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器官捐献中的自我决定权
2013-02-18管乐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3年3期
管 乐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山东济南 250014)
器官捐献,是指自然人自愿将自己具有生理机能的器官、组织以及自然人死后的遗体赠与他人的行为。①医学上可以捐献的器官既包括心脏、肾脏等不可再生器官,也包括骨髓、皮肤等可再生组织。从捐献的目的来看,器官捐献可用于医学教学、科学研究和器官移植等。本文所指的器官捐献特指捐献自己或他人不可再生器官的行为。
一、器官捐献中自我决定权的内容
1、前提保障——捐献人充分的知情权
器官捐献本身违背了医学伦理学的“最首要的是不伤害原则”,破坏了供者的身体完整性这一法律保护的人格权,因此尽管本人同意,也不应成为合法行为。但捐献的器官往往能达到救死扶伤目的,具有极大的社会公益性质,法律在供者的损害和医疗的效果两方面进行权衡取舍,以限制条件的形式,对这种高尚的行为给予承认和鼓励。
根据国际组织以及各国有关器官移植的法律法规规定,医师在进行器官移植前,都要向器官捐赠人说明器官摘取手术的风险、术后注意事项、摘取器官后可能产生的后果、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摘取器官的用途、目的、有无相关的补偿政策等。即捐献人的知情权。只有在充分掌握了关于器官捐献相关信息之后,捐献者才能作出符合自己利益的决定,做到真正地自主自愿捐献器官。如欧盟各国签订的《人权和生物医学公约有关人体器宫和组织移植的附加议定书》就规定了捐献者有权预先知悉其捐献器官的目的以及将产生的结果和危害,还应被告知法律对捐献者所规定的权利和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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