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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控枪:习俗与法律之间

2013-03-03文/韩

法庭内外 2013年6期
关键词:传统习俗持枪枪支

文/韩 伟

美国控枪:习俗与法律之间

文/韩 伟

近年来,由于美国层出不穷的枪击案,枪支泛滥的危害受到美国各界的强烈关注,这也导致“控枪”议题不得不再次被提上了新一届奥巴马政府的日程。但是,奥巴马总统刚刚发表有关“控枪”讲话及有关立法计划,并与执法部门讨论控抢措施,旋即受到了美国步枪协会(NRA)等一些枪械协会、枪械生产企业,甚至是普通民众的强烈反对。控枪对策的反对者在美国多个城市举行集会和示威,抗议美国总统奥巴马公布的一揽子综合性控枪对策。而且,部分民众因风闻政府可能的控枪举措而紧急采购,导致近期枪支销售量大增。这种情形下,即使是枪击案受害者家属,也只能很谨慎地说他们尊重美国公民的持枪权,只是希望能更好地管理与控制。更加戏剧性的是,白宫在今年2月初象征性地公布了一幅奥巴马总统度假首日的照片,画面中,总统本人正举着步枪射击飞碟,奥巴马还宣称他本人也很喜欢狩猎运动,而且十分尊重这个国家悠久的打猎传统,也即尊重美国人民持枪的“习俗”。这一系列新的事态发展,也在提醒我们,除了从美国宪法修正案、公民自由权利等宪法或法治角度看待美国公民的持枪权,传统习惯、民间习俗无疑也是对美国民众“持枪”“嗜枪”一个重要的观察与解释角度。

习俗具有多样性,也具有延续性,人们往往将由自然条件或环境的不同而造成的行为习惯,称之为“习”;而将由社会文化的差异所造成的行为规则之不同,称之为“俗”。也就是说,作为一种习俗,它是与一定地域的自然环境、社会文化等因素密切相关,当然也与区域民众的生活习惯、气质心理紧密联系。就此来看,美国人持枪这一传统习俗,也可以说是“事出有因”:一方面,美国在建国之初地广人稀,有着优越的地理生态环境与丰富的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加上其天然的自由、粗犷的个性,使得美国人形成了历史悠久的“狩猎”传统,至今与“狩猎”相关的一些硬汉形象及传奇事迹,仍被各类影视作品一再展现,并被美国年轻人看作很酷的事,而这些传统与事迹,无不与“枪”密切相关,“枪”成为这一习俗重要的象征之一。另一方面,经历过“独立战争”的惨烈,“南北战争”的洗礼,更使得每一个美国人深深懂得拥有“枪”对于自身安全与自由的保障作用,甚至可以说,拥有枪,以及其带来的自由与安全,本身也成为一种传统,一种习俗。这种社会文化背景下,持枪权在美国就不仅仅是一项为宪法修正案与法律所确认的基本权利,它更被当作一项持之有故的传统习俗延续下来。于是,传统习俗所具有的延续性、内生性等特性也表现在普通美国人对持枪权的强烈辩护当中。

立法控枪与民间习俗的冲突,本质上体现了法律与习俗的复杂关系。特别是在英国普通法当中,传统习俗、判例惯例在法律形成发展中更是扮演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而直接继承与发展了英国普通法传统的美国,二者的关系更是纠缠不清,难以泾渭区分。法律来自于权威,在现代国家主要是通过民主的立法机构以法定的程序制定,但一项立法的背后无疑体现着政府的权威,以及某种价值取向或社会目标。习俗则不同,它未必一定来自权威,它可以是某些沿袭久远的习惯,或者是某些习以为常的传统,它可能不是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形成,但却在普通民众的生活中生生不息,内化为一种日常习惯与生活方式。爱尔兰著名的哲学家、政治理论家埃德蒙·伯克曾详细论述过民众的这种“习惯性权利”,他甚至认为政府的权威在本质上也是习惯性质的,王权、贵族以及司法权都是习惯性质的。按照伯克的解释,英国和美国普通法常见的“习惯性权利”原则是指:对长久以来就一直使用或享有的某些习惯是有法律效力的。包括财产权在内的所有权利,习惯性的权利最为坚实、最为牢固,因为它们彼此调和、互相援助。这种习惯,是在一个时间上、人数上和空间上延伸的连续性概念,因而这不是某一天或一群人的选择结果;不是一时激愤、轻率的选择结果,而是若干世纪,若干代人慎重选择的结果。它是某种比宪法还要优越千百倍的东西造就的成果,是由独特的环境、时机、脾气、性情,以及长时间才能显露出来的道德习惯、政治习惯和社会习惯造就的结果。在“习惯性权利”这样的意义上,我们可以看到,美国民众的持枪权作为一种习俗,作为一种习惯性权利,正是具备了上述的各种特征。因而,美国民众对于政府意欲立法限制这样的习俗所生的不解、困惑,甚至是有些过度的敏感与激愤,就都不难理解了,因为他们正是将持枪作为一项美国所固有的传统习俗加以珍视。也因此,美国社会这种对立法控枪的强烈反对,绝不仅仅是部分涉及制造枪械的军工企业出于利益考量的结果,也不只是因为民众要维护一种既存的法定权利,更是美国千千万万普通民众出于数个世纪来形成的传统习俗、习惯,以及对于拥有枪支这一特殊的情感所造成,它不完全是一种理性的考量,更是出于感性的直觉反应。

正因为法律与习俗的巨大差异,导致二者的关系很难融洽协调。在更深的层次上,法律与习俗关系的复杂性在于:尽管多数情况下,立法如果出于习俗,遵循某种社会习惯可能取得更好的实施效果,但并不是所有的立法都可以与习俗一致的,二者必然存在不同,甚至有相悖之处。某些情况下,出于社会整体福利的考量,法律也可以强制推行一种社会行为习惯改变,并使其逐渐被全社会所接受,或者法律也能成为改变某种习惯行为正当性的观念,汽车上使用安全带以及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等习惯的改变就是这样的例子。但在很多时候,如果不伴随有效的教育、宣传和其他类似的社会教化辅助,就仓促推出某种旨在改变习俗的法律规范,即使经过很多年,行之久远的社会习惯也很难为这种一时的立法所改变,最后的结果更可能是法律权威的损失与立法者的尴尬。但是,这不意味着,在具有强大惯性的社会习俗、习惯面前,法律完全可以放弃努力、无所作为,而听命于“习俗”的摆布,法律也可以有所作为。有的时候,立法强制对某种习俗的改变,民众可能在情感上非常难以接受,但却可以符合一个更大的社会福利或社会效果,这样的立法努力方向就是值得肯定的。美国的立法“控枪”就是如此,尽管持枪权作为美国民众一种长期以来沿袭的习俗应该受到尊重,部分民众对于枪支的特殊情感亦可以理解,但是,近年来美国校园、影院等公共场所频频发生的枪击案已经充分说明,松散的枪支管理制度,的确会造成很多漏洞,增大了社会风险,因而也容易引发一系列难以挽回的社会悲剧。推行立法“控枪”,可能会在一时影响到部分拥枪或“爱枪”人士的情感,也会与持枪的固有习俗形成冲突,但却有助于实现建设更安全社会环境这一更大的目标。只是,即使是出于良善的意愿,在尊重民众传统习俗与进行立法控制枪支之间,尚需要很好地把握好平衡,毕竟依法持枪在美国是一个有着数百年历史的传统习俗,即使出于良好的本意对枪支持有进行有限度的控制,也存在一个说服和渐进的过程,而不可能是在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这在不远的未来,恐怕仍将是奥巴马政府的一个难题,也会是对美国政府立法智慧的一个考验。

(作者单位:陕西省社会科学院政治与法律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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