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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实施之动因及策略

2013-02-01张燕侯娟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3年7期
关键词:污染环境农村

张燕侯娟

(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0)

生存和发展问题是人类自身最基本的问题,“三农”问题的本质就是农民生存利益和发展利益的实现与发展[1]。随着农村现代化进程逐步展开,农村工业蓬勃发展,但也造成了日益严重的农村工业污染问题。近年来,农村的工业污染导致村民受害事件频繁发生,不仅对农村土地、水源、环境等造成巨大伤害,使农民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环境面临严重威胁,同时也会直接损害农民的生命健康权与财产权,为“三农”问题的妥善解决埋下隐患。笔者认为现有的农村工业污染损害赔偿方式不足以保障农民受损权益得到合理补偿,而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制度①按照环境责任保险实施地域的不同,笔者认为可以将其分为在农村地区实施的环境责任保险与在城市地区实施的环境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与农村环境责任保险的关系可以看成为一般与特殊、总体与局部的关系。笔者将农村环境责任保险界定为在农村领域实施的以乡镇企业与城乡污染转移企业发生的污染事故对第三者(主要是农民)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保险。为之提供了一个更为有效的选择。

1 农村环境责任保险实施之理论支撑: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理论

平等权可以说是现代人权观念最核心的部分,而其衍生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更是人类自身发展最基本的问题。生存权是以生命权为主,以获得生存条件的权利为辅的一个权利群[2],或者说是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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