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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案件侦查中构建犯罪心理现场的思考
——以宝山“1·3”碎尸案为例

2013-04-10王先俊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王建犯罪心理犯罪现场

王先俊

(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泸州 646000)

杀人案件侦查中构建犯罪心理现场的思考
——以宝山“1·3”碎尸案为例

王先俊

(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泸州 646000)

近年来侦查人员愈益重视构建犯罪心理现场,针对涉案人员既往经历、犯意产生与准备过程、犯罪现场参与者的认知构成和犯罪行为人心理变化轨迹等犯罪心理现场各要点进行挖掘,有力地推动了案件侦破工作,取得了不少经验。宝山“1·3”碎尸案的侦破过程,在这方面具有借鉴意义,带给我们多重启示。

杀人案件侦查;犯罪心理现场;科学构建;“1·3”碎尸案

犯罪心理现场,是相对于犯罪物质现场而言的,是指存在于犯罪物质现场参与者记忆中并反映犯罪行为发生过程的信息载体,它包含了犯罪人犯罪心理因素和犯罪物质现场参与者的认知情况等大量的犯罪信息。犯罪心理现场的构建在我们的实践中由来已久,但理性探索滞后。近年来研究较多是犯罪现场心理痕迹的分析,还有待进一步拓展。杀人案件犯罪心理现场较为复杂,研究构建犯罪心理现场的途径和方法,对于推动这方面的理论建设具有典型意义。

一、宝山“1·3”碎尸案侦破过程概述

2006年1月2日凌晨5时许,外来务工人员胡某在某舰队前三营房花坛处小便时,尿液将泥土冲开,露出塑料袋及一缕头发,因天色较暗,胡没有在意就离开了花坛。3日中午,胡带人来到花坛,用木棍将塑料袋从土中挑出,看清是人头后遂报案。

根据走访得知上年10月底,在离埋尸地点现场5米左右的垃圾桶内,看到沾有血迹的衣物、床单等。进一步调查得知,案发地附近派出所曾接报一对安徽庐江籍夫妇报女儿张某于上年10月25日失踪,后经DNA鉴定确认受害人是张某。在查证与死者手机的最后一次通话后发现犯罪嫌疑人王建。查询上网记录发现,受害人最后一次上网时王建亦在线;在勘验王建暂住地时,发现墙壁上有少量喷溅状血迹,经技术鉴定,系受害人血迹。审讯中,王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王建与受害人张某两年前相识,受害人失踪当夜,两人在网吧偶遇,后二人回出租屋发生性关系,当受害人提出向王建借1000元时,王不肯。争吵中,王建掐死了张某,事后王建购买菜刀、垃圾袋等物实施分尸,埋入某舰队前三营房的花坛中。至此,全案终于真相大白[1]。

二、构建“1·3”碎尸案犯罪心理现场的要点及价值分析

“1·3”碎尸案的成功侦破,得益于侦查人员借助先进科技手段对犯罪物质现场的细致勘验:尸块为快速确定受害人,划定侦查范围提供了依据;通话记录

为确定嫌疑打下了基础;遗留在墙壁上的血迹为还原犯罪发生的过程划定了边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犯罪物质现场一致为定罪量刑掌握了法理依据。同时,也得益于侦查人员缜密思维对构建犯罪心理现场的帮助。

(一)涉案人员既往经历。

案件侦查中发现,“1·3”碎尸案涉案人员构成比较复杂,从受害人父母报称受害人失踪,到受害人男友被确定为嫌疑对象,到王建谎称借钱拿受害人手机寻找朋友等。在历时12天的侦破工作中,侦查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都耗在了对上述关系人的查证工作上。

作为主要涉案人员,受害人张某和犯罪嫌疑人王建的关系图曾一度扩大到抛尸地周边住户,张某在部队服役的男友及其战友等其他关系人。在调查得知受害人来自外来务工家庭,辍学在家无固定生活来源,以在KTV陪侍为业养活自己等情况后,受害人海量、复杂的人际关系网一度成为侦查人员调查的重点。随后,当获知受害人曾以怀孕为由多次向其男友提出结婚,而其男友有意疏远的情况后,对受害人男友的活动轨迹的查证又自然被纳入了侦查重心。当在对其男友的审讯受阻后再次厘清侦查思路时,犯罪嫌疑人王建才浮出水面,最终破获全案。

价值分析:案件侦查中,通过涉案人员既往经历建立侦查模型是“从案到人”侦查方法的实际应用。在确定死者基本情况后,死者及其矛盾关系人作为主要涉案人员,其个体和相互交织的既往经历是案件侦查的重点。同时,面对庞杂的涉案人员既往经历,如何从中选择重点而不是盲目地一头扎进案子往往可以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从侦查效益的角度考量,本可以一击中的案件侦查过程却“一波三折”。如在查明了受害人的身份、职业等基本社会信息后,对其接触人员的调查是案件侦查的重点本无可非议,但重点不甚突出。作为一个从事KTV陪侍这一复杂职业的特殊群体,矛盾关系在碎尸这一情节上的体现尤为明显。侦查实践中,情感矛盾、利益矛盾和生活矛盾等都会导致如此结果,但是不代表所有矛盾全部都是本案侦查工作的重点。也就是说,我们在侦查工作之始就应首先围绕受害人既往经历划定重点的矛盾因素,然后确定具体的侦查步骤和范围。再看犯罪嫌疑人王建的既往经历,他为人劣迹斑斑,有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前科,王建在本案侦查时因涉嫌盗窃正被关押在拘留所内。这样一个纳入受害人关系人范围的重点人头,为什么没有在案件侦查之初被纳入侦查视线?除了工作量巨大这一客观原因以外,与未建立如何发现两人关系网的交织点这项工作体系也不无关系。

(二)犯意产生与准备过程。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建犯意的产生源于对受害人索要钱物的厌恶;在发生争吵搏斗后激情杀人;购买刀具和包裹物分尸、装尸并选择抛尸地点,是其为了掩盖杀人事实,割断与受害人的联系等等。期间不难发现,王建仅在租住处一地就完成了杀人、碎尸和运尸外出的全过程,针对让王建如此“放心”的场所,仅其表现出的社会治安管理薄弱这一特点,就应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管理或本案侦查的重点区域。

优秀的侦查人员善于使用换位思考,多维度推断犯罪行为人在特定犯罪物质现场下的犯意产生和准备过程。“1·3”碎尸案中,王建若仅是因为一时义愤杀人显然不能说明问题,其实施杀人行为所依靠的强大心理壁墙正是薄弱的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正是诸如“没人注意到王建领陌生女子回家”、“邻居家常年无人居住,不会有人听到异常响动”和“反正张某不是什么好人,该死”等动因,促成了王建最终决定杀害张某并从容分尸、抛尸的犯意产生。除此之外,还应考虑换位思考错位会将侦查工作引入歧途的现象,正如当本案中受害者男友被纳入侦查视线时,侦查人员基于其可能因为厌恶而杀人的观点,使得警方重点工作转向审讯,而忽视了查实通话记录的工作。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从案发到结案不足3个月时间,王建却没有害怕案发而“法外逍遥”,仍多次涉嫌盗窃等罪名,是因为“反正已经犯下大案,不在乎多一个两个”,还是因为“我很有信心,这次一定和以前一样不会被人发现”等想法?相信只有如此换位思考下的后续审讯工作,才会对深挖余罪,扩大战果起到关键的决定性作用。

(三)犯罪现场参与者的认知构成。

这里所称的犯罪现场参与者,意指对犯罪物质现场具备基本认知能力,且能够客观真实反映犯罪信息的一切自然人。犯罪行为人,受害人,侦查、鉴定人员和证人等作为亲临犯罪物质现场的直接参与者,借助科学技术手段或逻辑推理方法,基于自身认知和理解能力,可以直观具体地反映犯罪行为发生过程;未到现场的案件其他关系人等作为间接参与者,可以丰富犯罪心理现场的构成,印证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和事实联系。作为构建犯罪心理现场的要点,这里所称犯罪现场参与者特指间接参与者,科学及时获取他们的认知构成,往往为划定侦查范围、确定侦查方向起到很好的辅助作用。

“1·3”碎尸案中,一是受害者头部被发现过程中涉及的人员。从发现到确认包裹物内为受害者胡某头部历时30多个小时。情况一:包裹物掩埋不深,导致其如此轻易就被冲开;情况二:埋尸地点在这30个小时内都没有再次引起清洁人员等的注意。这些足以说明其隐蔽性,同时侧面反映出犯罪行为人对周边环境的熟悉程度;二是在垃圾桶内发现带血衣物、床单的居民。虽然案发时已经无法确认带血衣物、床单与犯罪行为的直接联系,但是犯罪行为人如此处理遗留物,是因为他的草率还是自信,这对刻画犯罪行为人既往犯罪经历有一定帮助,并且需要在破案后的现场指认等工作中加以印证;三是说明受害者失踪前活动情况的受害者男友冯某的战友。作为重要关系人,警方围绕冯某的调查一度成为本案突破的重点。但必须明确的是,冯某战友的证词是基于他们已知受害人死亡这一前提下做出的,虽然冯某具备作案动机,但侦查人员应认识到的是,通过外围对其作案时间查证应是侦查人员工作的重点,而不应单纯依靠强大的审讯攻势;四是王建使用受害者手机拨打电话的对象。作为本案最终的突破口,针对受害者生前社会活动情况的调查在本案侦查活动中略显滞后。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当得知受话对象声称并不认识王建,侦查人员找来其好友采用联想回忆和共同回忆等积极的启发方式,使得受话对象最终确认案发当天有人打电话找另一朋友借钱,从而从其朋友处获得王建为嫌疑对象的事实。

犯罪现场参与者获知犯罪情节的多少、理解能力的高低和基本的甄别能力,是其认知构成的基本内容,也是侦查人员使用侦查手段的依据之一。表面上看,犯罪现场参与者认知构成是游离于案件之外的信息内容,但如上分析,其对推断犯罪行为发生过程能起到积极作用。

同时,虽然查证核实犯罪现场参与者认知构成有太多不确定因素,但在提倡信息引导侦查的大背景下,优秀的侦查人员只需在勾勒出案件发生主线的基础上,在看似浩渺的案件情节中寻找有用的犯罪现场参与者认知构成,搭建、充实案件侦查模型,如此才能在案件侦办之初就掌握侦查主动权,而不是被一个接一个冒出的线索牵着鼻子走。“1·3”碎尸案中,受害者生前轨迹是案件发生的主线,这条主线的终结点在受害者手机最后拨出的一个电话,那么侦查模型就必然涵盖电话机主、机主朋友、借钱事由和矛盾关系等要素,其他诸如受害者男友是否其生前最后联系对象等则不能称之为可以确定的终结点。

(四)犯罪行为人心理轨迹。

犯罪行为人心理轨迹,是指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期间,其犯罪心理痕迹的逻辑关系构成。犯罪心理痕迹是指罪犯在实施犯罪活动中,通过犯罪行为表现出来的某种特定的心理特征[2]。

据此,“1·3”碎尸案中犯罪行为人心理轨迹可以分为激愤杀人、斗争反复和试图掩盖共三个阶段。在激愤杀人阶段,如王建供述,他是因对受害者的厌弃而杀人。那么,如此“深厚”的厌弃是偶发还是积蓄已久就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如果是偶发,那么是否还存在其他受害人?如果是积蓄已久,之前围绕受害人关系人的调查为何无果而终?在斗争反复阶段,虽然王建长期与公安机关“打交道”,知晓自首与否对其所要承担法律结果的不同,但他妄图逃避打击的心理最终占了上风;在试图掩盖阶段,王建使用工具的种类、处理尸体的先后次序和选择埋尸地的经过等,均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基于其固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表现出的事实内容。

犯罪行为人心理轨迹虽然是一种无形的抽象观念,但它是客观真实的。本案中,“碎尸是犯罪行为人为了割断与受害人相识的联系”,“犯罪行为人杀人后一定会有反常行为”和“受害者男友可能是犯罪行为人,因为受害人曾以怀孕为由胁迫过他”等引导侦查行为的情节逻辑分析,都是建立在对犯罪行为人心理轨迹的分析基础之上的。

犯罪行为人心理轨迹是可以被捕捉并被科学刻画的,如留存在犯罪现场的一枚烟头,除了对香烟品牌和遗留其上的DNA可以被合法固化外,润湿程度和灭烟方式等均能说明专属犯罪行为人的个性心理轨迹、无意识心理轨迹或定势心理轨迹。本案中侦办中,在受害人复杂的矛盾关系中先后浮现出的受害人男友冯某和王建,先后两次激发了侦查人员对犯罪行为人心理轨迹分析的动因,并在后续侦查中加以印证。

三、启示

(一)明晰案件网图,全面分析涉案人员既往经历。

与案件相关的人、事、物是案件网图构成的基点,涉案人员既往经历是对案件网图基点的有益补充。侦查人员应在已获发案情况和相关案件信息的基础上,确定案件网图基点,全面分析涉案人员既往经历,厘清犯罪行为人行为特征,筛选、确定重点嫌疑对象。

某地连续发生多起高校宿舍被盗案,侦查人员调查发现:1.异地有某籍贯地人员因盗窃高校宿舍被打击处理的记录;2.近期有该籍贯地人员住宿本地的记录。最终,侦查人员在通过外围监控获取犯罪活动证据后,成功破获全案。从上例可以看出,分析涉案人员既往经历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对作案手段等案件基本事实的掌握;二是拥有足够的公安业务工作信息;三是正确选取恰当的公安情报信息应用平台。

(二)换位思考,多维度立体推断犯罪行为人犯意产生和准备过程。

侦查工作视野所指“换位思考”,指的是在特定犯罪物质现场中,侦查人员对犯罪行为人可能的心理准备和事实准备过程的科学合理推断。为了逃避打击,犯罪行为人总是在积极寻求犯罪效益的最大化,犯罪行为实施全过程无不体现着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构成,这是侦查人员换位思考的基础。例如:某交通肇事案中犯罪嫌疑人逃逸,当通过人口信息平台查询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比对未果时,结合犯罪嫌疑人会开车这一情况,侦查人员重新在机动车驾驶人员管理信息平台中获得犯罪嫌疑人照片,经辨认后破获全案。本案中侦查人员的换位思考正是基于犯罪嫌疑人具备驾驶技能这一社会属性。

伴随着公安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完善,侦查人员换位思考的领域已不再局限于案发后的侦查工作,如针对“两抢”案件的侦查,在掌握了常发案地区地理信息、区域流动人员构成、侵害对象情况等信息内容后,侦查人员不仅可以通过个案遗留的犯罪痕迹、物证破案,还可以换位思考通过犯罪趋势预判、销赃渠道布控和重点人员监控等掌握犯罪行为人犯意产生和准备过程,从而将案件侦办提前到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减少其对社会的危害。

(三)认真甄别犯罪现场参与者的认知构成。

受许多未知因素影响,犯罪现场参与者的认知构成包含有太多不确定性,但这并不能说明没有研究它的必要。广泛收集犯罪现场参与者认知构成的信息内容,借助其他侦查手段加以印证,认真甄别是侦查人员必须具备的能力。例如:在某贩毒案件侦查中,当已知大巴车内有一名贩毒嫌疑人时,为了查获有无其他同伙,侦查人员采用对司乘人员和个别旅客单独询问的方法,了解到:1.没有与嫌疑对象相邻而坐的另一名乘客曾与其同吃午饭;2.二人饮食较少,多为流食;3.二人只携带了简单的随身行李物品。据此,结合贩毒案件的基本特征,侦查人员作出了二人涉嫌人体藏毒的判断,并在接下来的分别单独审讯中,查证了这一犯罪事实,最终破获全案。

(四)借助犯罪心理痕迹检验等科学手段,刻画犯罪行为人心理变化轨迹。

作为犯罪心理痕迹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掌握犯罪行为人犯罪之前的心理恶变、实施犯罪过程中的认知与感官刺激,以及犯罪后的反复回忆和逃避打击心态等内容,可以帮助侦查人员侦查破案另辟蹊径。如犯罪心理痕迹检验,其研究对象包含了现场心理痕迹检验,心理缉捕术,心理询(讯)问法,犯罪心理测试和模拟画像技术等内容[3]。通过在侦查实践中不断完善的科学手段刻画犯罪行为人心理变化轨迹,侦查人员可以清晰刻画犯罪行为人心理变化轨迹,并达到将其证据化的最终目的。

[1]刘 翔.上海大案纪实[M].文汇出版社,2009.

[2]史海青.犯罪心理痕迹分析在侦查工作中的应用[J].公安大学学报,2000,(1).

[3]丁文俊.建构犯罪心理痕迹检验学的思考[J].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3,(2).

ThinkingoftheConstructionofCriminalPsychologicalSceneinanInvestigationofMurderCase——Taking Baoshan"1.3"Murder Case as an Example

WANG Xian-jun

In recent years investigators increasingly attach their attention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riminal psychological scene,especially on the suspects’previous experience,intent,preparation process, cognition and their psychological changes so as to effectively promote the case work and achieve a lot of experience.The investigation for Baoshan"1.3"murder case supply us with significant reference and inspiration.

Murder Investigation;Criminal Psychological Scene;Scientific Construction;"1.3"Murder Case

DF793

A

1674-5612(2013)01-0049-05

(责任编辑:吴良培)

2012-12-03

王先俊,(1980-),男,甘肃金昌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0级在职法律硕士生,四川警察学院侦查系讲师,研究方向: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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