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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适用条件

2013-04-06袁义龙

关键词:行政责任加害人罚金

袁义龙

(安徽大学,安徽 合肥 230601)

浅析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适用条件

袁义龙

(安徽大学,安徽 合肥 230601)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最早规定于1993年公司法中,相继有9部部门立法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这些部门立法主要集中在商事法律和侵权类法律之中。通过对法律条文和立法目的等的理解,归纳总结出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的适用条件。同时,也通过不同法律条文规定的差异,指出该规则在适用时存在的一些困惑,也解决了法律适用中存在的争议。

民事赔偿优先;适用条件;同时性;财产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最早规定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的是1993年公司法第228条,即“公司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修改后的公司法保留了该规定。现行法律共有9个条文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主要是在商事法律和侵权类法律之中,例如公司法第215条、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2款。综合法律条文的表述,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可以作如下表述,当行为人因同一行为而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时,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的适用条件

从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大概可以看出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的适用条件,具体如下。

1.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发生聚合。

所谓责任聚合,亦可以称为责任重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基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损害后果的多重性,而应当使责任人向权利人承担多种内容不同的法律责任的形态。[1]也有学者将此种现象称为“责任竞合”。[2]但是,法律责任聚合不同于责任竞合,责任竞合是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不同形式的责任之间,如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之间的竞合,权利人只能主张一种请求权,责任人也只承担一种责任;而在责任聚合的情形下,加害人得承担多种法律责任,比如需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或者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责任。从理论分析上看来,把此现象认定为“责任竞合”是有失偏颇的,应认定此种现象为“责任聚合”。

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三种性质不同的法律责任,受不同的部门法规范。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间发生责任聚合现象,主要是其性质和功能不一决定的。我们以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聚合为例,来说明这两种责任是并行不悖的。

(1)性质不同。民事责任是私法上的责任,而刑事责任则是公法上的责任。责任性质的不同也决定了在侵犯的法益、责任的追究和强制性等方面有所差异。首先,民事责任保护的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主要是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而刑事责任保护的法益范围要广于民事责任,即使是侵犯经济秩序、国家安全等,加害人也应承担刑事责任,此时一般不会涉及到民事责任的承担。其次,被害人是启动追究加害人民事责任的主体,当然,被害人也可以放弃对加害人民事责任的追究;而刑事责任的追究主体是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不得滥用职权放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最后,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这表现在可以以国家强制力强制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只要在当事人拒绝承担民事责任时,国家才能强制其承担,如当事人自愿履行则不存在强制履行的问题;刑事责任的强制性远远高于民事责任。一旦犯罪人被判处自由刑或者生命刑,应由相关机关及时执行,而不管犯罪人是否自愿履行。在犯罪人承担财产刑时,法院也可以随时追缴,不受期限的制约。

(2)功能不同。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权的民事权利为目的,刑事责任则强调对犯罪人的惩罚。民法通则第134条第1款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既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为目的,也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私”的关系,而不是国家与责任人之间的制裁关系。[3]刑事责任包括自由刑、生命刑、罚金等形式,其目的是对犯罪人的惩罚,体现了国家对加害人的制裁。民事责任中不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责任形式,而刑事责任以自由刑为主要的承担方式。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虽然都以保护法律认可的利益为共同目标,但是二者在性质和功能方面各具特点,因此,两种责任的承担并不冲突。刑事责任无吸收民事责任的可能,民事责任也无替代刑事责任的缘由。

2.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同时承担,表明责任人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罚款、罚金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行为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才有适用该规则的可能。如果行为人承担的是罚款和罚金聚合时,则不能适用该规则。须注意的是,该处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具体类型应如何界定。除侵权责任法之外,其他法律规定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时,均把刑事责任限定为罚金、行政责任限定为罚款,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中其他的财产责任是否受该规则的约束值得探讨,对于该问题将在后文中展开论述,在此不作详述。

3.行为人须因同一行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的适用,必须是因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又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此时,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对于此要件,只有侵权责任法和刑法作出了明文规定,其他法律条文并未明确规定,但从立法者的意图来看,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的适用仍需受到“同一行为”的限制。

4.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主要适用于强制执行的情形。

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无外乎自愿履行和强制履行两种。自愿履行时,民事赔偿的实现当然会优先于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这主要是因为:罚款、罚金等责任作为个人其行为不利后果的承担,国家需依法定程序作出,民事赔偿则可以通过调解或者和解方式达成,在期限上通常会短一些。尤其是在调解或者和解程序中,无疑激发了加害人民事赔偿的积极性。再者,民事赔偿义务人自愿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较之于国家对私权的介入更为方便快捷。因此,在自愿履行的情况下,不存在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的可能。在加害人拒绝履行民事赔偿责任或者先于民事赔偿而缴纳罚款、罚金等时,因民事赔偿得不到履行或者后于罚款、罚金履行,则受害人难以获得民事赔偿。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设立的基础是保障私权,因此,从保障私权的角度来看,在强制执行的情形下,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才能得以实现。此外,在破产还债程序中,该原则也有适用的余地。[4]虽然,破产还债程序不同于强制执行程序,但是在破产还债程序完结后,法人资格丧失,其没有财产也不可能再有财产来进行民事赔偿。如果不在破产还债程序中坚持民事赔偿优先规则,既有悖于私权保障,又有违公平原则。

二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适用条件的困惑

虽然在上文中已经论述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的适用条件,看似清晰明确,但是在适用时依然有诸多疑惑,比如说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适用的范围是否仅仅应限定于罚款、罚金,加害人的财产范围是否包括赃物等,因此,我们有必要探讨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适用中存在的困惑,针对这些困惑,采取哪些措施或者哪些观点是切实可行的。

1.责任人财产不足以支付不应要求“同时性”。

通过对比规定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的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关于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是否需要具备“同时性”是差异的。证券法、食品安全法、合伙企业法、产品质量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均强调“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才适用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而侵权责任法、刑法、公司法、个人投资企业法则规定“其财产不足以支付”,即可适用该规则。法律规定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的适用条件存在差异,极有可能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混乱。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是否需要具备“同时性”这个要件,值得探讨。因为,“同时性”是对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适用的约束性要件,限缩了优先规则适用的范围,对于私权利的保护是不利的。从保护私权利的角度来说,应该否定“同时性”在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中的适用。同时,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看,“同时性”不应构成优先规则的适用条件。

(1)“同时性”的判断本身存在困难。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同时性”的判断是明确的,即判决确定时就可以辨明责任人的财产是否可以同时支付责任聚合下的财产责任。但是在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之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时,“同时性”的判断则存在诸多困难。首先,在部门利益和业绩的双重压力下,罚款、罚金更容易启动和执行,而需要受害人申请才可启动执行程序的民事赔偿责任反而成为了“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对象;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执行难问题,无疑使得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的实现雪上加霜。其次,司法机关内部缺乏必要的信息共享机制,做出不同性质裁判的机关,也仅对尽快落实自己案件中加害人应负的责任,对于其他部门裁判的案件极有可能置之不理。再次,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仅仅是在实体法上予以规定,缺乏必要的程序性规定,某些法院可能以此为由拒绝适用该规则。

(2)三种责任确立机制不同。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各有其程序,因为程序间的差异导致在责任确立的时间、支付财产的时间有所不同。责任人可因同一行为而承担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但是在责任尚未确定之前,权利人享有的仅是请求权,因此责任确定的时间点难以实现一致。刑事责任的追究得经过刑事侦查、提起公诉、审判等环节,而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追究则相对简单。从审理期限上看,民事审判的期限通常要长于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追究程序和审理期限的不同,使得责任确定的时间点不相同,为财产的支付不同时埋下了伏笔。

法院做出裁判后,需经法定期间才能生效,并非一做出即生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5条和46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缴纳罚款,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刑事判决的上诉期为10日;民事判决书在做出15日后才生效。从法定期限的比较来看,行政处罚的执行先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同时,刑事责任优先于民事责任,换言之,财产责任支付的时间点是不同的。因此,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优先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与理论和司法实践不相吻合。

(3)法律规定也为民事赔偿优先提供了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换言之,人民法院在对加害人判处罚金时,应当考虑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对当事人财产支付能力所产生的影响。行政处罚法第28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处罚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这也就否认了因行为人的同一行为而承担双重财产责任的可能,削减了因罚款或者罚金对民事赔偿产生的影响。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经济能力和“一事不再罚”为民事赔偿得以优先实现预留了空间。刑法第53条和行政处罚法第52条均规定了罚金或罚款的分期缴纳制度,也为民事赔偿的优先实现提供的制度保障。分期缴纳制度使加害人能以其后获得的财产支付罚款或者罚金,而加害人可以其现有的财产优先支付民事赔偿。

把责任人的经济能力作为在判处罚金或者罚款的考虑因素,且在执行中设立分期缴纳制度,这些都为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

2.财产的认定。

相较于民法通则第75条关于财产范围的界定,刑法第92条进一步扩展了财产的范围,将股份、股票、债权等特定权利也纳入财产的范围。财产应是一组权利。[5]债权等财产性权利通常是作为期待权存在的,它的实现需要经过一定的期间。因此,责任人的财产状况在其承担财产责任时并不明确,其财产的价值也难以确定。同时,对于以期待权形式存在的债权而言,假若其实现需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在该期待权实现的期间内,受害人也不能获得赔偿,这对于民事赔偿尤其是人身损害赔偿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再者,在无担保时,债务人是否具备偿还能力也是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在财产认定时,关于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性与追赃的关系,也值得注意。有学者认为,即使追赃也不应优先于民事责任,我们认为此时需要具体分析。[6]原则上看,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不能对抗追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加害人并非赃物的所有权人,其不享有对赃物的处分权,赃物也能成为责任人的财产,所以说权利人不能就赃物优先受偿。买受人因不知情而购买赃物时,虽然法律不保护此利益,但是不能否认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对抗的是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中的财产性责任,并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从这个角度分析,适用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的财产范围不能包括赃物。

3.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中财产性责任范围。

在上文已经提及,除侵权责任法之外,其他法律规定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时,均把刑事责任限定为罚金、行政责任限定为罚款。在这些法律之中,侵权责任法制定的时间最晚,该规定用语上的变更是否意味着立法者态度的改变,亦即扩大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的适用范围呢?笔者认为可以这样理解。无论是作为行政责任形式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还是作为刑事责任形式的罚金、没收财产,其目的无非是对违法人的惩罚,如果通过财产性的责任不能实现对责任人的惩罚,则仍可通过易科来实现对责任人的惩罚。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却不能采取其他方式取代,因此笔者认为即使是在加害人承担罚款、罚金之外的财产责任,依然可以适用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

[1]王利明.论责任聚合[J].判解研究(总第12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9.

[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4.

[3]郭明瑞,房绍坤.民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31.

[4]王利明,周友军,高圣平.侵权责任法教程[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26.

[5]万志鹏,黄晓斌.论没收财产刑中的“财产”[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4.

[6]王利明,周友军,高圣平.侵权责任法教程[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25.

ClassNo.:D923.1DocumentMark:A

(责任编辑:郑英玲)

OntheConditionsfortheApplicationofPrincipleofCivilCompensationPriority

Yuan Yilong

(Anhui University, Hefei, Anhui 230601,China)

The Company Law established the principle of civil compensation priority for the first time in our country in 1993, and there are nine departments promulgated the principle of civil compensation priority. These department laws are concentrated on business law and tort law. To understand the legal articles and the legislative purpose, the paper summarized the condition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civil compensation. priority . By explaining the differences of the different legal provisions the paper pointed out there are some confusion in applying the regulations to specific cases.

priority of civil compensation; applicable condition; simultaneity; property

袁义龙,在读硕士,安徽大学2011级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民商法。

1672-6758(2013)09-0060-3

D923.1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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