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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推理中的二阶证立*

2013-01-30陈伟

政法论丛 2013年1期
关键词:规则法律

陈 伟

(复旦大学哲学学院,上海 200433)

任何一种法律推理①理论都是其持有者的法理学立场在法律实务方面的表现和反映。本文所述的法律推理是基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立场,尤其是麦考密克在其代表作《法律推理和法律理论》②中所展示的法理学立场,即“将法律推理解释成实践理性的一个分支”,“把基于规则的推理放在中心地位”,从而为一种“理想的形式主义正义”提供辩护。

一、二阶证立是对司法裁决规则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的证明

在司法裁决实践中,对于简易案件而言,因为往往存在显而易见并且没有争议的法律规则和法律事实,因此司法裁决的过程就表现为一种三段论式的推理过程,即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裁决过程在本质上只是一种逻辑学的推演过程,裁决的正当性也就因为三段论本身的正当性而得以证明。但是,对于疑难案件③,往往由于诸如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则、规则涵义模糊、规则之间互相冲突、运用特定的规则违背立法本意、法律事实的分类不明等各种情况,就出现了“即使我们用尽全部规则,恐怕也难以满足法律判决的所有要求”[1]P100的现象;并且,“当法律推理已经耗尽,法官不得不诉诸其他任何必要的政策、偏好、价值、道德、舆论或其他东西,并以一种令自己和同事都满意的方式来回答法律问题时,这常常意味着答案是不确定的。”[2]P47那么,这时候我们该怎么做呢?我们是否仍然相信司法裁决活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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