见,男童外出流浪的比率要大大高于女童,后面对男女外出流浪的原因分析或许能够解释这一性别差异(如表1所示)。

表1 中心儿童基本情况

(一)外出流浪原因分析

有近四分之三的儿童认为家庭问题是流浪的主要原因,主要集中于受到“打骂”、“无人照管”、“被家人遗弃”、“父母离异”、“与家人赌气”、“家里管得太严与家人关系不和”等。有16名儿童(男童7名、女童9名)是主动离家流浪的,占34.8%,其原因是“希望出去打工以改变家庭经济状况”、“见见世面”和“厌学”等。此外,因非主观因素导致流浪的儿童比例不小,共20人(男童13名,女童7名)占43.5%,被别人引诱拐卖及走失的有9名,占总人数的20%(如表2所示)。

表2 儿童流浪原因分析表

结合后期的深度访谈,笔者发现男童外出流浪原因主要是:在家无人看管、父母家庭暴力等,相当多的一部分儿童是由于家庭疏于管理而流浪,或是因结交不良同辈出现越轨行为造成流浪等。

(二)在外流浪及滞留时间分析

随着救助强度的增大,儿童在外流浪时间较之以往逐渐缩短。有近77.8%的受救助儿童在外流浪时间在三个月以下(如图1所示),而且多数是自己主动到救助中心寻求帮助。

图1 流浪时间

中心儿童滞留现象比较严重。有44.4%的儿童在中心滞留时间超过一年,部分儿童在中心滞留时间多达8年(如表3所示)。

表3 儿童中心滞留时间

(三)中心儿童年龄分布及受教育情况

图2 儿童分布年龄段及在家受教育程度

中心受助儿童多来自于农村及偏远地区,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多集中于小学阶段,占64.4%;有5名儿童(11.1%)是文盲;有11名(24.4%)受访者处于初中教育阶段。中心儿童年龄多集中在11~14周岁,多数处于学龄期(如图2所示)。

(四)家庭关系情况

家庭基本情况主要有四方面内容:成员状况、经济状况、父母职业状况及成员关系状况(如表4所示)。

表4 家庭成员基本情况表

数据显示,儿童家庭结构多不完整。虽然“爸爸妈妈”在问卷访谈中显示为“有”的比例高达93.3%,但在访谈中得知,大部分儿童的“爸爸妈妈”多是来自于重组后的家庭;有近四分之三的儿童源于多子女家庭;51.1%的儿童认为与家庭成员关系“一般”,仅有12人感觉“良好”。此外,53.3%的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方式为简单粗暴的“体罚责骂”或是“放任不管”,有46.7%的儿童认为自己是在遇到困难时父母不能及时给予帮助而离家流浪的。由于家庭流动、重组等带来的新的家庭问题已经成为儿童流浪的重要原因。

儿童对自身家庭经济情况满意度一般,有57.8%的儿童认为家庭经济状况“一般”,有28.8%的儿童认为家庭经济“差”或者“较差”,仅有4.4%的儿童认为家庭情况“较好”。可以看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贫困问题已经不再是儿童外出流浪的最主要原因(如图3所示)。

图3 家庭经济状况示意图

(五)学校生活基本情况

图4 学习及师生关系情况

调查数据显示,儿童离家出走前,对老师和学校信任度低。学习成绩为“优秀”与“良好”的比例仅为19%,有近30%的儿童认为自己“学习较差”。被访的流浪儿童中,有46%的儿童感觉与老师的关系“不融洽”,甚至不喜欢自己的老师,多数也反映老师不喜欢自己。

(六)中心生活与朋辈交往状况

图5儿童在中心的同辈交往状况

在中心儿童性格大多较为开朗,比例达到48.9%;有11.1%的儿童认为自己较为暴躁;还有33.3%的儿童认为自己性格内向。

虽然在中心和其他小朋友们同吃同住,过着集体生活,但是仍然有近31.1%的儿童认为自己“没有朋友”,同时,22.2%的儿童“不喜欢集体生活”,渴望有自己的家,“希望有属于自己的私人空间”。如:客家妹,已经在中心生活数年,曾一度强烈要求脱掉中心的统一服装,还换上红色的裙子给大家看;新进入中心的小航,一度拒绝穿中心的服装,认为像囚犯服。

面对朋辈冲突有42.2%(19人)采取“不予理睬”的处理方式;只有9人选择“告诉中心工作人员”;30%(15人)选择了“还手”,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问题。中心采取流浪儿童与智障儿童的无差别居住方式,流浪儿童们多达55%不愿同智障儿童一起玩耍,非常愿意的仅有3人,近31%的偶尔会同他们玩耍,还有3人明确表示讨厌他们。

(七)对未来的打算

流浪儿童对未来的打算主要集中在回家和继续留在中心两类,近75.6%的儿童希望回家,这与救助中心倡导“送回家”的理念是一致的,但是目前滞留在中心的儿童多数说不清楚自己的家乡、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所以暂时还不能回家。针对回家后干什么的问题,22人选择回家后继续上学,另外10人选择外出打工,还有2人只是想回家,暂时没有其它打算,准备先玩一段时间。有9人选择继续留在中心,基本都选择了继续好好学习,放弃回家的打算(如图6所示)。

图6 儿童对未来的打算

二、调研中发现的深层次问题

(一)儿童监护权归属有待明确

儿童监护权的归属是涉及流浪儿童家庭融合、回归社会以及防止儿童因无人照料而重复流浪的关键问题。涉及此方面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对儿童的监护人做了明确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般是父母。在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监护人则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在没有自然人充当监护人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仍有大量无人照料的儿童存在。

访谈对象:王生,男,14岁,入站两周。

笔者:“你在家上学了吗?”

王:“我上到小学四年级就不上了,爸妈都不在了,我一个人,领村里的低保,然后自己做饭。自己跑来广东玩,迷路了。”

笔者:“你家里就剩你自己了?”

王:“没有,还有一个哥哥一个姐姐,但是哥哥是同父异母,姐姐是同母异父,也都不管我,还经常拿我低保的钱。没钱了,我就出来了。”

由于没有自然人充当监护人,儿童的监护权便依法落到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上,但是这些组织目前基本上难以履行对儿童的监护职责,而单一的低保制度也远不能满足儿童社会化和成长的需求。此外,还有大量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留守儿童等由于其监护人无法对其实施事实监护,得不到有效的照料而处于流浪的边缘。这些都无形中促使了处于流浪边缘的儿童走上流浪之路。

此外,驻留救助中心儿童的监护权归属也尚未明确,导致救助保护中心的工作很难进行。虽然相关法律规定了流浪儿童监护权的归属和对无力行使监护权的进行监护权剥夺等事宜,但是由于缺乏强制力和具体的操作法规,涉及部门又较多,程序较为复杂,救助保护中心往往无力帮助儿童找到新的归宿,导致了中心大量滞留儿童的出现。

访谈对象:小雯,15岁,入站1周。

“爸妈离婚了,因为觉得在家没人管,没人关心,我就自己出来了,想见见世面。这不是第一次了,之前去过重庆、福建、贵阳清镇,这次出来了四天,知道救助中心能帮忙买票回家,我就来了。但是爸妈来接才行,电话打了,他们不来接我,我爸眼不好,奶奶行动不便,没人管我。”

在某省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里,有44.4%的儿童在中心滞留超过一年,有的即便知道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但是家人不愿意行使对儿童的监护权,救助中心又无法对其进行惩戒或其它措施,只能让儿童继续滞留中心。

(二)流浪儿童接受救助时间与内容有待完善

按现行的《救助管理办法》,对流浪儿童实施的是临时性的救助,期限最长只有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但事实上,有的儿童因为年龄小或离家时间长根本无法提供家庭住址,有的为逃避不良的家庭环境而主动流浪的儿童不愿提供家庭住址等多种情况,导致多数儿童的救助时间都超过了这一规定。

一方面,对于流浪儿童回归家庭,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系统,因而在查找儿童父母方面困难重重。很多年龄较小的儿童、救助转接的儿童和一些被拐卖儿童找到父母的可能性非常小。一些问题家庭甚至拒收孩子,不愿履行抚养义务,而由于缺乏这方面的制度规定和强制措施,救助中心对这种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家庭也束手无策。另一方面,对无家可归且救助时间已经超过10天的儿童,救助中心只能采取集中供养的方式对其进行救助。但由于《中国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明确规定未查清儿童的监护人之前不得收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流浪儿童的收养安置,救助中心滞留儿童增加,挤占了大量的救助资源。

(三)以家庭融合为目的的救助理念有待转变

长期以来我国的流浪儿童救助工作形成了以送返家庭为主要手段的救助理念,救助中心的首要工作是帮助儿童找到家庭住址,并送其回家。这样的救助方式一方面可以快速、有效的帮助那些与家庭关系良好、被拐卖或是走失的儿童回归家庭。但是对于那些因为种种原因逃离家庭或是事实上无人照料的儿童来说,“回家”无疑是另一段流浪生活的开始。

访谈对象:君君,男,12岁。

笔者:“为什么不在家,要出来?”

君君:“我爸去世后我妈就改嫁了,我后爸不要我,对我不好。我以前在常德,后来来这儿了”

笔者:“那你妈不管你了?”

君君:“谁知道,反正出来以后就没联系。”

笔者:“现在要是把你送回去你愿意吗?”

君君:“算了吧,这种生活我都习惯了,他们(妈妈,后爸)也都不关心我,我也不想,回去也没事儿,回去了到时候也是出来。”

像君君一样的儿童还有很多,有因为家庭暴力出走的、有因为无人照料而流浪等等。“家”对于他们来说已经名存实亡,“回家”并不是最好的选择。对此,应该转变以送返为目的的救助理念,要把儿童的未来发展放在首位,尊重儿童自身的真实感受,尊重儿童的个人意愿,防止重复流浪现象再生。

(四)救助机构的救助职能有待多元化

基于对儿童人身安全的保护,《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所有被送进救助机构接受救助的流浪儿童,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脱离救助机构,救助机构对受助对象享有一定的管理权限。”为此,救助中心多采用封闭式的管理模式,儿童的行动范围、行动权利以及行动自由等都受到限制,导致儿童对中心生活产生不满情绪。在调查问卷中我们问到:“你对中心的工作有哪些

建议?”时,有75.9%的儿童认为中心应该提供更多外出活动的机会。

访谈对象:小海,女,14岁。家庭成员有继父、养母、弟弟、姐姐。入站时间三个月。

笔者:“小海家在哪儿?记得吗?”

小海:“记得啊,但不告诉你,要不会把我送走(孩子调皮的笑了)。不过我写在纸上,藏起来了。我怕我有一天忘了,因为他们都说在这儿待时间长了会变笨(紧紧握着胸前挂的家门钥匙)。”

笔者:“怎么会变笨呢?不是还每天上课学知识吗?”

小海:“因为不经常出去啊,每天都是这样的(生活),也不经常说话,嗯,反正就是会变笨...再说我在家都上初中了,这里班级的人数很少,还有很多其他(智障)同学,现在跟着小学二年级的上课,学得东西蛮没意思,以前好早就学过了。”

小海说到自己在中心待时间长了会“变笨”,是对中心相对封闭的人文环境和单调生活的最直接感受。由于资源缺乏和人力的不足,多数救助中心只能保障儿童的温饱和住宿,对儿童的教育、娱乐、心理健康等都缺乏关注,这很不利于儿童的正常社会化。重复流浪问题的产生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在对儿童的救助过程中没有进行适当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正,未使儿童真正认识到流浪对自身和家庭产生的消极后果。

(五)长期滞留问题有待解决

由于救助中心内教育资源有限、家庭化环境缺失等,救助中心并非儿童最佳的长期归宿。但是在调研中笔者们发现,在救助中心生活达半年以上的儿童占40%。从访谈中明显感觉到部分儿童对中心福利的依赖,而且这种依赖还呈现出性别特征:女童中滞留时间超过半年有10人,占女童人数的58.8%,远高于男童相应比例的28.6%(如图7所示)。

图7 儿童滞留时间

访谈对象:芳芳,女,17岁,①调查员进驻到某省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时,中心共有儿童104名,其中障碍儿童59名,健康儿童45名。基于本课题的研究目的和调研介入的便利性,我们的调研仅涉及了中心的健康儿童。2007年来到某省救助中心,滞留5年,之前在其他救助中心待过6年。

笔者:“芳芳来中心这么久了,想回家么?”

芳芳:“没想过耶,就想在中心一直呆着,挺好的。”

笔者:“但是芳芳到18岁就不能在这儿待了。”

芳芳:“嗯,我听姐姐们(工作人员)说了,再说吧。现在就想在这儿好好学习。”

这名女孩子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年龄较大且辗转了三个救助中心,时间也比较长。由于长期在救助中心生活,形成了安于现状的心理状态,不愿意、也不想去接触社会,对于自己的未来也没有任何规划和期望。长此以往,儿童便很难离开救助中心去适应外面的社会。

(六)儿童自身维权能力有待加强

流浪儿童的法律意识薄弱,自我维权能力不强。我国在流浪儿童保护方面先后出台了保护儿童权益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和救助流浪儿童有关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有针对性的法律和政策。但由于家暴等原因导致儿童离家的现象仍屡见不鲜,儿童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也有待加强。

访谈对象:小郝,男,15岁。

我是个孤儿,大概3岁的时候父母都去世了。跟邻村的叔叔生活,叔叔不让我上学,还经常打我,让我下地干活。7岁的时候,叔叔把我打出家门,不让我回家,我被在村上的伊斯兰教会里的爷爷收留,管我吃住。

访谈对象:小杰,男,13岁。

笔者:“你家在清远,你来中山是做什么的?”

小杰:“我爸爸经常打我,我就决定离家出走,我就来到中山。”

笔者:“你在中山的生活怎么办?”

小杰:“我就去电子游戏捕鱼机,赚游戏币,然后再把游戏币卖给别人赚钱。”

小郝的情况是一个典型案例,父母去世,自己被亲戚收养,但生活状况不良,也未享有正当的受教育权,且长期被迫干活,直至被打,导致离家流浪。小杰则代表了许多男童的处境,面对家庭暴力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难以寻找庇护场所,便走上了流浪的道路。

三、调研中相关问题的反思

(一)流浪儿童救助目的反思

工作人员通常对于流浪儿童采取家庭关系重构和“送返”的方式帮助其回归家庭。但由于社会流动的加速,农民从农村迁居到城市,从小城镇移居到大城市,造成儿童的家庭关系纽带断裂;同时,随着交通技术的日趋发达,未成年人也参与到社会流动的大军中,这给家庭关系重构带来了重重困难,而治标不治本的“送返”,只会造成儿童的重复流浪或跨区域流浪。因此,笔者们认为通过直接的家庭关系重建及“送返”,难以大幅度减少儿童离家流浪问题的出现。

(二)流浪儿童救助内容反思

从当前的救助体系与救助中心的工作内容来看,其工作目标是保护未成年人,给予流浪中的未成年人及时的衣食住行及心理等方面的帮助,防止未成年人在流浪中犯罪及遭遇不确定因素的伤害,这属于社会救助的范畴。但从儿童的发展来看,需要考虑如何更好地维护流浪儿童的教育权和发展权,这属于儿童福利的范畴。为此,要进一步提升儿童救助水平至适度普惠型的福利水平,逐步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动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①从我们对儿童多次自述资料的整理、对儿童行为的观察、与其身边伙伴的交谈和从同工那里了解来的情况进行综合比照后的情况来看,该儿童的年龄并不属实。这也符合我国目前由残补型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福利转变的发展趋势。为此,要继续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和公平就业等基本需求,提高孤儿家庭寄养率和收养率。各级政府要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帮助解决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其辍学。同时,逐步增加孤儿养护、流浪儿童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重视服务的专业性与持续性,逐步减少流浪儿童的数量和防止反复性流浪行为的产生。

(三)流浪儿童救助理念反思

在救助理念的重构方面,主要是对救助主体和目标两个方向的反思。在救助主体的确定方面,汲取多元主义福利理论中罗斯(Rose)和伊娃斯(Evas)的观点,即认为对儿童的救助要实现国家、社会、家庭、社区及学校的多元主体构建,明确主体间的相互责任,坚持政府供给的适度普惠思想。②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http://www.gov.cn/zwgk/2011-08/08/content_ 1920457.htm,2011年08月08日。需要政府和社会共同努力,通过提供经济和资源支持,促进家庭问题的解决。

正如迈德尔认为“发展指的是整个社会系统的上升性变动”,①张明锁,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中国社会工作,2011(4)上期。为此,要继续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尊严、平等和社会正义是流浪儿童救助的基本目标。同时重视多元参与,支持民间力量通过多种方式介入到儿童救助的发展中,以构建全民参与的、适度普惠的流浪儿童救助体系(如图8所示)。

图8 适度普惠型的救助体系框架

四、流浪儿童救助体系的未来道路

通过调研与反思,笔者们试图从帮助流浪儿童实现更好、更长远发展出发,为其提供一个囊括了类家庭照料、类学校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教育等社会化内容的救助体系。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主张坚持“公办机构主导,民间机构协同,实施分类教育,扩大社会参与,提升社工服务”的基本原则,全方位健全家庭功能,扩大救助范围,为流浪儿童打造适度普惠型的救助体系。

(一)明确政府责任,提升儿童救助的福利水平

第一,在未成年人法律框架内,加强相关法律条文规定,明确监护权,完善“类家庭”、寄养家庭及收养家庭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未成年人的公民身份认证等问题的解决。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建立流浪儿童基因库,积极开拓微博网络儿童保护新形式,为儿童提供合法身份,保障受教育权和就业权利。

第二,在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内,针对离异、重组、收养家庭,加强相关的儿童福利供给,努力将家庭破裂对儿童的伤害降到最低。针对贫困地区的儿童,尤其是“单亲母亲+儿童”的家庭模式,给予适当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福利支持,减少在儿童成年之前,由于监护人在经济、生活等方面的客观因素导致监护被迫中止现象的出现。

第三,中心建设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继续通过外展社会工作的主动救助,实现“救助点到救助中心”的一站式服务,负责儿童的接收、教育、安置、转送等工作。另一方面,明确流浪儿童救助中心等类儿童福利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编制及保险待遇管理,加强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保证每个救助中心至少配备两名专业社工,重视儿童的初期介入工作。

第四,重视儿童家庭归属感的重建,在综合“类家庭”与“类学校”模式优势的基础上,形成集抚养、监护、教育为一体的新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模式。进一步将救助目的从“回归家庭”升级为“回归社会”;将救助的内容从“衣食住行”安全上升到教育、安全感及情感归属;将救助理念中的主体从单一主体变为“多层家园”主体。将类家庭中对儿童的家庭照料与心理辅导优势与类学校教育中对儿童的学校教育优势进行整合。一方面,将社会工作的理念融入到类家庭照料中,进一步提升救助中心对儿童的家庭照料功能,帮其找到“家”的感觉;另一方面,类家庭的照料模式也要重视对儿童学校教育和职业教育的作用,针对儿童不同的需求为其提供相应的教育服务,促进儿童能力发展。

(二)鼓励民间救助机构发展

根据调研发现,很多民间组织和慈善人士十分关注儿童青少年的发展,目前主要是通过针对某一特定儿童群体兴办机构或是资金注入的方式来进行儿童福利工作的参与。从未来儿童福利事业多元主体参与的发展方向来看,这种参与途径和方式还相对单一,不能满足儿童福利工作的需求。

一方面,可以通过项目购买的方式,将政府承担的救助流浪儿童的部分职能转移到民间组织中去。由于民间组织比政府更加贴近救助对象,与救助对象的互动性更强,从而在流浪儿童救助项目的实施过程阻力也会更少。由民间组织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参与服务,可以提高救助效率,降低救助成本。机构内专业社工在规定时间内对儿童进行能力评估,制定救助方案,并按不同类型对其进行各方面的行为矫正。矫正结束后分别送入寄养家庭、福利院、类家庭或是送回原家庭,形成救助分流体系(如图9所示)。

图9 流浪儿童救助分流体系

另一方面,政府部门要转变观念,将民间组织看作是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有力助手和支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支持其发展。民政部门可以适当放宽对民间组织获得合法身份的限制,简化其登记注册手续,使更多的民间组织合法化,享受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其提供更加广阔的发展环境。同时,完善民间组织的管理结构,做好对民间组织的监督工作,并采取相应监督评估措施来引导组织良性发展。

(三)整合社会资源,增强社会力量的参与力度

第一,社区作为参与流浪儿童救助与保护事业的主体之一,在预防和减少儿童流浪行为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家庭活动、社区竞赛等活动,充分发挥社区对家庭的辐射作用。通过家庭走访,对存在儿童监护人未履行职责或滥用监护职责现象的家庭进行介入;通过开展亲子课程等方式,矫正不当的教育方式。而对于经济贫困的家庭,则可以通过捐赠、提供就业咨询等方式来帮助其改善生活条件。对无家可归儿童,社区工作者或邻居可以提供一些基本生活上的照顾,并联系福利机构对此类儿童进行安置。

第二,加强社会宣传教育。一方面,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介在流浪儿童救助宣传中的作用,广泛普及儿童救助方面的知识和提升公众对流浪儿童的关注度。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流浪儿童救助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参与流浪儿童救助事业的意识。同时,继续鼓励民众关注儿童,树立典范,对向媒体提供关于救助儿童、关爱儿童事例线索并得到证实的公民给予不同程度上的奖励,形成互帮互助、关心弱势群体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三,吸纳志愿者投身于流浪儿童的救助与保护,通过社区志愿活动帮助无人照料儿童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帮助困境家庭实现能力发展、帮助有矛盾家庭缓和成员关系、实现亲子关系融合等服务,防止更多流浪儿童的产生。

(四)强化社会工作介入力度,提升服务水平

以“以人为本、助人自助”为宗旨的社会工作服务,可以通过对儿童的评估、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正,实现对儿童诉求的评估及进行未来规划,并通过专业服务帮助其改善自身的行为能力,挖掘潜能,实现能力发展。

一方面,在救助中心内,社会工作介入首先要对流浪儿童的家庭环境、校园环境、同龄群体、在流浪期间受到的伤害等进行详细的了解,评估流浪儿童心理层面受到伤害的程度、行为状况、未来期望等;通过对儿童行为的观察及行为分析,了解其是否存在偏差行为及其原因;并针对其行为偏差程度的不同,选择不同的心理辅导方案对其进行救助。最后,帮助儿童规划未来,寻找合适的归宿。总的来说,社会工作介入救助应通过实施帮助流浪儿童了解自我、建立自信和学习人际关系、沟通技巧等,帮助其适应生活环境,从根本上打消其再次流浪的念头,真正实现儿童融入社会、回归社会、回归家庭。

另一方面,在社区、学校等儿童主要活动场所提供社会工作服务,预防儿童流浪行为的产生。结合儿童心智不够成熟、缺乏明辨是非能力的特征,通过学校、社区等熟悉的环境提供社工服务,防止他们被人利用或误入歧途,减少危害社会行为产生的可能性。在社区和学校内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和建立自愿的社区互助小组,定期对儿童家庭进行家访,指导父母的监护行为、监督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的责任,为困难家庭提供帮助,对问题家庭进行干预等,以消除和避免家庭问题的产生。

(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文中出现儿童名字均为化名。)

[1]丁建定,2009,《社会福利思想》,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2]费孝通,2008,《乡土中国》,北京:人民出版社。

[3]彭华民,2010,《西方社会福利理论前沿》,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

[4]张明锁,2002,《为什么流浪——关于郑州市流浪少年儿童的家访调查》,《青年研究》第12期。

[5]张明锁,2003,《流浪少年儿童的救助与回归》,《青年研究》第3期。

[6]张明锁,2006,《“郑州模式”凸显五大理念》,《社会福利》第6期。

[7]张明锁,2006,《实施外展社会工作主动救助流浪儿童》,《社会工作》第12期。

[8]郑功成,2011,《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救助与福利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编辑/汪鸿波

C916

A

1672-4828(2013)04-0003-13

10.3969/j.issn.1672-4828.2013.04.001

张明锁,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洁、柴文莉、王岑琛、王晓明,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河南郑州450001)。

猜你喜欢

流浪救助中心
剪掉和中心无关的
在打造“两个中心”中彰显统战担当作为
由“中华富强”轮失火救助引发的思考
流浪
水下救助抢险
流浪的歌
别让托养中心成“死亡中心”
流浪猫鲍勃
水下救助抢险
遇见一只流浪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