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中的反垄断问题及豁免
2013-04-11黄广溪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黄广溪
(青海民族大学,青海 西宁810007)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将特许经营定义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的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该定义明确指出特许经营的核心内容就是知识产权,特许人将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特许权组合以合同形式授予给特许人使用。特许人的成功依赖于一系列的知识产权组合,特许经营行业的重要基础就是对特许经营企业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因此,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契约必然有限制竞争条款。如果特许经营企业滥用该条款,不合理限制竞争,就会触及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如何合理限制竞争条款并正确适用反垄断豁免条款,就成为关乎特许经营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
一、特许经营引发的反垄断问题
特许经营是一种标准化的经营模式,特许人要求所有被特许人按照统一的经营模式进行经营。这种统一的经营模式是特许经营成功的关键因素,不仅可以利用规模效应提高经济效益,而且会加剧品牌间的竞争,从而从总体上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1]但这种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如下:
第一,市场分割问题。绝大多数特许经营企业为了保护被特许人在特定区域的利益,往往会指定特定区域为某一被特许人独占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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