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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韦伯文化科学分析中的理想典型

2013-04-06舒志锋

海南开放大学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韦伯画卷社会科学

舒志锋

(海南师范大学文学院,海南海口 571158)

在韦伯论述中,文化科学就是社会科学的意思。然而社会科学并不是一开始就取得学科合法性的,韦伯认为社会科学先后受制于形而上学与自然科学。现代西方自然科学之所以取得长足进展,关键在于他们将研究对象进行了量化处理,摒弃那些不可量化事物,从而保证了自然科学的精确性及客观性。但在韦伯看来,社会科学所关注的对象恰恰是不可被量化的个体事物的质:“社会科学兴趣的出发点就是这种社会文化生活的现实的,因而也就是个体性的形象”[1](P19)。正因为社会科学研究对象是不可被量化的“质”,所以不能像自然科学那样对个体事物作因果式的说明,自然科学之所以可能,是因为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可以根据规律性联系对已被量化的经验事实做出一般抽象和分析,并且可以上升到一种具有“形而上学的有效性”和具有“数学形式”的概念体系形态。而当面对个体历史事实时哪怕“对现实的最小的断面做出详尽无遗的描述也决不是可以想象的......决定着某一个个体性的事件的原因,其数目和种类始终是无限的,而且没有任何蕴涵在事物自身之中的特征可以把他们的一个部分分离出来单独考虑。”[1](P22)我们不可能对一个经验中的事物,哪怕是最微小的事物,在因果关系上对其作穷尽式说明,我们永远无法追溯到最开始的原因,按照康德说法这已经进入“物自体”的领域了,于此领域,人类是无法认知的。那么文化科学研究的目的何在呢?对此韦伯定义:我们把致力于认识生命现象的文化意义的那些学科称之为“文化科学”[1](P21)。根据韦伯定义可知,文化科学所要追寻的是“文化意义”,那么什么是文化意义呢?韦伯认为文化概念是一个价值概念,而价值就是客观事物与主观认识的一种关系。“当我们把经验现实与价值理念联系起来时,经验现实对我们来说才是文化。”可见文化意义的发掘需要价值理念的照耀。当我们在考察经验世界的无限繁多个体事物时,只有那些于我们来说受到价值理念“渲染”与“制约”的事物,对我们才是有意义的,而且也仅仅是因为它们与价值理念相联系而有意义。个体事物的文化价值不能从对其客观规律的总结中“演绎”出来,这样得出的只是一般的、空洞的东西,而不是个体丰富、形象的价值意义。

在文化科学研究中,什么样的研究对象进入研究者视野,是由研究者的文化价值理念决定的。人们在选择研究事实时无法规避价值理念的筛选,甚至文化科学得以成立根本依据即在于文化价值理念的筛选。但韦伯认为,虽然文化科学研究中有这样的特性,但不意味着可以混淆“价值判断”与“经验知识”。所谓价值判断就是对文化现象是卑下的或正当的评价,包含评价者的态度在其中。经验知识就是指研究者在知性分析、逻辑判断基础上对经验现实进行思维整理得出的知识,这样的知识具备客观性及经验性,可以在现实中反复求证。而韦伯认为:“经常将对事实的科学讨论与评价的理想思考混淆起来,这是我们这个专业的工作的一种虽然始终最为流行,但也最为有害的特性之一。”[1](P8)一门经验科学并不能教给人应当做什么,只能教给人能够做什么,以及在具体条件下他想要做什么。“经验科学的任务绝不是提出约束性的规范和理想,以便从中引出实践的处方。”[1](P3)对于“价值判读”与“经验知识”这种严格区分,实际上为文化科学研究的客观性提供了保证。

韦伯提出这样的区分实际上是受到了康德的影响。康德区分了知性及理性各自行使的界限,将人的认知能力划归了现象界,将人的欲求能力划归了物自体,而现象界与物自体之间有一条不可跨越的鸿沟。这实际上也就是将科学认识与道德实践作了一个严格界定。而认知能力实际上就是韦伯讲的“在思维上整理经验现实的能力”,得出的结果是“经验知识”;而人的道德实践是人的欲求能力的反映,也就是人的一种希求与价值判断。在《社会科学认识和社会政策认识的“客观性》一文中,韦伯论述到:“对于所有的时代来说,存在着并将一直存在着一个不可逾越的差别:一种论证是诉诸我们的情感和我们倾心于具体的实际目标或者文化形式和文化内容的能力,还是在一旦涉及伦理规范的有效性的地方,就诉诸我们的良知,还是最终诉诸以一种要求具有经验真理的有效性的方式在思维上整理经验现实能力和需求。”[1](P7)从这段话中不难看出康德对“认识能力”、“愉快和不愉快的感情”、“欲求能力”区分的痕迹。

那么在文化科学研究中如何求得对于经验事实的思维整理呢?韦伯在这里提出了“理想典型”这样一种抽象理论的概念结构。韦伯在厘清了文化科学定义之后,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理论以及理论上的概念形成对于认识文化现实的意义是什么?”[1](P28)也就是说韦伯认为这是保证社会科学研究“客观性”的一个很重要的方法论问题。然而事实是,在韦伯那个时代存在着两种对立的研究方法即:抽象的——理论的方法与经验的——历史的研究方法。前者试图用“规律”的阐述取代对现实的历史认识,后者则欲通过单纯罗列历史考察来达到严格意义上的“规律”,然而这在方法上是不可能的。韦伯提出理想典型就是试图调和这样一种对立,以期找到更加“客观”、“中立”的对经验现实的思维整理的方法,而“理论典型”就是这样一个可以与精密的自然科学相类比的“抽象的、从而是纯形式的命题体系”。

对于韦伯提出来的这一抽象概念体系,国内有两种译法:一为韩水法的“理想类型”,一为李秋零的“理想典型”,本文采用的是李版译法,其原因是韦伯在《社会科学方法论》明确对“典型”与“类型”作出了区分:“我们上面有意地把“理想典型”在本质上.....看作是为了衡量和系统地说明个体性的,即就其独立性而言重要的联系所作出的构思。这样做是为了根除一种流行的观念,就好像在文化现象领域里,抽象的典型的东西与抽象的合乎类的东西是一回事似的。”[1](P39)“没有一个类概念自身具有‘典型的性质’,也不存在一种合乎类的‘平均’典型。”[1](P40)在韦伯的理解中,类型是那种一般的、空洞的接近规律性质的东西,而典型却是用来衡量具体的个体的,因而具有形象性。

也正因为理想典型的形象性,韦伯提出了“理想画卷”这样一个概念。理想类型是用来描述文化事件过程的。但是,它不是对实际发生事件的叙述,而是关于某种设想出来联系的表象。因此韦伯将之称为“理想画卷”。理想画卷的形成过程“是通过单方面地提高一个或者一些观点、通过把散乱和不明显的、此处多一些彼处少一些、有些地方不存在的那种符合上述单方面地强调的观点的个别现象都综合成为一个自身统一的理想画卷而获得的。”[1](P32)也就是说“理想画卷”是一个自足体,在内部的想象中是天衣无缝的,这就好比经过了一番艺术化之后,平凡的事物获得了艺术般完美,正因为这个性质,韦伯接着指出:“就其概念上的纯粹性而言,这一理想画卷不能经验地在现实中任何地方发现,他是一个乌托邦。”[1](P32)对于这样一个近乎完美的逻辑体系,其作用就相当于现代意义上的理论模型一样,称为实验与分析过程中一个参照物。

所以理想画卷绘就成功之后,留给历史学家们的工作就是“在任何具体的场合都要确认现实离那个理想画卷有多近或者多远。”[1](P32)那么这样一个过程是如何操作的呢?也就是说我们如何以“理想画卷”为参照系来去比较与衡量具体的历史个体,从而达到对其思维整理的目标呢?韦伯在文中举了一个手工业的例子:我们可以构思一个“手工业”的理想典型,通过把散乱地存在于不同时代和不同国家的企业主那里的某些特征方面在其结果上予以提高,综合成为一个自身无矛盾的理想画卷。我们就可以借助这种作为启迪手段的构思,在理想典型与“事实”之间以比较方式加以研究。如果理想典型构思的“正确”,而“事实”却不符合“理想画卷”的描述,那么由此就证明了中世纪社会恰恰就某些关系而言并不是严格“手工业”社会。如果我们将研究转向对中世纪社会那些非手工业成分的特性和历史意义的比较与证明,如果它导致了这个结果,它也就实现了自己的逻辑目的,而且是以自身非真实性实现这个逻辑目的的。除了“手工业”这个理想典型之外,在《社会科学方法论》中,韦伯论述到的“理想典型”还有:个人主义、帝国主义、重商主义、惯例的、资本主义、城市经济、基督教精神、教派精神等。

韦伯认为只要我们试图对一个经验事实的文化意义进行一个清晰界定与把握,对他作出“特征的刻画”,就只能借助理想典型来进行界定,更精确地说,就是使用理想典型中的概念进行界定的。试想一下,如果我们不用韦伯称之为理想典型的这些概念如资本主义、封建主义、中世纪,那么我们是无法界定与讨论我们现在已经熟悉的那些“资本主义”、“封建主义”、“中世纪”的历史史实的。如果我们放弃通过理想典型这种参照作用,那么对于文化现象的分析就“必然局限在文化现象的形式方面”,而无法追溯到其文化意义方面,而这恰恰是文化科学目的所在。所以韦伯认为试图按照种加属差方式来对历史事实进行综合与界定,其结果必定是“胡说八道”:“一个文化现象的意义越是应当被清晰地意识到,使用清晰的,不仅仅是局部的而且是全面的具有确定性的概念来工作的需求就越是不可遏制。”[1](P34)“我们只有通过一个观念变换的链条才能把握现实这种状况。”[1](P35)

虽然理想典型在对经验事实整理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作用,但是韦伯对其作用作出了十分严格的限定:“抽象的理想典型的形成,并不是作为目标 ,而是作为手段来考虑的。”[1](P33)在韦伯理论构架中,理想典型在对经验的思维整理中是被设定为比较与衡量作用的,而其作用也仅止于此。理想典型不能“越界击球”,跨越“经验知识”层面去作“价值评价”层面判断。如果出于一种“自然主义”成见,也就是想将自然科学领域的“规律性认识”贯彻到文化科学领域,忽略了历史现象复杂性、丰富性与个体性,那就会陷入一种十分危险的境地。韦伯将这种危险境况表征归纳为三种:“要么相信在那些理论的概念图像中记载下了历史现实的‘真正’内容,即它的‘本质’;要么是把它们当作普罗克拉斯提斯之床来使用,历史在此被削足适履;要么是把‘理念’实体化为一种处在现象之流背后的‘真正’现实,实体化为在历史中起作用的实在‘力量’。”[1](P35)韦伯在这里强调的实际上是对两种“理想”的区分,即理想典型意义上的“理想”及一般意义上的“理想”,前者是由我们作为概念上的辅助手段构思出来的,只是用来在对经验事实的思维整理过程中与另一历史事实进行比较与衡量的,并不涉及价值判断层面,这是人的认知能力的表现;而一般意义上的“理想”则是对未来的展望,是人的主观意愿中“应当”的表现,是对当下现实的一种评价,这是人的希求能力的表现。这里实际上是上文论述中韦伯关于“价值判断”与“经验知识”的区分贯彻,体现了韦伯理论的一致性及体系性。

理想典型并不是凝固不变的,“川流不息的文化之河不断为之提出新问题”,与此相应,文化科学研究者也就必须提出新的“理想典型”,因而文化科学的工作结果就是“不断改造我们力图把握现实所用的那些概念的过程”,关于社会生活各门科学的历史就是借助概念的形成而尝试在思想上整理现实,由于科学视野的扩展和更移而废除已经获得的思想图像,以及在如此改变了的基础上形成新概念之间的不断变换。但是概念的更新与变换并不是文化科学研究的最终目标。文化研究最终还必须回到文化意义上来,所以韦伯接着论述到:“所有这一切,都不要被误解为社会科学的真正任务就应当不断地追逐和构思新观点和概念。恰恰相反,除了下面这个命题之外,再也没有任何东西得到更明确的强调了:唯有服务于具体历史联系之文化意义的认识,才是除了别的手段之外,就连形成概念和概念批判的工作也要为之服务的终极目的。”[1](P48)于此,韦伯从对“价值判断”与“经验知识”区分,再到对理想典型的论述,最终又回归到对“价值判读”与“经验知识”的区分。这种区分不仅贯彻到其整个社会科学方法论中,甚至在其整个社会学理论中这种区分也是明显的。

[1]马克思·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李秋零、田微译[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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