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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不确定性与可推导性*

2013-01-30王洪

政法论丛 2013年1期
关键词:法律

王 洪

(中国政法大学逻辑学研究所,北京 102249)

法的不确定性与可推导性*

王 洪

(中国政法大学逻辑学研究所,北京 102249)

实在法是一个不完全的、非协调的、开放的体系。实在法是不确定的、可推导的和可修正的。立法者不可能为每个具体案件都准备好现成的法律答案,法官们不得不在法律不确定条件下探寻解决当前案件的裁决理由。解决法律不确定性的过程是一个法律推理的过程,可以将这些法律推理概括为:解释推导、还原推导、演绎与类比推导、辩证推导、衡平推导。法律的不确定性问题以及如何解决它的问题,是法律逻辑的中心问题与重大课题,应当而且能够从逻辑学角度出发进行研究。以往“经典逻辑加法律例证”的法律逻辑体系,不涉及也不可能解答法律的不确定性及其推导问题,没有充分涵盖法律领域中的推理与论证,不能作为法律逻辑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不确定性;可推导性;法律推理;法律逻辑

一、引言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了良法之治的梦想:“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①18世纪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就有这样一个梦想,“有一天法律也会非常完美,法官只要看一眼就够了”。发端于19世纪欧洲大陆德、法等国的概念法学或法典主义确信,立法者充满理性而且理性也能够保证立法者能够依靠自己的理性能力创立一种普遍有效的原则并据此推导出一部完美无缺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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