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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警察体育的定义、内容和特征研究

2013-02-15

体育研究与教育 2013年4期
关键词:战斗力警务体能训练

李 明

警察体育是继“军事体育”之后出现的一个新的研究领域或研究方向。关于它的概念或定义等基本理论研究仍然存有许多争议。随着人们对警察“关注度”的不断提高,“警察职业”必须具备的体质体能基础和标准,已经引起了广大有识之士的关注和重视。基于对“警察是一个以良好身体状态为基础职业”的(警察职业)认知,警察院校和警察培训机构的警察教育训练工作者对警察体育、警校体育、警事体育、警事体能、警察学校体育、警察机关体育、警察体能与警务技术等的研究与探讨,正在积极努力地向前发展。

1 对警察体育基本构成的剖析

1.1 警察体育的外部构成特点

在理论上,警察体育的构成具有明显的“二元”特征,它横跨“警体”两大领域,由警察与体育的“重叠”部分组成。但是,重叠的部分并不是算术中简单的1+1,它既不是体育的简单警事化,也不是警事的简单体育化,更不是警察与体育或体育与警察的简单组合,而是警察与体育两大领域有机结合产生的、具有警察和体育两大领域优势互补的“新产物”。因此,警察体育并不可能完全自主地游离在警察和体育的两大领域之外,它在服务并服从于提高战斗力的框架之下,既要保持相对的独立,也要接受警察和体育两大领域的规范、指导以及调整和约束。警察和体育中的任何一个领域发展,都有可能赋予它新的内容、新的范畴、新的观念、新的理论和新的飞跃。因此,警察体育不仅包含着警察的功能,而且其本身就是一种战斗力、或构成战斗力的一种基本要素、或战斗力的一种构成载体等;也包含着体育的功能,满足体育健身需求和建立体育生活、健康生活的良好生活方式等;还包含着警察和体育两者相结合的功能,提高战斗力、健身强体和休闲娱乐等;还有可能拓展向包含以警事体能为基础的警事特种技术训练领域等。

当然,这些功能指向在具体实践中最终都必须集中到一个点上,这就是服务并服从于“提高战斗力”。因此,警察体育中凡是服务并服从于提高战斗力的“体育”,是通过体育来提高战斗力的“警事”以及“体育、警事”中凡是符合实现提高战斗力目标要求的拓展或延伸的内容,警察体育都可以或都应该敞开胸怀地接纳它们。

1.2 警察体育的内部结构细分

根据李明博士“军事体育两分法”的理论原理,[1]在提高警察战斗力的明确目标下,警察体育由“直接”和“间接”服务并服从于提高战斗力的两个部分组成。直接服务并服从于提高战斗力的警察体育主要包括警事体能训练、警务技术的体育项目训练或体育项目的警务运用训练等;间接服务并服从于提高战斗力的警察体育主要包括警察院校体育和警察机关或基层单位开展的休闲、娱乐、健身体育等;另外,还有以警事体能为基础的警察特种技术训练。这部分的内容虽然目前还是一个设想或争议的拓展内容,还处于前期的尝试和实验阶段,外部和内部的条件暂时也还不够完善、不够成熟,但是只要经过一定时间的锤炼,特别是通过强化针对性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相信很快就会成为警察体育大家庭中的新成员之一。所以,警察体育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的部分(其中也包括可能拓展或延伸的部分),不管是从哪个点出发起步、通过什么样的道路途径或运用什么样的方法手段,只要它能回归实现“提高战斗力”的目标,就应该有理由成为警察体育构成的部分或内容之一。

不过,警察体育中“间接”服务并服从于提高战斗力的警察院校体育和警察机关或基层单位开展的休闲、娱乐、健身等体育活动,它们直接的主观追求目标是强身健体、陶冶情操和促进建立体育生活、健康生活的良好生活方式等,而不是提高活动主体的战斗力,因此,它更趋体育色彩,更多追求的是体育目标。在如此完全的体育目标下,“间接”部分的警察体育似乎已经远离了“战斗力”。所以,这个问题只有站到“健康的身体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基础”的高度来理解和认识,才能找到正确的答案。在具体实践中,“间接”部分警察体育“直接”的主观追求目标体现,并不影响它们隐含着的“间接功能”发挥,如健身、娱乐和休闲体育在维持警事体能水平、促进警事体能提高以及在提高警事体能训练起点和保持警察良好的勤务、技术、技能状态等当中实际起到(发挥)的积极作用,不容回避、不可抹煞。因此,进一步细分细化警察体育内部构成,对厘清“直、间接”的警察体育关系至关重要,对合理警察体育的领域归属,不可或缺。

2 对警察体育本质内涵的解读

2.1 直接提高战斗力的警察体育是核心

20世纪40年代,美军将作战主体的战场战术适应能力、心理适应能力和身体适应能力归结为构成士兵实战能力的三大基本要素。长期以来,这个理论一直是美国军事体育的发展基础,支撑着美军作战主体“战场身体适应能力”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及其训练的方法、手段,并适应战争武器和战争样式的发展需要而不断变化。我国的“军事体能”概念和本文中的由“军事体能”而来的“警事体能”概念均是由此而来。警事体能是警察的警事身体适应能力,也是警察在警事活动中正常运用和发挥技战术、保持良好心理状态的一种载体,是一种只有通过警察在警事活动中如奔跑与爬行自如、穿越与攀登障碍迅速等技战术正常发挥、心理状态的良好保持等得以充分展示的特殊综合能力。在此必须补充说明,我国从2003年才开始注意并重视对“军事体能”的专题研究,才逐步确立军事体育必须服务并服从于提高作战主体战斗力(战场身体适应能力)的发展方向,才把军事体育的核心统一到直接提高战斗力的军事体能训练。换言之,即警察体育的核心应该是指直接提高警察战斗力的警事体能训练。

关于警事体能训练,可进一步细分为三个具体的模块:贴身近战技战术(直接构成战斗力)发挥和适应某种特殊环境条件需要的警事体能(特殊)训练;结合某类武器装备使用或某项专业技能发挥需要的警事体能(专项)训练;在常规作战中作为警事技战术运用发挥和保持良好战斗心态载体的警事体能(一般)训练。显而易见,警事体能训练在具体的内容细分和实际的效果展示上,着重强调的是与战斗力紧密结合和积极满足提高战斗力的各种不同需要。在开发警事体能训练的支撑平台上,直接体现和直接作用的就是战斗力。因此,警事体能训练主要应该在“适应”上动脑筋、下功夫,重点是与警务技战术、技能、技巧等的结合;与自然环境、战场情况、气候条件、临场变化等的结合;与武器装备、预期目的、任务要求、自身实力等的结合;与保持良好作战心理状态的结合;与作战主体的战斗意志培养即敢于斗争、勇于胜利、团结协作、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战斗精神训练结合。当然,这是指具有一定的体能基础,即所有的“适应”训练都是以体能为前提展开的。因此,更要讲简捷、重实用、看实效,不拖泥带水、不拘泥形式。另外,近年也有学者提出类似的警事体能训练细分观点,如适应特殊地理环境的警事体能训练、适应特殊气候变化的警事体能训练、适应特殊警务样式的警事体能训练、适应特殊武器装备的警事体能训练、适应特殊任务要求的警事体能训练、适应特殊作战技术的警事体能训练等。

因此,警事体能在警察运用体育方法手段的训练过程中,无论是获取的目的还是发挥的作用,都已经完全脱离了体育,转化成了“战斗力”或“成为战斗力的基本构成部分”或“战斗力构成的载体”,并通过警事活动中的身体适应能力表现出来。作为构成或影响战斗力诸因素的一种复合产物,战斗力应该是它体现与发挥的唯一途径,检验与确认的唯一标准。所以,警事体能训练不仅只能归属为警察研究领域,而且它在警察体育中的核心地位不可动摇。

2.2 间接提高战斗力的警察体育是基础

在警察体育中,如果说直接提高战斗力的警察体育是核心或灵魂,那么间接提高战斗力的警察体育就可以说是基础或基石。警察院校体育、公安机关或基层单位的健身娱乐和休闲体育等,虽然它们直接追求的目标和作用不是战斗力;虽然谁也不能把足球、排球、篮球等广大公安干警和警校学员喜闻乐见的体育项目研究成警察足球、警察排球或警察篮球,使它直接构成或转化为战斗力;虽然魅力四射的体育大目标与警察大目标相去甚远;虽然体育明确的社会化市场化发展与讲奉献讲纪律的人民警察培养格格不入等等,但是,从事这些体育活动的行为主体是现职人民警察和在校预备警察,行为地点是公安单位或警察院校,因此无论将它们作为休闲娱乐活动、业余文化活动,还是作为生活方式、管理手段等性质的活动,都不能否认它们是警察日常活动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提高警察体能(警事体能)训练起点和维持已有体能(警事体能)状态的一种有效方法,是警务训练、心理训练的一种微调、补充和完善,是提高广大公安干警生活质量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内容。它们直接的主观追求目标虽然不是提高战斗力,但在维持警察体能水平、促进体能提高、保持体能训练状态等方面起到的客观效果,却对提高警察战斗力具有非常重大的积极意义。所以,根据“间接”部分的体育对提高战斗力的实际贡献和作用,将间接提高战斗力的警事体育作为警察队伍发展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归属在警务研究领域,从警察警事警务的角度或立场探讨体育对战斗力和战斗力提高的积极作用,确定它在警察体育中的基础地位,应该说,比将它排斥在警察警事警务研究领域之外、或完全归属体育研究领域的理由更加充分,更加有利于我国警察体育的发展与腾飞。[2]

3 对警察体育领域归属的讨论

关于警察体育的领域归属,现仍是个悬而未决的争论焦点。警察体育中的“身体教育”成份特别是体育追求的远大目标,既能迎合人们内心深处对“健康”的祈盼和渴望,又能满足人们展示、竞争、交流等各种各样的心理需求和平衡,并且还能符合人类社会物质文明发展要求的现代生活方式和良好习惯。因此,在我国警察具备战斗队、宣传队和工作队等多种功能的背景下,从警察是社会治安保卫者和社会生活表率的特殊社会角色定位的研究视角出发,张扬体育功能、抑制警事目的的“脱警”主张,不知不觉地融合在了警察体育的基本定义之中。警察体育是一种用警事加以修饰或界定的特殊体育,把警察体育归属为体育领域,作为体育领域一个分支的观点,得到了许多研究者的响应和认同。但是,在具体实践和理论研究中,警察体育行为主体的行为目标、特别警事体能训练的行为目标与体育目标无法统一的缺憾,又成了这种观点的致命“软肋”和无休止争论的源头。所以,是根据行为主体直接的行为目的,将警察体育完全归属在警察领域,还是根据行为主体活动的行为方式,将警察体育完全归属在体育领域,一时很难定论。

不过,如果立足警察体育可持续发展立场,根据警察体育明确而又清晰的“提高战斗力”目标,将警察体育完全归属在警察、警事、警务领域,应该比完全归属在体育领域的理由更加充分和合理。作为警察体育核心部分的警事体能训练自不用说,作为警察体育基础部分的“间接”体育,如篮球、排球、足球等广大公安干警或警校学员喜闻乐见的体育活动项目,虽然我们不能把它们研究成警察篮球、警察排球、警察足球,但是在警察警事警务领域,可以研究它们在警察保持良好的警事体能和战斗心态、培养良好的意志品质以及提高战斗力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区域位置的自然环境、气候特点和设备设施等客观条件,在体育项目原来规则和技战术等的基础上,可以研究怎样才能使它们变成更加适应警事体能和警务训练发展需要的新的方式方法;可以研究如何使它们更好地融入警察素质训练和日常生活管理等的整体大计划,并成为其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再者,基于“人类的一切活动基础是健康”的观点,“人类的一切活动”自然包括了警察警事警务的行动。那么,延伸地认同把直接的主观追求目标定位在身心健康的“间接”体育,作为警察体育的基础部分一同归属在警察警事警务领域的主张,也就不应该再有什么太大的难处了。[3]

综上所述,就警察体育而言,虽然它的名称依据是行为主体,但界定依据是行为目的,“体育”的行为有了“警事”的目的,才能够成为警察体育,警察体育也才能成立。而警事是指一切有关维护和保卫国家、集体和人民财产、生命及身体安全的事情。因此,以提高警察的警察能力、警事能力、警务能力为目的体育行为,理所当然应该归属在警察的研究领域。换言之,即警察体育的行为目的已经决定了它的领域归属,同时,也应该决定了警察体育的行为方式在领域归属的问题上并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和地位。

[1] 李明.军事体育[Z].广州:解放军体育学院,2005.

[2] 李明.警务实战训练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3] 张治平.警校体育与警务技战术训练指导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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