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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人身伤害的法律救济

2013-02-15张占静

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人身顶岗救济

张占静

(天津城市建设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天津 300134)

一、顶岗实习制度的羁绊——人身伤害事故

(一)何谓顶岗实习

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在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安排,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其工作岗位与工作环境的真实性、工作经历与体验的综合性,对高职人才培养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1999年6月13日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将高职教育明确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扶植高职院校的发展,完善高等教育结构体系、促进高等教育的职业化、技能化。教育部等七部门于2004年出台的相关文件中也指出,高等职业教育应该加快培养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复合技能型人才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知识技能型人才。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教育部于2006年提出了大力推行工学结合,突出实践能力培养,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的目标。目标指出,高职院校要保证学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用人单位中参与顶岗实习。在此精神下,各高职院校普遍推行“2+1”教学模式,即在校学习2年,第3年到专业相对口的指定企业带薪实习,然后由学校统一安排就业。近年来,各高职院校纷纷在提高学生专业技能,加强动手能力上加大投入,千方百计引进双师型人才,改进实训设备、建立校外实习基地,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进而强化技能训练,作为“2+1”教学模式的关键环节逐渐得到了校方和用人单位的认可。

然而由于顶岗实习过程复杂,涉及企业、学校及实习生三方面利益,加之高职院校分散式顶岗实习比例增大,管理环节有待规范和监督,企业对顶岗实习模式存在偏见,对实习学生身份认识不清,顶岗实习全过程风险程度增高,各类法律纠纷不断涌现,给顶岗实习工学结合的教育模式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

特别是学生在实习期间遭遇人身伤亡的事件屡见不鲜,而事发后,由于目前法律的缺位,对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认定模糊,造成实习生在法律救济的道路上障碍重重,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使得实践中实习学生的法律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对顶岗实习生群体予以关注已经成了当务之急。

笔者认为,要讨论顶岗实习期间人身伤亡的归责问题首先应对实习学生的劳动者身份加以认定,而认定劳动者这一属性的关键在于认识顶岗实习制度的特点并将其与一般打工、兼职、见习、本科生毕业实习等社会实践环节区别开来。

(二)顶岗实习制度的特点

高职学生顶岗实习较传统教学模式中的毕业实习、毕业见习及学生个人打工、兼职而言有显著区别。

首先,顶岗实习是“订单式”培养的关键环节。顶岗实习单位并不是学生个人随意确定的,而应是由校方统一与专业对口的具备相关资质和实力的企业接洽,形成实践基地或合作关系后,结合学生本人意愿与技能水平选送的。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迅速适应工作环境,进一步熟练专业技术,基本确定就业意向,并在顶岗实习期满后由校方与企业联系,统一签署三方协议,形成正式劳动关系,此种前提下的顶岗实习人员流动量小,流失率低,就业率高。

其次,顶岗实习是带薪实习。顶岗实习期间,学生顶替原有岗位人员进行劳动,为企业创造价值,企业每月定期支付薪资,并持续近一年之久,这种相对固定的工资支付模式应区别于打工、兼职等按工时、工作量支付以及毕业实习、见习的零薪资、补助性薪资的不稳定性和短期性。

最后,顶岗实习较之其他实习实践模式更具人身危险性。严酷的就业竞争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然而当前企业对技能型人才,特别是紧缺行业的专业人员仍有较大需求量。各高职院校纷纷以特色行业,专业技能立校,在专业设置上更加偏重建筑、机械、交通、能源等领域,在课程安排上往往区别于本科院校的理论性,而更加侧重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因此,高职学院的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经常会与大型机械、车辆、施工现场、电器设备等频繁接触,发生人身危险的几率较之本科院校的学生要大得多。

透过上述特点的分析,不难看出,高职院校的顶岗实习实际上是学校搭建平台,使学生与企业形成“订单式”准就业关系,从薪资支付方式上也体现出这种“准劳动关系”,这与传统观念中的实习在概念上是有较大差异的。在无正式劳动合同,各方面待遇得不到法律保障的同时,与之相对的是高风险、高强度的工作岗位,学生在发生危险后由于法律缺位而得不到救济的事件屡屡发生,这种不公平现象不应发生在本就是弱势群体的学生身上,长此以往,更不利于顶岗实习制度的探索及整个高职教育的发展。

二、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之间法律关系认定

认定顶岗实习学生是否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直接影响学生的权利救济环节,如认定形成劳动关系则可依劳动者身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不能认定劳动关系则在救济上困难重重。而我国法律对顶岗实习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没有专门的立法规定,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模糊,在理论上还存在较大争议,在实践中的处理方法也不尽相同。

目前,许多学者持非劳动关系的观点,认为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与企业等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不受《劳动法》的约束与保护。此种观点认为,学生根据学校的教学计划被安排到实习单位实习,与实习单位之间并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身份隶属关系,实习期间,学生的所有档案、户籍关系仍在学校,各种关系并没有转移到实习单位,学生仍由学校管理,在实习单位的身份仍是学生,不是劳动者,不受《劳动法》保护,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实习期间,因工受伤的在校实习生,也就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无法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赔偿的要求,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学生只能依三方协议或实习前与企业签订的其他实习协议寻求法律救济。

而笔者认为,从当前顶岗实习制度的设立初衷及发展趋势上看,上述观点已不能适应现实的要求。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应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首先应明确的是,未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现实中大量存在着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在用人单位工作的事实,但此种事实劳动关系也应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即劳动者的人身依附性和财产享有性。从前文对顶岗实习特点的分析中不难看出,企业用招聘标准选择学生,学生也结合自身情况选择实习企业,说明实习学生与企业间已达成一种“准就业意向”,在实习期间学生为企业创造利润,用劳动换取企业按月支付的工资,从这个意义上讲,顶岗实习已不单纯是学习的过程,学生与企业间的财产关系凸显。

另有一些观点认为实习学生进入到实习单位后要逐渐适应企业环境和岗位要求,实习企业也要额外对其进行指导培训,需花费一定成本,顶岗实习学生欠缺独立胜任工作岗位的能力,因而不能认定劳动者身份。笔者认为,任何一个员工进入到新的岗位都有一个适应与被适应的过程,企业对员工的培训管理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同时这种培训与管理的必要成本将转化为企业的利润并使企业最终得益,若将此种观点看做是认定顶岗实习学生劳动者身份的障碍显然缺乏依据。

除此之外,实习学生与用人单位间也有着强烈的人身依附性。虽然学生的学籍仍在学校,但人身已脱离学校管理,学校已无任何课程,工作时间均在企业当中,校方在顶岗实习前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定期检查即应被认为已履行了管理义务,实习期间学生与企业的人身依附性更加紧密,接纳实习的企业应在实习期间承担主要的教育管理责任。反之,如硬性将管理义务强加于校方,企业仅享受学生的劳动成果而不负任何管理义务显然有失公允,有限的教育教学师资在众多的实习学生和各色企业面前,要将管理落到实处也缺乏现实可操作性。

因此,顶岗实习应被看作是将实习和就业连在一起的“就业实习”,学生与用人单位应被认为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学生作为劳动者,其劳动权益应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在实习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认定为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三、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人身伤害的救济途径

(一)完善学生顶岗实习的相关法律法规

分析众多案例不难发现造成当前顶岗实习学生因工受伤后得不到救济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立法上的空白。建议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明确实习生劳动者身份,将其纳入保护范围。同时相关部门加强立法,尽快出台单行法规规范高职生实习制度,规范实习过程,明确管理责任,完善救济渠道,并将签订实习协议写入法律,解决“签约难”这一实践性难题。使受害学生在事故面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建立保险机制,推行针对顶岗实习生的特别险种

因顶岗实习制度牵涉到校方、企业、实习学生三方权益,一旦在实习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事件,不仅给学生本人带来巨大痛苦,而赔偿环节往往也给学校和用人单位带来巨大损失。正因如此,实践中学校一方为规避责任,减轻管理任务而使顶岗实习环节流于形式,缺乏监管,落不到实处。而单位一方又为减小风险,降低成本而以各种理由拒绝顶岗实习,或拒签顶岗实习协议。在此种现状下的学生或得不到应有的实际锻炼,或遭受伤害后救济无门而承受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痛苦,成为“最弱势”群体。这与设立顶岗实习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也不能符合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高技能复合型人才的高职教育目标。要摆脱此种困境,达到既保障学生权益,又降低校方和企业风险,实现“三赢”局面,推行专门针对顶岗实习学生的特殊险种势在必行。

在险种设置上,应尽可能拓宽保险范围,降低投保金额,提高理赔额度,提高投保的普及率。对于贫困学生,政府应出台特殊优惠政策,由校方或企业替其投保,力争使保险覆盖到每名顶岗实习学生。同时提高理赔速度,如人身伤害确属意外事件,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存在第三方责任人,保险公司应先行给付赔偿金给受害人,再向真正责任人求偿,从而使受害学生在第一时间获得救济。在此方面,政府和社会应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以使得这一制度成为救济受害实习生的有效途径。

(三)签订顶岗实习协议,最大限度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部门、劳动部门、教育部门应切实重视顶岗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统一的顶岗实习协议,并将签订实习协议作为顶岗实习的必经程序。在协议中明确学校、企业、个人三方权利义务关系,对管理职责、薪资标准、岗位条件、事故责任等内容做明确约定,防患于未然。一旦出现人身伤害事故,除依法律、保险获得救济外还可依协议主张违约责任,拓宽救济渠道,最大限度地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要走出顶岗实习学生人身伤害的法律困境,需要学校、用人单位和社会的共同努力,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除此之外,最根本的还是要加强教育管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建立应急处理机制,避免事故的发生。相信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下,高职教育事业定能又好又快地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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