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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意外”的损害如何理性索赔

2013-03-03张兆利王晓芹

法庭内外 2013年6期
关键词:刘大妈王大妈医疗费

文/张兆利 王晓芹

看似“意外”的损害如何理性索赔

文/张兆利 王晓芹

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一些意想不到的人身财产损害事件,并由此引发争议。事发之后,赔偿责任该如何确定呢?

案例一:浴室洗澡老人被烫伤 未尽义务经营者赔偿

退休干部老夏到孙某所开的浴室洗澡时,不小心脚下一滑跌入高温池,致体表大面积被烫伤。伤愈出院后,老夏想找孙某商议赔偿事宜,没想到孙某却说,是你年老体衰,自己造成的伤害,与我没关系。老夏气不过,将孙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3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到被告经营的浴室洗澡,被告有义务保障原告的人身安全,但被告显然没有尽到这一义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孙某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1.36万元。

维权提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根据规定,本案中,被告对高温池没有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和警示义务,更没有在高温池边配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与督促,故可以认定被告对原告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所受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同时,被告年逾花甲,在没有专人陪护的情况下进入浴室洗浴,自我防护能力减弱,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对此事故的发生原告亦有一定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二:虽有警示标志商场仍要为顾客受伤“买单”

刘大妈到某服装自选商场购买了一件上衣,在通向一楼的电动扶梯上,刘大妈的一张纸币被抖出来落到了电梯和墙壁之间的悬空塑料草坪上,见状,刘大妈不顾草坪上“请勿踩踏”的警示牌,飞身跨过电梯扶手去捡那张纸币。谁知,人造草坪只是一层薄薄的塑料板,老人刚踩上去就径直摔到3米多深的一楼,造成脑震荡、腰椎骨折等身体多处伤害。经过半年多的治疗,总算伤愈。身体受了罪不说,医疗费用花去8万余元。刘大妈起诉后,法院判决被告承担70%的民事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

维权提示:本案中,商场虽然对塑料草坪作了警示标志,希望以此来避免人们进入该区域,但是没有对该区域的特殊构造作出说明,也没有对进入该地区的严重后果作出警告,即没有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从而导致了刘大妈受伤,应负主要责任。原告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知晓商场警示标志的含义,但还是跨越电梯扶手捡拾纸币,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受害人对该损害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例三:旅游就餐跌伤旅行社服务瑕疵应赔偿

马某参加当地旅行社组织的“张家界五日游”。途中,在旅行社指定的饭店用餐时,因饭店内楼梯台阶湿滑,马某不幸滑倒致右手臂骨折,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4600余元。伤愈后,他找到旅行社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旅行社却认为,马某是在饭店自己摔伤的,即使有责任也是饭店的责任,与旅行社没有关系。马某为此起诉到了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旅行社指定用餐的饭店楼梯湿滑,导致原告跌倒受伤,系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条件存在瑕疵,违反了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全额赔偿原告的损失。

维权提示:《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据此,只要存在违约的事实,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正是基于马某摔倒的事实,认定旅行社一方违约,赔偿全部损失。当然,旅行社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向游客就餐的饭店进行追偿。

案例四:自己摔倒“碰”伤老人虽无过错仍需担责

王大妈带孙子到公园散步。在游览途中,王大妈突然被不慎摔倒的游客林某带倒在地,致使左手臂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手尺桡骨远端骨折。王大妈住院治疗20余天,支付医疗费1.4万余元。伤愈后,王大妈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全部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林某给付原告经济补偿6000元。

维权提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混合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所谓混合过错原则,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而公平原则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林某是在自己不慎摔倒时将原告王大妈撞倒,自己主观上没有任何实施侵权的恶意,也不愿意发生撞倒原告的损害结果,不能适用民事侵权的一般过错原则。最终,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部分费用,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案例五:垂“钓”触电致人亡特殊侵权损害如何赔偿

刘某约几位朋友一起到某钓鱼场钓鱼。垂钓过程中,因不小心鱼杆触到鱼场上方的30千伏高压线,致使刘某当场被电击身亡。事发后,刘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鱼场承包人钱某、供电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24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钱某和供电公司分别赔偿原告9万元和5.5万元。

维权提示:《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只要不具备法律上规定的免责情形,都要承担民事责任,应按照侵权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确定各自的责任。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电线的产权人,在其不能证明触电者的死亡是故意而为的情形下,供电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鱼池承包人未履行安全保障和警示告知义务,与损害后果之间亦存在因果关系,应依其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死者本人也具有一定过失,其在钓鱼甩杆时未注意避让电线,其过失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自身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责任编辑/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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