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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点摘编

2013-04-10

史志学刊 2013年4期
关键词:发表文章大事记篇幅

·方志理论·

地方志应更好地再现区域社会整体脉动

张文在《黑龙江史志》2012年第22期上发表文章指出,从史学的理论与实践出发,地方志应更好地再现区域的社会整体脉动。地方志作为一定区域内自然与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完整记述者,再现区域的社会整体脉动是应有之义。但从总体上来说,当前地方志在反映区域社会整体面貌方面,尤其是反映民众生产、生活方面尚有诸多不足,在资料的系统性、鲜活性方面也还有不少通病。为了更好地再现区域社会整体脉动,志书应做到:一是充分研究并利用有文字记录的资料,加强对长期被忽略的资料的挖掘;二是进行充分的资料采访,并将之作为今后编修地方志的一项必要环节;三是合理设置志书篇目,充分运用各种体裁,以利于内容落到实处;四是注重科学整合,多方汲取各学科的营养。整理资料的提纲,总纂合成的蓝图,制定好篇目是决定志书质量的重要一环。制定篇目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继承传统方志理论精华,以方志的特有方式反映历史;二是运用大概念,确立篇目的基本排列顺序;三是选择已有的国家标准,建立按事物的本质属性划分表述体系;四是选择恰当的行业(学科)标准,建立适合地方志的分类体系;五是将无题小序列入篇目;六是篇目标题要简洁准确。

地方志的资料问题

刘百宽在《陕西地方志》2013年第1期上发表文章指出,志书是资料的载体,资料的优劣决定着志书的质量。资料的价值越高,志书的功能就发挥得越好、实用性就越强。资料价值高低取决于资料征集的方式方法,好的资料不是轻而易举就可以得到的,非多思路、多途径、多层次、反复搜索筛选不可。资料要具有完整性,完整性决定着志书形成后各种题材是否充分利用、门类是否齐全,要做到体裁完整、门类完整、要素完整。资料要具有连续性,连续性决定着志书记述中是否脱节断档,保证时序性、周期性、规律性。资料要具有多维性,多维性决定着志书所记事物是否可多角度的结构分析,做好志书的多维性,结构的多维性。资料要具有准确性,准确率的高低决定着志书形成后是成品还是废品,资料来源要有可靠性,衡量标准要统一,工作环节要严密。资料要具有规范性,规范性影响着志书的实用范围和实用价值,做到文体规范、语言规范、称谓规范。

再论附录

李琳琳和沈松平在《黑龙江史志》2012年第24期上发表文章指出,附录是指附在正文之后的,非其他篇目可包含而又值得留诸后世的资料集辑。其作为志书的一个门类出现于志书之末,始于北宋,但那时尚无“附录”之名,清末、民国才有了“附录”之名,但旧志中命名“附录”的志书极少,直到新中国首轮修志以来,各地志书才普设附录,现已成为新编地方志的基本体裁之一。二轮续志中附录编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第一,附录出现在志书中,最初是作为权宜用事的补救措施而设的;第二,志书编纂有撰著体和纂辑体之争。附录重在收录原始文献,从体例上看,应严格坚持纂辑体的要求,根据篇幅的多寡、内容的可用程度、存史价值的高低,分别采用全录、选录、节录的形式保存原始文献资料。收录时必须原文照录,即使有明显的字句、标点错误,也只能在不影响原意的情况下括注改正,必要时可加“编者注”;第三,必须坚持无类可归的原则。对有门可归、有类可系者,能使归并到其他篇章的内容,则不要放置在附录中;第四,附录收录的资料不宜过多、过滥,收录的资料必须是对正文有补充作用或者有价值的。

方志篇目制定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李喜奎在《陕西地方志》2013年第1期上发表文章指出,篇目是志书的框架结构,它是搜集资料的向导,

浅谈省志分志审稿

张军在《福建史志》2012年第6期上发表文章指出,在省志分志审稿过程中,以下问题值得注意:第一,确定志书质量标准。要做到篇目突出特色,内容观点正确,体例横排门类,行文严谨、朴实、简洁、流畅、规范;第二,把好资料关,因为很多志稿在资料方面存在残缺不全,缺乏动态资料,资料繁杂,资料不归类问题;第三,把好文字关,要做到使用语体文,语言要准确、严密,朴实无华、纯美自然,要章无冗句、句无剩字,行文、体式、字句、标点要规范化,文字、纪年、序码、称谓、数字、人名、地名、引文、注释、标题、表格、图例、度量衡单位等也要规范化,并且讲究语法、修辞,力戒病句、病语和错别字;第四,把好敏感问题及保密关。审定志稿时,对重大政治事件、民族问题等敏感问题,要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第五,把好法律关。我国是法治国家,各条战线、各个部门、各项工作都要依法行政、按规章制度办事,求真务实,严谨规范;第六,把好记述失误的尺度。求真务实是对志书的基本要求。志书主要记述正面的东西,但对失误也不能忽略,记述失误可以为后世提供借鉴;第七,把握好志书中存在的主要差别,要有一种一丝不苟、不为名利、敬业奉献的崇高精神。

编纂专业志书大事记要把握好“三个环节”

贾保民在《陕西地方志》2012年第6期上发表文章指出,大事记是专业志书的重要内容,它不但记大事、要事、新事,而且对志书有提要、查证、辅记,弥补志书横分门类、纵向记述不足的作用。编纂专业志书大事记要把握好三个环节:第一,制定标准,把握选大事的“尺度”。专业志中大事记对于大事的选择,应以全面反映本行业“大”规模活动为基本出发点。收集大事记时,为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首先要制定选择标准,把握选大事的“尺度”;第二,具体细化标准,增强选大事操作性。大事记的亮点是大事内涵的外在表现,是大事之“眼”,也是大事记的点睛之笔。在记述过程中,进入“候选”的大事,就其绝大多数来讲编纂者不会存在歧义。但编写大事记又是一个层分过程,越到细微、个别处,越容易见仁见智。为了从“候选”大事中确定“当选”,又将初选的大事划分为“大事、要事、新事”三类;第三,依据标准优选,实事求是确定大事。任何事物都是相互关联的。大事记中的大事具有关联性,特别是一些规模小,内涵大的事,就不太好把握。选大事必须达到资料准确、体例统一、行文规范,基本要素即: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结果等六部分齐全,尽量保证大事的完整。总之,我们遵循相对性、层次性、关联性原则,选择确定大事,注意“实事求是,确定范围;常事不书,非常则书;选精择要,去芜除杂”。

志书篇章严重超标原因浅析

陈枫在《广东史志》2012年第6期上发表文章,分析志书篇幅严重超标的原因,第一,在制定志书编纂方案时没有明确志书的篇幅规模。任何著作都有篇幅规模的基本要求,而各篇章和各部门都应该明确其篇幅规模,确定的篇幅规模应该让所有撰稿人牢记在胸。第二,志书评审会上较少有人郑重地提出过志书篇章超标的问题。第三,省、市两级在送审志稿的审批文件上没有对篇章严重超标提出严格限制。第四,主观上有一种志书篇章越长越气派的风气,大家都没把志书篇幅规模作为一个必须完成的指标来对待。第五,没有意识到志书篇幅过大带来的弊端。如:检索不便,携带不便,普及困难,浪费资源等。第六,中指组规定的志书篇幅规模是科学的、符合客观的,所以,对于真正有价值的信息资料,严格遵照中指组的篇幅规定,这个篇幅量是足够的。

修志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徐萍在《黑龙江史志》2013年第2期上发表文章指出,修志违法行为是指在修志过程中,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给修志工作造成影响和损害,有过错的(行政)行为。修志法律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它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即各级地方志办公室;客体是修志行为。针对修志违法行为,主要有编纂单位的修志违法行为和修志编纂人员的违法行为两个方面。编纂单位的修志违法行为主要体现在:第一,无修志编纂权的违法行为。这是指无修志编纂权的组织和个人,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行为。按照《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组织和个人,可由地方志办公室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第二,不履行修志编纂权的违法行为。修志编纂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享有对地方志书编纂的权利。不履行修志编纂权的地方志办公室,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对其不作为的行为应该提出通告批评或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修志工作造成影响的追究其单位的法律责任。第三,履行修志编纂权有瑕疵的违法行为。主要体现在:未按时启动地方志编纂任务;未按时完成地方志书编纂任务;不协助地方志部门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未经评议审查验收出版地方志书;经评议审查后,未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地方志书出版发行的或审批后擅自修改内容出版发行。修志编纂人员的违法行为主要体现在:第一,故意损毁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书籍和资料的,把编纂资料据为己有的或者出租、出让、转借资料的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处罚。第二,参与编纂地方志书的编纂人员未被署名的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处罚。第三,地方志工作人员泄密的法律责任与处罚。第四,公开出版的地方志书内容出错导致直接参与修志人员的法律责任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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