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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思维深化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教育

2013-04-11周林章

关键词:革命军人人民军队军人

周林章

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坚持不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军,持续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法制教育作为部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在全军实施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教育过程中,应帮助官兵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把握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导向性和法律规范性

“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是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的五个方面,在法制教育中,应首先对其价值导向性和法律规范性的统一有深刻的理解,才能把握其法律内涵。

1.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导向性。“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的要求,是对当代革命军人道德上的大力提倡和政治上的严格要求,重在确立和强化革命军人的内心的思想信念,以及在内在思想信念基础上的外在的自觉行为。这种要求是对革命军人的自律性要求,对革命军人具有启发性、劝教性和引导性。从价值理论的角度来看,在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的构成要素中,价值客体主要是指当代革命军人个体,也指当代革命军人的组织——人民军队,价值主体是党、人民和国家;就革命军人个体和人民军队的关系而言,革命军人个体是价值客体,人民军队也是价值主体。在价值目标和价值实现方面,当代革命军人及人民军队应当有效完成党、人民、国家赋予的使命,即军人应当以献身使命为价值目标,以献身使命为价值的实现方式。而崇尚荣誉,是践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的道德基础、内在动力和精神体现。

2.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的法律规范性。“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的要求,对当代革命军人除了具有启发性、劝教性、引导性,在实质内容方面还具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除启发军人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还要求革命军人必须做什么、必须如何做、不得做什么。这种要求是对革命军人的他律性要求,革命军人不得违背这些要求,否则就是违反军人职责,就必须受到相应的制裁。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在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的构成要素中,革命军人及人民军队必须奉行义务本位,是毋庸置疑的义务主体,而与此相对应的党、人民、国家则是革命军人及人民军队服务和献身的载体,是权利或权力的承担者;就革命军人个体和人民军队的关系而言,革命军人是义务主体,而人民军队也是革命军人服务和献身的载体。革命军人及人民军队义务的内容,就是有效完成党、人民、国家赋予的使命,即献身使命。崇尚荣誉,是对革命军人履行义务、献身使命的精神境界的要求。这一核心价值观的强制约束力,在我国现行法律中都有相关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规定,公民入伍后,必须进行军人宣誓:“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命令,严守纪律,英勇顽强,不怕牺牲,苦练杀敌本领,时刻准备战斗,绝不叛离军队,誓死保卫祖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现役军人必须忠于祖国,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现役军人应当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热爱人民,保护人民”。上述规定所涉及的都是革命军人和党、人民、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其实质内容就是:革命军人必须“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

上述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导向性和法律强制性,自律性要求和他律性要求,是并行不悖的。核心价值观中包含的对革命军人的他律性,是建立在启发革命军人的理性自觉基础之上的他律性。

二、把握践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根据

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对革命军人的法律强制性要求,是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基础之上的,是由人民军队、中国共产党、社会主义国家和中国人民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性质所决定的。

1.“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的法律依据。在我国,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对国家的统治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实现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军事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就最高国家军事机关而言,国家的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可见,国家军事机关领导国家武装力量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国家军事机关领导的武装力量,必须为人民服务,必须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服务。《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可见,核心价值观中的“热爱人民,报效国家”,是法律赋予人民军队的神圣职责,是人民军队对人民、对国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应地,“热爱人民,报效国家”,当然也是作为军队成员的革命军人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2.“忠诚于党”的法律依据。现代国家生活、法律制度和政党活动、政党制度是密切相联的,我国也是如此。从政党制度的角度来说,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国家的统治,是通过无产阶级及人民的政党对国家的领导来实现的,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是统一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无产阶级及人民的政党对国家的领导,也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宪法》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执政党地位作了明文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党对国家的领导本身就包括了党对国家武装力量——人民军队的领导。《国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中国共产党对人民军队的领导是绝对的领导。所谓绝对的领导,应该是一种全方位的、无条件的领导,既是指党对人民军队的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的领导,也是指党对人民军队的直接的领导和指挥,法律含义上主要强调后一方面。即党的有关机构同国家军事机关一样,有权直接领导和指挥人民军队。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置于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其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属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是核心价值观中的“忠诚于党”的实质。忠诚于党,既是对人民军队的法律要求,也当然是对革命军人的法律要求,是革命军人的法律义务。

革命军人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的内容和方式,由其职业特点所决定,就是核心价值中的“献身使命”。献身使命,是革命军人对党、对人民、国家所负义务的内容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把握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教育的法制基础

如何培育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解决的是党、国家和军队怎样才能确立和强化革命军人的核心价值观,而不是革命军人自己如何才能自我养成核心价值观。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的培育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法制教育,必须依托依法治国的大背景,重视军人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现实示范作用,重视依法治军加强正规化管理的实践作用。

1.在依法治国的社会背景下实施教育。在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的法制教育中,必须紧靠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是统一的。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人民军队的唯一宗旨;忠诚于党、报效国家,是建立在党是人民自己的党、国家是人民自己的国家这一根基之上,出发点和落脚点还是在于服务人民。因此,从党坚持依法治国大背景入手,讲清相关道理,就能从根本上讲清党的领导获得广大人民的内心认同的原因。而当前党正在把人民的意志变成党的政策并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并且确保自身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确保行政机关依法执政、司法机关依法司法,确保广大人民依法行使权利,这为我们真正理解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的内在逻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在完善军人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基础上实施教育。与现代社会普通公民的“权利本位”的法律地位不同,革命军人处于“义务本位”的法律地位。革命军人职业具有高风险性、高奉献性、高强度性,军人献身军营,意味着弃失了作为普通公民的许多权利,意味着更多的付出乃至牺牲,因而,革命军人应该享有与其义务相应的广泛权益。《国防法》等法律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尊重和优待军人,国家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生活福利待遇。近年来,经过调整,军人工资待遇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军人住房、医疗、保险等待遇得到了法律支持,为官兵解决了部分后顾之忧,增强了官兵的职业自豪感、荣誉感,为官兵扎根军营、提高献身使命的积极性提供了物质基础,有利于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的巩固。

3.在依法强化正规化管理过程中实施教育。从思想品德内在形成机制来说,革命军人价值观的养成,是一个认知提高、情感陶冶、意志激励、行为锻炼的过程。加强部队正规化管理,可以强化军人的职业认知、深化军人的情感体验、砥砺军人的职业意志、巩固军人的行为习惯,养成部队令行禁止、纪律严明的作风和军人的忠于职守、献身使命的意识,是培育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行之有效的具体途径。加强部队正规化管理,要求必须依法从严治军,维护军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对部队实施法制化管理。在众多的军事法规中,条令条例最具代表性,因而,依法治军,最基本、最经常的实践活动,就是始终如一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条令条例,严格按照条令条例规范部队的各种秩序和军人的一切行动,严格按照条令履行职责,做到机关按照条令条例指导,干部按照条令条例带兵,士兵按照条令条例行动,部队按照条令条例运转,切实把部队建设的方方面面都纳入条令条例。应该结合对部队和官兵的正规化管理,适时激发革命军人的职责意识、使命意识,激发革命军人的职业尊严感、荣誉感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把广大官兵的思想意识引领到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要求的轨道上来。

[1]年纯福.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概论[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9.

[2]陆海明、钱寿根.军事法学[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01.

[3]钱寿根,王伟伟.国防法学[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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