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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役运动员安置问题的再思考

2013-02-15

体育研究与教育 2013年4期
关键词:运动员政策体育

李 锋

1 关于退役运动员人才定位问题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1]。从和谐社会概念的提出到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的胜利召开,我国经历了黄金发展的十年,经济保持高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成绩斐然有目共睹。但社会发展就是在不断“否定”中前进的,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仍然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在最基本的生存问题解决后,更高层次的追求就会出现。教育、医疗、就业、养老、社会安全等问题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棘手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影响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局。我国优秀职业运动员退役再安置就是就业领域里的一个问题。

优秀的退役竞技运动员是特殊人才群体。他们有常人不具备的特殊才能,同时在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中有其致命的短板,诸如长期处于封闭状态下的刻苦训练、缺乏正常的教育过程、几乎为零的社会工作实践经验,再加上多数运动员都不能逃脱的伤病困扰,退役之后年龄偏大。这使他们的社会生存能力大大降低,甚至比不上一个文化层次不高的普通人。

然而他们有特殊的才能,有超越常人的意志力、超强的抗压力、极强的运动能力、极好的身体素质和体能,多数运动员都具有较高的智商和较佳的学习能力,多数运动员拥有较好的身材和较佳的形象气质。这些优点也是一般人不具备的,而且很多优秀运动员叱咤赛场的形象和事迹深入人心,已成为很多青少年的偶像和励志楷模。若能善用其才,把他们放在能够发挥其优势和聪明才智的工作岗位,定能创造出不凡的成绩,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因此,在21世纪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我们不应该把优秀退役运动员群体看成是社会问题、就业包袱,而应该转换角度、改变用人机制,发挥不同人才的优势,用其所长、尽其所能,让长期困扰中国社会的这一问题变成优势资源,相信他们完全可以成为社会建设的可塑之才。

2 退役运动员安置政策及现状分析

优秀退役竞技运动员再就业安置或者说保障政策问题,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上至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体育总局,下到各级政府、体育局都制定了一系列政策,着力解决这个问题。据统计[2],建国以来,我国政府层面出台的有关优秀运动员保障政策多达83条,内容涉及工资福利、表彰奖励、社会保障、退役安置、文化教育、运动伤残、医疗保障等方面。早在1956年,全国总工会联合国家体委出台的《关于运动员在比赛中负伤应给予何种劳动保险待遇的通知》中指出:在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厂矿企业中,职工正式通过组织代表本企业或某单位参加运动会或比赛而负伤时,须参照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因工负伤待遇处理。上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国家体委在先后下发的《关于处理伤病运动员的几点意见》及《关于做好调整处理运动员工作的通知》中[3],就运动员的伤病保障及退役后安置的原则、途径和就业后的工资待遇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时期,我国正处于文化大革命及改革开放前期,受计划经济和政治环境的影响,保障水平及范围有限,但这一时期制定的政策为竞技运动员退役后保障政策的完善发展奠定了必要基础,初步形成了以工资福利待遇、医疗工伤和就业安置为基础内容的保障制度。

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奥运战略的提出使全国上下对体育的重视达到史无前例的程度。1984年,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发展体育运动的通知》[3]中提出了“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体育强国”的目标。随着体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国家也加强了运动员的安置保障工作。1980年,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体委联合下发《关于招收和分配优秀运动员等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各省、市优秀运动员每年可以按在编人数的15%进行调整,退役的运动员符合干部条件的可办理转干手续;1982年,国家体委颁发了《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试行办法》,提出对在国际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给予一定精神及物质奖励;1986年,国家体委又颁布《优秀运动队工作试行条例》;1987年,国家体委与国家教委联合下发《关于著名优秀运动员上大学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世界级比赛(包括奥运会、世界杯、世界锦标赛单项)前三名获得者和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以及世界纪录创造者,可免试上大学;1999年教育部同意获得全国体育比赛前三名的运动员可以免试进入直属体育院校学习,进一步扩大了运动员再教育的覆盖面[3]。这一时期国家政策对退役运动员的安置保障主要体现在工资、福利、奖励、伤残、劳保、教育深造、社会保险及转型发展等方面。

进入上世纪90年代及21世纪以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体育事业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同时国家也加大了对运动员社会保障的投入,尤其在政策性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2002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4],要求体育、人事、财政及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研究制定优秀竞技运动员退役就业安置的政策措施,建立优秀运动员激励机制和伤残保险制度,以解除运动员的后顾之忧;2002年9月,国家体育总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工作,探索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要求的退役运动员安置的新思路和新办法,拓宽就业安置渠道;2010年3月30日,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指出:“运动员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群体,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切实做好运动员保障工作,对体育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我国对优秀运动员制定了不同的政策,保障了运动员的权益,稳定了运动员队伍,促进了运动水平的提高,对推进我国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我们在看到积极一面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国家对竞技运动员的安置存在着诸多问题,并且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显现得愈加突出。毫无疑问,经历了2004雅典、2008北京以及2012年的伦敦三次奥运之后,我国已经是世界公认的世界体育强国,然而,“前世界冠军张尚武沦为乞丐沿街卖艺”、“亚洲第一力士”才力当门卫、跳水亚洲冠军唐颖当营业员、全国举重冠军邹春兰退役后在澡堂里为人搓澡,技巧世锦赛冠军刘菲退役后六年一直失业等等,太多让人揪心的案例一次次出现在公众眼前,不得不让我们反思我们的安置保障制度还有太多的缺陷,还有太多没能照顾到的地方。在我们满怀豪情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不能容许为国家作出重大贡献的冠军们还为满足温饱而奔走,我们不能允许顶尖人才宝贵财富的浪费流失。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群优秀的人才,让其发挥才能,在能发光的地方贡献力量。所以,完善优秀运动员保障机制不能只做表面文章,也不能只惠及到“塔尖”的人群而忽视占绝大多数的“塔基”群体。

3 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问题的策略建议

在退役运动员队伍中,一些是因为伤病或者黄金运动期已过而未取得较好成绩选择退役,仅有极少数运动员是在名声显赫后退役。所以,对退役运动员群体不能一概而论,除去问鼎世界冠军的成功运动员之外,其他退役运动员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未能进入顶级赛事的塔基优秀运动员;第二类是伤病退出的运动员;第三类是特殊项目的退役运动员,如举重、赛艇、射击等项目。因此,针对不同境况的运动员再就业安置时应有不同策略。

(1)对于第一类运动员,应鼓励其进入体育学院继续深造,努力获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和教师资格证,优先选聘到大中专等高等院校从事专业教师及教练员的工作。这一策略同时解决了高校体育教师专业技能不足的矛盾,让其逐步成为高校或体育院校教学型师资的主体。

(2)在国家就业政策上实行特殊群体(如第二类和第三类退役运动员)倾向性就业保障制度,各行业新增加的与体育相关的就业岗位要优先聘用退役运动员,引导和支持退役运动员从事社区体育服务、社会体育指导员、各级体育教师和基层的教练员等职业工作就业,并落实编制保障以解决后顾之忧。

(3)国家体育总局应联合教育部、人保部等制定政策,对优秀运动员进行职业技术培训。根据退役运动员的自身条件和特点开设符合市场需求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如市场营销、媒体公关、活动策划、大众健身指导、计算机应用等。在培训学习中要重点强化实践内容和技能的学习并结合企业用工的要求,让运动员切实掌握一技之长为社会所用。在政策保障方面还需要人保部等相关政府部门出台必要政策,让各类企业指令性接收一定比例的接受培训成熟的运动员,通过给予企业和用人单位一定照顾等扶持政策进行平衡。

(4)继续完善现有的国家关于优秀退役运动员的安置政策和保障体制,把退役运动员就业纳入到保障体系之中,形成运动员“招收—服役—退役”的完整体系;继续完善当前的运动员社会保险制度,保险年份需从运动员正式服役时间开始计算;加大运动员服役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加大退役的补偿力度,按运龄给予退役运动员不同的退役补偿费,具体办法可参照我国军队对待现役军人的政策措施。

(5)长远来看,要彻底解决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和再就业问题须从现有的体育运行体制入手进行改革:第一,改革举国体制的金牌争光战略,把体育纳入教育事业,实行学校俱乐部体育人才选拔机制,使运动员在兼备训练的同时不需荒废学业;第二,快步推进我国的职业体育化进程,让更多的赛事进入到市场经济体制下运行,解除从事竞技体育者的后顾之忧。

[1]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EB/OL].中华网,2004-09-19.

[2] 袁永清.我国优秀运动员保障政策研究[D].北京:北京体育大学,2008.

[3] 国家体委政策研究室.体育运动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89.

[4] 国家体育总局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的意见[Z].体人字[2002]411号.

[5]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Z].国办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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