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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春及治下明代惠安民间信仰研究
——以《惠安政书》为剖析面

2013-04-10

关键词:惠安县社稷惠安

钟 建 华

(闽南师范大学 闽南文化研究院,福建 漳州 363000)

叶春及治下明代惠安民间信仰研究
——以《惠安政书》为剖析面

钟 建 华

(闽南师范大学 闽南文化研究院,福建 漳州 363000)

明代,叶春及作为惠安县令在其辖地实行“王道之治”的政治抱负,作为“王道之治”一部分的“敬鬼神事”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规约与冲击。《惠安政书》是叶春及的施政笔记,展示了叶春及施政与“敬鬼神事”的互为关系,以此可管窥明代惠安民间社会人、神与鬼的关系,进而折射闽南地方社会在明代的民间信仰态势。

明代;叶春及;《惠安政书》;王道之治;洪武礼制;正祀;淫祀

网络出版时间:2013-11-26 09:10

《惠安政书》是一部体裁别具的地方志书,也是历史上罕见的县令施政笔记,系明代惠安县令叶春及所著。其在国内本已不易见,幸于1980年,明清史专家傅衣凌教授赴美讲学时途经日本,从日本东京东洋文库复印回来[1]1。此书为明隆庆四年至万历二年(1570-1574年),叶春及在惠安县令任内通过实地调查,广泛征集校检文献,并详细记载其施政措施编撰而成,真实、全面地反映了明万历元年前后的惠安县情,被傅衣凌先生誉为“惠安地方志上一很重要的原始资料”[1]2。细读《惠安政书》可以发现,在明代叶春及施政惠安期间,惠安一如整个闽地,“信巫尚鬼”的民间信仰氛围非常浓烈,几乎渗透到日常生活的每一个角落,这显然与从明太祖朱元璋就开始塑造的“规整易治”的基层社会秩序大不相符。而作为官方权威代表,叶春及如何实行“王道之治”,遵循“洪武礼制”,尽除淫祀,树立正祀,不但反映出其在惠安“敬鬼神事”的具体态度,而且也为后人观察明代闽南基层社会民间信仰提供了一历史横截面。

一、“王道之治”:叶春及治下的惠安基层社会的“正祀”功能

在《惠安政书》中,深为叶春及所认同的官方正祀为两坛:社稷坛与厉坛。叶春及撰写的“里社篇”第一段文字就点出:“惟皇制治,建府置县,划乡分里,以奠民庶,乃立社稷,以教民事鬼神。”[1]343整个“里社篇”几乎都是惠安县、乡、里设置“社稷坛”与“厉坛”,尤其是“里社”一级“社稷坛”及相关祭祀仪式的实行与记录,显示了叶春及作为地方长官对惠安基层社会处理人、神与鬼的态度,即王道之治。

(一)“社稷坛”:人与神的关系

单从《惠安政书》观察,可以发现叶春及对于惠安民间神鬼寺庙处理的原则非常简洁,即“惟皇制治”“天子为百神宗,祀典不载,孰敢冒而享之乎”[1]343?即以明初“洪武礼制”为准绳,以禁邪堕毁淫祀为己任,尤其重视“社稷坛”对于淫祀的取代作用。因此,在叶春及的地方治理概念中,惠安民众一生所涉及的“候、禳、禬、荣”[1]343诸事,皆可在“社稷坛”下得到解决,并可依据《惠安政书》中所附相关的祭祀仪式进行相关的祭祀。

其一,“春祈与秋报”。这算得上是从古至今“社稷坛”最正宗的社会功能。《惠安政书》关于“社稷坛”及相关祭祀仪式的记载主干内容基本延续了明代《嘉靖惠安县志》中关于“社稷坛”的记录,但为了适应作为最基本一级社会单位的“里社”的治理,灵活地压缩了县一级“社稷坛”的尺寸,故有“(社稷坛)今不然,宜因地而广狭之”[1]343之说,以适应“百户之里”。值得注意的是,叶春及对于“社稷坛”春祈秋报的祭祀仪式是严肃认真的,相对于明代《嘉靖惠安县志》的记载而言,其具体仪式显得繁复精准了许多,并附有标示着精确位置的社稷坛祭祀图例。“春祈”简而言之,“仲春社日,行祈礼,宿眠涤濯,省牲镬,三献,祝,瘗,乃燕而誓”[1]346。但实际上,叶春及对于“春祈”与“秋报”仪式的过程有着极其详细的规定,以“春祈”仪式为例,从主坛事的会首到相关的预祭人、引礼人、诸执事者外加百户社众,皆有明确的职能、位置排列与举止规定;祭祀日期、神位的架设、供品的摆放、唱、赞、瘗毛血、誓词、会饮等仪式环节,皆不嫌繁琐,一一注明,使一般的民众都可以据文祭祀而不逾礼。而其中的“誓词”环节,则显示出了在叶春及的地方治理观念中,“社稷坛”是一种具有复合功能的神坛,而非单纯地供奉土、谷神祇对象。“誓词”为“抑强扶弱之誓”——“凡我同里之人,各遵守礼法,毋恃力凌弱。违者,先共制之,然后经官。或贫无可赡,周给其家,三年不立,不使与会。其婚姻丧葬有乏,随力相助,如不从□及犯奸盗诈伪一切非为之人,并不许入会。”[1]348如此看来,“社稷坛”祭祀实是明代乡约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目的不仅仅是“务在恭敬神明”,还在于“和睦乡里,以厚风俗”[1]347。

其二,“社稷坛”之“告、祷、誓、罚、禳、会”等仪式功能分析。1.对于乡民日常社会生活的训诫:有事则告;有疑则誓;有过则罚。“有事则告”——“凡立乡约,延教读,编保甲等,皆告于社。”[1]347叶春及在《惠安政书》虚拟假设外民进乡的场景,“入社入籍”、“出社除籍”都需要约正会众,告知于社,“惟神聪明正直,好善恶恶,凡食此土之谷者,孰不昭鉴。尚冀默相,以底成功,使善者受福,恶者受殃,无作神羞”[1]348。显然,叶春及希冀为百户之里的社众或会众提供一种处理陌生人入境与出境的认定模式,即需要乡民的集体监督与社稷神灵的昭鉴。

“有疑则誓”与“有过则罚”这两条例文,叶春及则是利用“社稷坛”的神威来处理乡民日常纠纷与过错的示例。在闽南地区,乡民纠纷因而举行“神前盟誓”来进行判决或者证实自身清白的行为,一直到近现代还依然有残存的痕迹,俗话说“头上三尺有神明”,明察秋毫是神灵高于人的功能之一,因此,能够作为处理或缓解个体乡民之间产生不明纠纷的一种基层社会的判决方式;“有过则罚”则是对于百户之里有“违六谕,悖四礼,纠而不悛,及社学、保甲,诸人有犯者”[1]349这一类危害乡约制度、儒家礼仪或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又够不上具体刑罚的刁民的一种强制性教育与警示,同样充分利用了社稷坛神灵的威力,更主要是利用约正等会众的力量,在社稷坛前迫使“有过错者”公开悔过,并督促其改过自新,“复不悛,约众告于神,逐之出社,除名于籍……(甚至)有问于司”[1]349。显然,最终的制裁则来之于县府一级具有正式行政建制的法律约束。2.有求则祷。“凡民有水、火、盗贼、疾疠、刑狱等事,必祷于社。”[1]348叶春及以“求雨”为例,解释了“有求必祷”于社的具体仪式。此仪式祈求的神祇对象依旧是社稷坛的“五土之神”与“五谷之神”,“惟求雨不用牲”,乡内斋戒及禁屠宰后,只在每日清晨会首纠众到社前读祝文苦求就可,另有“若雨多”的“止雨”仪式,内容与求雨略同,“谢得雨,及止雨,俱用牲于社”。与后世闽南乡村求雨之癫狂态势不可同日而语,可见这里的“求雨”仪式依然是官方求雨的祭祀模式。

(二)厉坛:无祀鬼神的供奉所在,淫祀对象的归拢处

其一,厉坛设置的原理。每个社里都设立厉坛,这是叶春及在惠安施政的另一个特点。按照其在厉坛“祭文”中的表述,首先认可人鬼殊途的存在:“普天之下,后土之上,无不有人,无不有鬼神。人鬼之道,幽明虽殊,其理则一。”[1]350又为解释何以在里社一级社会单位设立厉坛,特定阐明了3条平行的从“治人”到“治神”到“治鬼”的官方管理与设置理念,即治人,君总其大,设官分职府州县,百户之内又设里长;治神,即天子祭祀天地神祇及天山川,王国、各府、州、县祭境内山川及祭典神祇,庶民祭其祖先及里社土谷之神;厉坛的设置,则是治鬼的必须所在,京都有泰厉之祭,各府州有郡厉之祭,各县有邑厉之祭,里社则是乡厉之祭[1]350。因此,厉坛的设置必不可少,这是遵循“洪武礼制”的理念之一:“怜其凄惨”,“鬼有所归,乃不为厉”,“期于神依人而血食,人敬神而知礼”[1]351。

其二,厉坛的具体功能。据《惠安政书》“里社篇”“有患则禳”条,叶春及明确表述“淫祠既废,修斋、念经、咒水、书符,巫师之徒,终不可化者,难以诛戮,皆分遣各社,充社夫。每逢水旱疠疫为人患害之时,使之行禳礼。鬼有所归,乃不为厉,遵洪武礼制,每里一百户内立坛一所,祭无祀鬼神。岁三祭:春清明,秋七月十五日,冬十月一日。祭物牲酒随俗,其轮会首,及祭毕会饮,读誓等仪如里社”[1]349。祭无祀鬼神以防厉,禳补水旱疠疫,这些都是厉坛的功能所在,叶春及还把废除淫祀遗留下来的祭祀对象,即不在祀典之神、不得血食之鬼神与祭祀主持人如巫师之徒,统统归并贬斥到厉坛祭祀范畴中来。为进一步树立“厉坛”功能的可靠性,叶春及还把城隍信仰拉到厉坛祭祀仪式中来,故在祭文中还提到“仍命本处城隍,以主此祭”[1]351,并另作“祭告城隍文”,增加厉坛祭祀仪式的权威性。从这两份祭文中可以看出厉坛祭祀中的三重功能:一是收拢祭祀各类无祀鬼神;二是借助无祀鬼神监督里社社民的善恶,并作出相应的神灵庇佑与神灵惩罚;三是借助城隍信仰,辨别良善之鬼与恶鬼,并做出善恶必报的判决。

(三)恢复古傩礼,以补厉坛之不足

为了对付无处不在的“恶鬼”,叶春及还提倡祭厉日行傩礼,恢复了古傩礼:“傩用狂夫一人”,“蒙熊皮,黄金四目,鬼面,玄衣朱裳,执戈扬盾”[2]2493-2495。“又编茅苇为长鞭,黄冠一人执之。择童子年十岁以上十二岁以下十二人或二十四人,皆赤帻执桃木,而噪入各人家室,逐疫鸣鞭而出。”[3]3127-3128这里的黄冠者与童子无疑是东汉禁中大傩礼中的黄门令与侲子,具体仪式也与《后汉书》中所记东汉禁中大傩礼一致[4]。因为人为与神威尚不足以治理隐形于人世的恶鬼,因此,需要借助古傩礼进行强行祛除。从叶春及相关的记载来看,其对于古傩礼的驱鬼功能相当有信心,他认为傩礼“此乃古礼,虽孔子所不敢废也。后世此礼废绝,每逢灾疾,乃至禳星告斗,做诸无益,其伤民财甚矣。故今合时制于古,以便民从俗”。这里叶春及不再提及“洪武礼制”,而是以孔子对于古傩礼所持的观点来为自己恢复古傩礼提供理论依据,并且在古傩礼中镶嵌了“十二神兽食鬼歌”:“甲作食凶,胇胃食虎,雄伯食魅,腾简食不祥,揽诸食咎,伯奇食梦,强梁、祖明共食磔死寄生,委随食观,错断食巨,穷奇、腾根共食蛊。凡使十二神追恶凶,赫汝躯,拉汝干,节解汝肉,抽汝肺肠。汝不急去,后者为粮。”[3]3127-3128由此看来,叶春及实际上是把先秦以来至两汉中关于傩礼的文献资料融合在一起,因此,在傩礼的实际举行中才有方相氏、黄门令与侲子相交杂的情况,而具体的仪式过程则是东汉禁中大傩仪的缩影。根据沈继生先生《惠安的傩文化——祭厉与捐落阴》一文描述[5]67,傩文化至今还在惠安民间存在,由此可见,叶春及半途嫁接而来的“古傩礼”迎合了惠安民间社会的实际需要,所以在惠安扎下根,存留至今。

二、叶春及“王道之治”与“淫祀”的消长

“禁邪”与“废淫祠”是叶春及破除“淫祀”的两大手段,实际上包括了对于惠安民间社会主持与参加“淫祀”的人及所涉鬼神的两大破除。叶春及对于明代惠安的民间信仰有相当清楚的认识。“闽人俗鬼,尤好解祠之事。邑仅仅幅员八十,业祀至五百五十一。醊食群神,快割俛卬之养。大率家巫史矣。”[1]4只有同时废除巫史之流与淫祠,才能够禁绝“淫祀”。

(一)“禁邪”及其原因

在叶春及的“禁邪”七条中,第一条就是对于参加“淫祀”的主持者、参与人与相关淫祀活动的禁绝,“一禁巫师邪术,律有条矣。今愚民自称师长,火居道士,及师公、师婆、圣子、神姐之类,大开坛场,假书地狱,私造科书,伪传佛曲,摇惑四民,通交妇女。或烧香而施茶,或降神而跳鬼,设斋则靡费银钱,建醮则喧腾闾巷,暗损民财,明违国法。至于妖言怪术,蛊毒采生,兴鬼道以乱皇风,夺民心以妨正教……皇上崇祀真儒,大启文教,淫祠既毁,邪说当除。凡我四民,毋仍旧习。禁约之后,师长等及无牒僧道、各项邪术之人,赴县自首,归还原籍,别以治生,违者如律”[1]337。从引文可见,叶春及对于各种非官方认可的神职人员一律禁绝,主要原因有:其一律有条,违国法;其二摇惑四民,通交妇女;其三喧腾闾巷,损民财;其四兴鬼道乱皇风,夺民心,妨正教。对于这些民间信仰的科仪主持者,除了令其“自首,归还原籍,别以治生”[1]337外,“师巫之徒,终不可化者,难以诛戮,皆分遣各社,充社夫。每逢水旱疠疫为人患害之时,使之行禳礼”[1]349。勒令这些人从以“淫祀”为私人谋利转化为到“厉坛”前为众人祈福禳灾。而对于这些繁盛的民间尚巫俗鬼活动,叶春及现身说法,清楚有力地辩驳了这些淫祀活动存在的荒谬——“不知死生有命,富贵在天,且如师巫之家,亦有灾祸。神鬼凭藉,何不救之?若言免祸求福,尽假其功,则是贫者尽死,富者长生,此理甚明,人所易晓”[1]337。这种以其矛攻其盾的辩证论述确实简洁有力,只不过“死生有命,富贵在天”的说法,则是典型的儒家“天命观”,为“敬鬼神而远之”的具体做法留下了许多可操作的“淫祀”空间,所以才会有厉坛、城隍之类的“正祀”以及“怪力乱神”之类的“淫祀”存在。

叶春及的“禁邪”更多是从基层社会民众生活的具体内容开始的,除了对上述民间“尚巫俗鬼”的科仪主持人的禁约,还对参加尚巫俗鬼活动的百姓进行了观察与告诫。“头会箕敛,酾酒椎牛,迎新庆诞,设斋建醮,或至舞鬼棹舟乐神,会首不能具,则出息以充之。为位头者,世而袖手蚕食其中。病不得药,死不得葬,甚至男女庞杂,有不可道者。”[1]337会首趁机敛财,会众浪费大量民财,普通老百姓还甚至被误医、延葬,更有男女混杂,违背儒家“男女授受不亲”的原则,败坏民风。因此,“知县伤之,下令堕毁”[1]337。

(二)淫祠的废除

叶春及对于惠安地方“淫祠”的废除,主要是针对惠安民间社会所崇祀的神灵体系的一次大规模清理与重塑。对于惠安民间社会所存在的各类神灵,叶春及并非不问青红皂白地彻底禁绝,而是依据“天子为百神宗,祀典不载,孰敢冒而享之乎?”[1]343的官方原则进行分类禁约。而祀典所在的依据则为“以夫圣王之制祭祀也,法施于民则祀之,以死勤事则祀之,以劳定国则祀之,能御大菑则祀之,能捍大患则祀之”[6]795。查阅并对比明代《嘉靖惠安县志》[7]可以发现,叶春及基本延续了嘉靖年间《嘉靖惠安县志》所认可的神灵体系,有受封于洪武二年的显佑伯城隍庙,以及至今影响惠安上下的宋代被封为“灵安王”的青山张侯夫妻,社稷坛、厉坛、朱子祠(两庑即为祀乡贤名宦祠)、凤山通灵庙(祭祀宋封顺济侯三国黄兴将军)、灵应庙(祭祀光州固始人陈国忠与郑济时,宋淳佑赐有庙额),昭惠庙(奉万安桥香火或白衣叟),济阳蔡四使庙(以战功闻),大蚶庙(供奉具有祈风功能的“有物如轮囷”的海上飘来物)。《惠安政书》明确提到的神灵主要有社稷坛、厉坛、城隍,外加古傩礼中扮演方相、黄冠者和童子等驱邪之人,别无它神。甚至连惠安历史上影响最大的青山王也无半字提及,其中原因不得而知。但是根据祀典登载与否的标准,后人可以大胆论断,《嘉靖惠安县志》上所载神灵基本都有明朝或前朝的封赐,几乎都得到了延续,从清代《嘉庆惠安县志》[8]37可以查阅到,社稷坛、厉坛、显佑伯城隍庙、青山灵安王庙、凤山通灵庙、灵应庙、昭惠庙、蔡四使庙、大蚶庙都还存在,其记载与《嘉靖惠安县志》无疑。而在《嘉靖惠安县志》中唯一没有封号与赐额的“大蚶庙”,到了清代,不但没有荒废,反而还增加了“南北五代南唐封光渎王”的记录,也就是说,大蚶庙祈风南北的神职功能更兴旺,后人甚至矫拟封号提高大蚶庙的神格,以摆脱淫祠的嫌疑,使之进入了官祀。

可见,叶春及所废毁的“淫祠至五百五十有一”[1]337,基本都是因为“(各里)乃立淫宇……借而名之曰:土谷之神”[1]343。县一级行政机构对于“洪武礼制”中关于“社稷坛”的建设推广不力,造成民间社会遇到“候、禳、禬、荣”之事,民众无法得到引导与释放,因此,才有了假借“土谷之神”的各种淫祠庙。当然,其中佛道的“废寺頽观”也占了不少的比例,参看《惠安政书四》“一至三十四都图表”[1]64-227可知,惠安县土地的重新登记显示,“废寺”一项占据的土地面积不在少数,由此可证废寺頽观占据淫祠不少比重,可惜无这一批废寺的具体宫观庙宇名称、历史与具体方位介绍。

叶春及在《惠安政书·自序》中明确给自己定位:“而春及生好言王道。父故切难‘儿无奈好言王道,何王也?’跽曰:‘传言法后王者,以俗变相类,谦卑而易行也,未及郁郁,而郁郁何从哉?儿非数千载人,终不五帝三王道语矣。’父曰:‘善。’”由此可见,叶春及对于自身践行“王道之治”已经有了比较切合实际的思考与做法,而“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八佾》)是其“王道之治”的理想,但更重要的是其自身的践行。因此,整顿惠安民间社会秩序是叶春及施政的第一步,重视乡约与里社道德的监督力量是其核心手段,律法惩戒则是最终的约束手段。明代惠安社会民间信仰中那种无序无名的“淫祀”现象,自然首当其冲地抵触了其“王道之治”的施政理念,叶春及必然极力将其规约到明代洪武以来“洪武礼制”“事神之道”的国家政策与惯例中来。祀典所载的那些地方神灵,叶春及在此书中了无记载,选择性的遗忘表明了其不反对不提倡的态度,“敬鬼神而远之”,本来就是儒家治世对于鬼神的一种有例可循的态度。对于从事或参与“淫祀”的民众,则禁绝得比较彻底。但是,古傩礼的恢复以及亢旱求雨的“仿董仲舒法”[1]352又为后世“娱神娱人”等迎神赛会之类的民间信仰活动开了方便之门。

叶春及在惠安的政绩深得后人的赞誉,“叶公为政,惟饮吾水,设施不烦,五风十雨”[1]。封建社会历代以来,基层社会民众更多的是希望有序稳定和轻徭薄赋的环境,毕竟封建政权对于基层社会的真正管理只到县一级,更多的是官、绅、宗族等非直接行政官僚体制的综合管理,因此而产生的权力真空难以想象。叶春及能够注意到惠安基层社会方方面面的情况,并面面俱到地设定相关的管理措施,实为能吏。因此,其对于惠安民间信仰的处理方式虽直率刚猛,或许也不尽切合实际,但有理有据也有余地的做法,有效地约束了其治下惠安民间社会的“尚巫俗鬼”之风。

[1] (明)叶春及.惠安政书[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7.

[2] (清)孙诒让.周礼正义(卷五十四)[M].王文锦,陈玉霞,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7.

[3] (南朝)范晔,司马彪.后汉书[M].李贤,刘昭,注.北京:中华书局,1965.

[4] 黎国韬.东汉禁中大傩仪执事官考[J].民族艺术,2010,(3):47.

[5] 陈国强.惠安民俗[C].沈继生.惠安的傩文化——祭厉与捐落阴[A].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7.

[6] 杨天宇.礼记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

[7] (明)张岳.嘉靖惠安县志(天一阁藏本影印本卷十)[M].上海:上海古籍书店,1963.

[8] (清)吴裕仁.惠安县志(影印本)[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

StudyonHui’an’sFolkReligionunderYeChun-ji’sAdministrationintheMingDynastyBasedonHui’anWorkingDiary

ZHONG Jian-hua

(Minnan Culture Research Institute,Minnan Normal University,Zhangzhou,Fujian 363000,China)

In the Ming Dynasty,Ye Chun-ji,as the magistrate of Hui’an County,carried out benevolent rule in the area under his jurisdiction.As a result,some folk religions were inevitably restricted and impacted.As Ye’s administration minutes,Hui’anWorkingDiaryreveals the mutual relations between his administrative ideas and folk religions,through which the later generation can have a restricted view of the relationship among people,gods and ghosts in the folk society of Hui’an,and then find out the situation of folk religions in southern Fujian at that time.

Ming Dynasty;Ye Chun-ji;Hui’anWorkingDiary;benevolent rule;Hongwu ritual;regular sacrifices;excessive sacrifices

2013-10-09

钟建华(1979-),男,畲族,福建泉州人,闽南师范大学闽南文化研究院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闽南民间文化。

I 210.91

A

2095-462X(2013)06-0019-05

http://www.cnki.net/kcms/detail/13.1415.C.20131126.0910.004.html

(责任编辑白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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