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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村当前社会治安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2013-04-10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农民农村

程 勇

(华中师范大学 湖北武汉 430079)

近年来,随着中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社会方方面面正经历着显著的变化。但是在城乡二元体制作用下,农村与城市的各项差距正在不断拉大,农民的社会心理也出现了明显的改变。在此背景下,农村社会治安出现的一系列新问题愈发引人关注,尤其是在西部广大的以传统农业和劳务输出为主的欠发达农村地区,农村社会治安问题正日益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2012年8月,华中师范大学“百村观察”项目组对四川省内的20个行政村进行了入户调查,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600份,有效问卷579份,有效率96.5%。本次问卷调查对四川农村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观察,本文依托调查问卷汇总数据,着重对四川农村社会治安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当前农村社会治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社会矛盾的普遍化。

社会的进步,农村经济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管理制度的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农村社会的内部矛盾发挥着消解作用。但伴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社会利益协调分配机制的不完善,又使得当前这一时期成为农村社会矛盾爆发的集中时期,土地矛盾、村集体与村民利益矛盾、邻里矛盾成为农村社会治安面临的主要矛盾。

1.土地矛盾。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速度的加快,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在不断增加。目前我国对于占地农民的补偿还处于较低的水平,并且在征地的过程中时常还存在着一些违规操作的行为,因此导致在征占土地的过程中,政府、企业与农民发生了较大的利益冲突。在问卷调查的过程中,有90.12%的农户认为土地矛盾是当前农村的首要矛盾,调研的20个村庄中有16个村庄存在土地违规征用、权益划分不清、承包合同违法等土地纠纷问题。对于农民而言,土地是生存的根本,保卫自己的土地就是在捍卫自身的生存权。处于弱势的农民在捍卫自身权利时往往被迫采取上访、堵路,乃至于自杀等极端方式来引起社会的关注。当农民集体受到侵害时,容易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和极端维权行为的产生。

2.村集体与村民利益矛盾。村民自治制度实施以来,村委会成为农村基层政权的直接管理者。在实施农村管理的过程中,村委会为了实现集体利益或者村委会的利益,必定要与农民发生利益冲突。由于当前我国基层民主尚不完善,监督体制和监督意识还未到位,当前村委会滥用权力、贪污腐化的现象还比较普遍。调查显示,半数以上的受访农户对村委会或者村干部表示“冷漠或者不是特别信任”,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对村庄集体内部土地权属违法违规划分,滥用集体财产,贪污补助资金等现象不满。在调查的过程中发现,财政直补打到农民个人账户上的补贴不存在侵占现象,但是对于集体收支情况,80%以上的村民选择“不清楚”或者“不是很关注”选项。村集体收支情况不明,收益权属模糊往往容易导致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乃至于产生冲击基层政府的极端现象。

3.邻里纠纷。改革开放几十年来,农村的生产力得到了巨大解放。与此同时,在市场经济和个人利益观念的冲击下,农村的社会结构也在发生转变。以亲情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结构逐步消融,以血缘、威望、宗族地位、管理层级等参与构成的矛盾纠纷调解消融机制也在逐步解体,农民日益成为社会化的小农。社会化小农有其独立性和特殊性,基于货币压力,崇尚“货币伦理”,追求货币收入最大化[1]。因此,经济利益冲突引起的邻里纠纷成为农村内部的主要矛盾根源。日常生活中,宅基地的权属、牲畜越界造成经济损失、灌溉和路基对个体物权的损害,都能引发民事纠纷。问卷显示“发生过邻里纠纷”的农户数约占样本总数的43.4%,但绝大部分是些鸡毛蒜皮的事情。纠纷调解机制的解体,加剧了矛盾的激化。调解过程中,“通过村委会或者调解委员会”解决纠纷的比例为“23.7%”,通过“亲朋好友、长辈协调”的为“42.3%”,通过“仲裁及法院判决解决”的不到3%。在农村,因为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群体事件的现象屡见不鲜。

此外,由于社会变革,城镇化速度加快,留守妇女儿童问题、婚姻问题、老人赡养问题等社会转轨过程中引发的问题也在这一时间段暴露出来,一旦处理不当,也会引发一系列的治安问题,导致农村社会的动荡。

(二)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破碎化。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的社会稳定问题,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农村社会治安建设的政策与方针,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初步构建起了由各级政府、村两委及普通农民组成的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基本框架,组建了一批治保队、联防队伍,有力的维护了一定时期内农村的社会治安。但是随着经济与区域发展的不均衡,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在落后的农村地区面临失效的危机。具体来看,主要体现在:一是村庄自我防控体系的解体,二是公共防控体系的缺位。

1.村庄自我防控体系的解体。人民公社制度的取消,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的施行,以及农村税费改革的实施,弱化了农民的人身隶属关系,解放了农民的民主权利,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但是随之而来的是村集体对村庄资源调动能力和村集体财政能力的削弱[2]。首先,个体流动性的加强,使得村庄难以调动内部人力资源构建自我防控体系,以老人、儿童、妇女为主的落后地区留守村庄最为典型。调研的20个村庄一半以上的劳动力外出务工,常住人口仅为户籍人口的40%左右。其次,村集体财政的削弱,使得村集体提供治安这一公共服务的能力受到限制。调研的20个村庄中,完全靠政府转移支付支撑村委会运作的达17个。东部发达的农村地区可以通过村财政收入购买所需的治安服务,而对于四川落后的农村地区,经济能力限制了其难以提供有效的公共安全服务。调查结果显示,20个受访村庄中,仅有一个村庄建立了义务联防队。

2.公共防控体系的缺位。长期以来,我国基层警力配备不足的情况仍未得到有效解决。警力向城镇倾斜,资源向城镇优先配置的格局导致农村地区,尤其是落后地区公共防控体系长期处于缺位状态。在落后地区,往往一个几万人的小镇仅有数名警察维持社会治安,也没有聘用或者志愿的治安队伍。待遇低、装备差、交通不便、保障不足,使得很多警察不愿意到落后地区的基层派出所或者农村警务室工作,这就导致目前农村的治安问题,出现了“大事管,小事不管”的放任状态,公共安全服务的提供长期处于缺位状态。调查数据显示,90%以上的群众表示很少或者没有在村庄内见到过警察,只有33.5%的群众表示在发生治安案件时会选择报警处理。治安力量不入村,社会底层防控体系的漏洞就会越来越大,群众自身参与社会治安的热情也会逐步消退。

(三)犯罪行为的集中化。

当前在农村地区,犯罪行为出现两种集中化的趋势。一是犯罪客体的集中化。盗窃、侵权伤害成为农村两种常见的犯罪行为。由于落后地区农民收入普遍偏低,经济条件有限,目前盗窃行为多针对农村的生产资料,如水泵、电机等农机具;电动助力车、自行车等轻便交通工具;以及农民饲养的家禽等等。在调查过程中,41.4%的农户认为“家禽、耕牛等财产被盗现象比较普遍”。这些盗窃案件数额不高,犯罪嫌疑人往往被抓获后不久就释放出来继续作案;有的犯罪分子好逸恶劳,在农村欺男霸女,敲诈勒索弱势群体。而弱势群体敢怒不敢言,公安机关处理力度又不够,导致群众社会安全感逐年降低。调查显示,受访对象中,只有13.7%和22.9%的群众对当前社会治安感觉“非常满意”和“比较满意”。二是犯罪侵害对象的集中化。落后农村地区由于自身土地潜力有限,成年男性劳务输出较多,加之居住分散,自卫能力弱的留守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就成为犯罪分子的集中侵害群体。调查发现70%以上的妇女表示夜间尽量少出门或者不出门。

(四)社会风气的糜烂化。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也从封闭的社会走向开放,各种新事物和新思潮也通过信息流动的加速涌入农村。但是各种糟粕也随之而来。在基层民主选举中,宗族势力把持选举,黑恶势力渗透村级权力,村霸乡霸不断出现,权钱勾结现象较为突出;非法宗教和传销诈骗团伙活动猖獗,30%以上的群众表示曾接触过非法宗教宣传资料,13.7%的群众表示曾遇到过使用假币、传销等活动。20个村庄中,大部分出现过“地下六合彩”等非法博彩活动,这些非法活动严重干扰群众正常的生活,危及农村基层政权稳固。在欠发达农村地区,由于群众文化素质不高,教育落后等原因导致部分群众思想观念落后和腐朽,一方面是对于犯罪行为的麻木不仁,对于犯罪行为,多数受访对象表示不会主动制止,害怕打击报复;一方面是对于某些丑恶现象的积极参与,80%以上的受访对象表示适当赌博娱乐不会影响社会和谐,70%以上的受访对象认为“打麻将、大贰是四川传统”,整个农村的社会风气下降很快,重娱乐轻生产的不良思想还大有市场。

二、落后农村地区社会治安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城乡二元体制是农村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源。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农村的经济政治面貌有了一定的改观,但是在城乡二元体制下,农村的各项条件与城市在逐步拉大,落后的社会管理与组织模式,分散的小农经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意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差距甚远。作为社会化小农的农民,一是面对土地潜力有限导致的就业压力,二是面对社会生活成本上升的货币压力[3]。在此背景下,部分人选择外出务工劳务输出;而部分人留在农村同时面临就业压力和货币压力,在土地产出有限、技能有限、文化有限和思想觉悟有限的多重作用下,终日无所事事,到处游荡。更有甚者,面对经济收入的差距,心理失衡,在经济利益和欲望的驱动下,采取不正当手段去谋求权力与经济利益,导致农村地区处于不稳定之中。

我国公共安全服务体系在制度安排与资源配置方面实行的是一种城市与农村非均衡发展战略[4]。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资源投入到了城市治安当中,相对于农村而言,城市公共安全服务无论是从制度上,还是人力物力资源配置上,都更加完善。因此,从根源上讲,农村的社会治安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还是在于公共安全服务资源分配不均上,而分配不均的根源主要还是城乡二元体制造成的社会发展脱节上。

(二)基层政权社会管控能力的削弱是农村社会治安问题多发的直接原因。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在号召各级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创新,以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但是在“压力型政治体制”下,基层政权对于农村的管理能力是在不断转换和削弱之中。首先,随着社会的进步,农村的发展速度越来越重要,各级政府都在努力创造条件为农民减负,为农民增收。对于基层政权而言,经济指标压倒一切。在此目标的指导下,基层政权普遍存在着“重发展、轻治安”的思想,认为经济发展了所有的问题都能解决。因此把社会管理的主要目标限定在发展经济上,能利用的资源也多往发展方向分配,而对于农村治安的关注和投入也少,导致社会管控能力建设与农村实际需求差距甚远。其次是税费改革引起的农村社会控制体系弱化。税费改革后,农村的“三提五统”取消后,村级财政普遍陷入危机。以往农民自己缴费组建联防队、群防队维护自身治安的模式被打破,村一级的治安力量就此消失。最后,当前农村警务管理模式已不适应农村发展的需要。在警力分配上,设置不合理,重城市轻农村,重中心城区和集镇轻边远地区,重打击轻防范,缺乏快速反应的装备和人员。公安部2009年曾决定在全国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但是受制于农村经济实力差的客观实际,农村警务战略的推行依然需要加大力度。

(三)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缺位是农村社会治安问题的重要诱因。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社会流动性的增强,信息传播速度的明显加快。但是对于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还停留于“写几条标语、挂几张横幅、发几本手册”的初级阶段。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不仅是模范守法,还在于及时用法。首先,目前开展的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一无固定专业人员,二无持续保障经费,三无有效实用手段,四无长效机制,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取得明显的效果。农民对于法律的认知还相当有限,加之社会存在的“权贵违法、百姓守法”等不公平的现象,削弱了农民对法律权威性的认同,在思想上还抱有“法不责众”、“交钱就能免罚”、“找关系就能处理”等思想。其次,农民及时用法的意识的还不够强烈。当前多发的一些侵权案件、伤害案件,多数农民“事不大,赔点钱就算了”、“破财免灾”等思想还较为普遍。不知法、不懂法、不用法,致使很多农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能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更有甚者,在用法不能满足自身需求时,采取极端的措施进行报复,严重干扰社会的政策秩序。

三、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对策和建议

(一)促进农村和城市的均衡发展是解决农村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措施。

解决农村,尤其是落后地区的社会治安问题,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发展农村经济,缩小城乡差距是根本性的举措。马克思主义的犯罪学认为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生产方式结构是产生犯罪的根本原因之一[5]。而从当前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看,社会治安的问题主要涉及农村的就业问题、社会保障问题和公共服务供给问题。解决农村治安问题的核心还是在于发展农村生产力,实现权利平等。只有经济得到发展,物质财富不断丰富,农民的生活水平逐步得到提高,才能从根本上缓解社会矛盾,减少因为经济动机引起的犯罪;只有政治上实现权利平等,完善基层政权建设,农民合法的政治权利得到保障,才能减少因为社会不公引起的犯罪。只有经济和政治的同步发展,才能凝聚人心,才能为整个农村社会治安保障体系的建立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和思想保障,为预防和打击犯罪奠定基础。

(二)完善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实施农村警务战略。

实践证明,单靠农民自身或者政府一方单独建设农村社会治安管理体系是行不通的。只有完善农民、基层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和各级政权共同参与的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优化运行策略,整合制度的力量,形成长期、全面的工作机制,才能实现农村的长治久安。按美国学者奥斯特罗姆等提出的多中心治理理论,在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过程中,政府不是唯一的主体,可以通过调度多种非政府组织、各种私人机构及公民个人在内的决策中心,在一定的规则约束下,以多种形式共同行使主体性权力[6]。由此,政府在有限财力的约束下,可以通过调动自治组织、协会、人民团体等多个主体的积极性和财力来参与解决农村社会治安问题,实现公共安全服务的有效提供。

同时积极稳妥的推行农村警务战略。推行农村警务战略,一是要认识到位。高度重视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工作,实现城乡警务资源的优化,加大对农村地区,尤其是欠发达地区警力、装备、资金的投入力度,实现警力下沉。二是要长期坚持,通过合理的规划,有力的保障,使农村警务中心固定下来,长期开展工作。三是要解放思想,探索农村社会治安工作的新途径和新机制。目前我国有的地方实行“治安中心户”制度,治安综合保险制度,“警务小超市”制度等,通过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加强法制教育和宣传,提高农民综合素质。

法制不仅是一种社会管理的制度,更应是一种社会思潮。当前农村社会治安出现的问题,与作为行为主体的农民的法制觉悟不高有关。只有从思想和意识上让广大农民认识到违法的成本和用法的效益,法律才能真正成为行为的准则和权利的后盾。

法制宣传教育,首先是要针对落后农村地区范围广、人员多、文化层次差异大、组织程度低的具体情况,进行顶层设计。其次是要发挥好基层司法机构、公安机构在法律宣传中的作用,健全组织机构,强化具体领导的责任。再次要选择好切入点,结合农民日常工作生活的实际,选择恰当的宣传方式和手段,让广大农民了解法律的基本精神,模范守法和及时用法。

[1]邓大才.社会化小农:动机与行为[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45(3):9-16.

[2]国务院综改办.农村综合改革研究报告[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2011:274.

[3]戴欢欢.社会化小农在市场经济中的意识现状及成因分析[J].安徽农业科学,2009,37(21).

[4]汪志强.转型社会中的农村公共安全服务研究 [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10.

[5]刘耀彬.马克思主义犯罪学思想研究[D].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0:17.

[6]奥斯特·罗姆.公共服务的制度建构[M].上海:三联书店,200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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