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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文章摘要与文后参考文献规范化问题
——以法学期刊论文写作规范为视域

2013-04-10胡和平王道春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页码参考文献学术期刊

胡和平,王道春

(湖南警察学院 湖南长沙 410138)

一、摘要乃论文之名片

(一)文章摘要之界定。

所谓摘要是“指以提供文献内容梗概为目的,不加评论和补充解释,简明、确切地记述文献重要内容的短文”[1]。摘要的主要功效是帮助读者把握文章内核,方便文献检索。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即不通读报告、论文,就能获得相关的信息,它应包括数据或结论,是一篇完整的短文,中文摘要一般不超过200-300字,外文摘要不宜超过250字。

摘要主要有三种类型:报道性摘要、指示性摘要和报道/指示性摘要(或称混合性摘要)。报道性摘要,即资料性或信息性摘要,它主要用于单一中心的论文,全面、简要地概述论文的背景、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等内容,即所谓的简介。报道性摘要其结构一般涵括研究背景、引言、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等几个部分。通常情况下,方法和结果详细些,其它部分一言可蔽之。指示性摘要(又称说明性摘要、描述性摘要或论点摘要),常用在文献内容过于庞杂,无法简述、需要加以整合之论文。常仅用2-3句话概述论文的主旨,而不谈及论据和结论,接近于论文全文的目录或提纲。报道指示性摘要,兼顾了报道性和指示性两种摘要形式,偏重于概述研究的成果。此类摘要适用于这样的文章:既有主题单一的专题性部分,又在某些部分涵括有综述性内容,即通常以报道性摘要的方式叙述初次文献中的信息价值较高的部分,用指示性摘要的形式阐述其他部分。一般而言,科技、试验研究类的论文,宜用报道性摘要,尽量少用指示性摘要;而综述类文章,宜用指示性摘要。法学期刊论文摘要多采用指示性摘要。另,由于公安院校学报还刊载刑事技术、公安交通管理、网络侦查电子取证等文章,因而也采用报道性摘要、混合性摘要两种。

(二)规范化的文章摘要——论文写作的法规要求。

摘要是论文的要旨概括,是学术论文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报告、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2]。为促进摘要编写规范化,推动我国学术期刊发展的现代化,国家标准局于1987年颁布了《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GB7713—87),提出了摘要的写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于1999年1月公布了“关于《〈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查与评价数据规范(试行)》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学术期刊文章均需撰写摘要,理论与应用研究型学术论文还应附英文摘要。

(三)摘要写作存在的问题。

国家标准局关于《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中规定“摘要应有独立性和自含性,即不阅读报告、论文的全文,就能获得必要的信息。摘要中有数据、有结论,是一篇完整的短文,可以独立使用,可以引用。”通过对来搞进行分析,笔者发现法学论文摘要主要存有如下不足:(1)摘要中含有写作者的主观见解、评论和解释;(2)摘要中表述了自我评价,如“本研究达到了国际……水平”等。(3)把论文前言拿来作为摘要;(4)分段撰写摘要;(5)使用了“本文”、“作者”、“我们”等字眼,如“我校……”,“我所……”等;(6)缺少关键词、作者单位、邮政编码等要素。

最为突出的情形常表现为:

“本文主要介绍、分析了……,本文给出了……;本文根据……,笔者探讨了……,以供批评指正;本文写作对……有重大意义。”

此3例存在的问题为:例1不应用“本文”作主语;例2中的“笔者”、“以供批评指正”写入摘要不妥;例3作自我评价。总之,通病为:这些作者常以第一人称把摘要写成文章结构介绍或自我评价,以及常出现“本人”、“本文”等字眼。

(四)法学论文摘要写作宜规范化。

摘要具有自主性、通晓性,内容应概述论文的主要信息。

1.掌握摘要写作的要素。摘要类型宜根据文章内容而决定选用报道性还是指示性论文摘要。

报道性摘要一般包含以下4部分:(1)研究目的:研究、研制、调查等的前提、目的和任务,所涉及的主题范围;(2)研究方法:所用的原理、理论、条件、对象、材料、结构、手段、装备、程序等;(3)研究结果:实验的、研究的结果,数据,被确定的关系,观察结果,得到的效果、性能等;(4)研究结论:结果的分析、研究、比较、评价、应用,提出的问题,今后的课题,假设,启发,建议,预测等[1]。这四方面是环环相扣的,撰写时务求做到条理清晰,层次分明,论证严谨,富有逻辑性。

指示性摘要一般包含研究的对象、目的、方法和主要结论,不必涉及具体结果。

2.摘要开端忌用“本文”、“作者”类主语。正确的写法是:对报道性摘要,开头一般采用“对……进行了研究,报告了……现状,进行了……调查”之类格式;对指示性摘要,则大多用“讨论了……,介绍了……,略述了……”等用语予以开头。

3.摘要多用短句,不宜分段。GB7713-87规定:“中文摘要一般不宜超过200~300字。如遇特殊需要字数可以略多。”①。句型应力求简洁,少用长句,准确阐述文献的要点即可,忌讳分段。

4.关键词的选取。关键词用以论述主题内容的词或词组,既包含文章的重要信息,也是文章的重要检索处。一般由3—8个词或词组组成,能起到“一阅便知”之功效。可以说,文摘是一篇文章的主旨,而关键词则是文摘之“文摘”。关键词直接从文章标题和正文中抽取,应力求保持它在文章中的自然字面形式。当前,国外由电子计算机编排的主题索引有两种:一种叫做题外关键词索引:不以文题为限,在全文中选取;一种叫题内关键词索引:选用的关键词只取自文题,加工简单、编排方便,较受作者欢迎,不足是表达的文章中心不太充分。我刊主要采用前者——题外关键词标引。因为我刊宗旨主要是为了帮助读者较全面地了解公安法学期刊论文的特色与内涵,出发点不在于关键词仅是为了检索之便。因此,要求作者在投稿时,我刊要求稿件不但应标上关键词,而且应使所选取的关键词准确、简明扼要,能涵括文章主旨,且数量不宜过多,3—5个足以。

二、参考文献乃文章点睛之笔

是期刊论文的重要组成,不可缺失,凡是论文引用已刊发文献中的观点、数据和事迹等,都应在正文相应处予以标明。标注参考文献体现了作者严谨求实的科学精神,映射了文稿的广度与厚度。著录参考文献能方便读者辨别论文作者与前人的成果,映衬了作者对他人知识的尊重。

(一)目前文后参考文献存在的问题。

1.没有参考文献。日常编辑中,我刊收到的稿件中常有作者的文稿没有列出参考文献。这方面主要是初次投稿者和年龄比较大的作者。新手由于写作经验少,资料欠缺,写的文章较肤浅,以致缺乏参考文献。年纪较大者、特别是长期从事公安一线工作的转入学校教学的老同志,他们实践经验丰富,但理论知识不足,因而文章也常无参考文献。

2.把看过的书籍资料作为参考文献。在编校中,我们常发现如此现象:稿件的后面附了一大堆参考文献,但文章正文却一个也没有标注,即后面的参考文献与正文没有对应。这种情况在硕士研究生中较为多见。经调查,其缘由主要为作者把他们写作时看了的书籍资料当做参考文献,把期刊论文与学位论文混淆了。学位论文后面往往罗列了大量的参考书目,但这些书籍资料常在文章正文处缺少照应。我们认为在撰写法学期刊论文时,这种做法是欠妥的。

3.参考文献“用”而“不引”。学术理论论文的撰写是一艰辛的过程、痛苦的过程,需付出极大的脑力劳动,尤其是前期的资料准备。只有广读博览,才能厚积薄发。然而,在此过程中,一般而言,写作者不会特别在意文献的具体出处,由于各种因素,大多也不知晓参考文献的规范,如注释的形式、文献的格式等,于是在写作中,“只引不注”或“只用不引”就应运而生。导致所引文献出处不明,给查找原始文献带来极大的难度。

4.编造参考文献。除上述情形外,伪造参考文献也很常见:所列参考文献随意添加,导致所引用的内容在这些文献中、在标注的文献页码中查找不到,论文的内容与所列参考文献风马牛不相及,这种情况在电子数据文献中较为多见。

据笔者调查,作者的应付了事心理乃重要缘由。参考专著要有所在页码,期刊论文要有起止页码,这是《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的要求。然由于写作者的粗枝大叶,阅读时不留心页码,或写作时没有原始文献可参考,也懒得核对原著。如是,在编辑要求标注参考文献页码时,有些作者就随便加个页码蒙混过关,倘若编辑不去仔细核实,错误的文献页码就此产生,成为了伪参考文献。

5.参考文献格式不符合规范。由于作者大多不知晓或不愿意学习参考文献技术规范,也由于现行规范较粗略、笼统,或各刊物参考文献规范不一致,导致作者投的稿件要么参考文献格式颇不规范,要么无所适从,于是大大增加了编辑的工作量。这里笔者以公安院校学报为例予以说明。当前,公安院校学报大都执行《中国学术期刊(关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CAJ-CD B/T 1-1998)(简称《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7714-2005)(简称《规则》),我刊即如此。因各编辑部宣传力度不够,以及作者疏于了解,以致很多作者对《规范》、《规则》很不知情。加之由于《规范》与《规则》尚不完善,许多方面缺乏明确的参考细则,各刊物参考文献规范不一致成了普遍现象。公安学报中,著作类、期刊报纸类、学位论文类参考文献格式区别不大,不同的是译著类、电子参考文献类型、论文集类型、转引类、编写类、多次引用同一文章类型、马列经典著作、古籍资料等方面有较大不一,英文类参考文献更是不一。除此,由于《规范》、《规则》缺乏强制力,致使有些刊物不执行这些规范,自定格式。

6.参考文献与注释混为一谈。参考文献是作者写作时所引用的已发表的文献书籍,一般列表于文末;而注释主要包括释义性注释和引文注释,“为论文中的字词或短语作进一步说明的文字,一般分散著录在页下(脚注),或集中著录在文后(尾注),或分散著录在文中”[3]。释义性注释是对学术论文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引文注释则包括各种不宜列入文后参考文献的引文和个别文后参考文献的节略形式[4]。实际写作中,作者经常将二者搞混,有些编辑也不是十分清楚。常见的是把引文注释和参考文献混淆。要么把参考文献搁于地脚,与注释一块,要么将注释搁于文后与参考文献为伍。那么,引文究竟属于参考文献还是注释?笔者比较赞同下述观点:“无论哪种引文(包括直接引文和间接引文)都应归类于参考文献,而且凡是引文类的参考文献都应尽量具体到页码,而注释一般不存在指明页码问题。”[5]

除上,部分论文虽然有参考文献,但参考文献过于陈旧;部分文章英文参考文献过多,引用的参考文献与主题无关等等,不一二足,这些弊端亟需加以克服。

(二)参考文献的规范化处理。

1.要求作者著录参考文献时富有求实、认真态度。作者写作时务求端正态度,把确实引用了的参考文献标注出来,没有引用的就不要硬拽进来,资料应力求来源于原著,没有原著的,一定要仔细核对间接文献,务必查清其来龙去脉,不要编造、随意添加参考文献,切忌敷衍了事。

2.作者要学习有关的参考文献技术规范。学习参考文献规范其实不难,每个刊物都有投稿须知,有已出刊的范文,作者只要稍微用点心则可。譬如,大部分期刊对参考文献的要求为:

此外,作者可通过网页或图书查阅《规范》与《规则》。尽管各刊物规范不一,但如作者完全按《规范》与《规则》去做,编辑部定然不会反感。当然各编辑部应把好关,编辑应加强学习,特别是新进编辑,应加强编辑业务学习,主动按《规范》与《规则》编校文章,不要随心所欲,对不符合格式规范的稿件应退回重新修正,不能让其轻易过关,误导作者。值得注意的是正如前述,《规范》与《规则》在很多方面也较为笼统,让编辑不好操作,因此,政府有关权威部门应抓紧补充完善。

[注释]:

①当然特殊情形下少数论文摘要也可突破200~300字,也不能一概而论。如,报道性文摘和报道指示性文摘一般以400字为宜,指示性文摘一般以200字左右为好。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文摘编写规则》(GB6447-86).

[2]《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GB7713-87)第5.7.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学位论文编写规则》之3.8注释.

[4]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编辑委员会.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S].2006.

[5]贾书利.参考文献在学术论文中的应用与规范[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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