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的宪政思想*
2013-01-30徐永涛
政法论丛 2013年1期
徐永涛
(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马克思对现代国家有着深入而全面的认识,特别是马克思于1844年11月在《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中对现代国家的人权、民主、法治、政党等宪政范畴给出了一个成体系的大纲。在《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中马克思计划对现代国家从十一个方面、分九个部分展开全面的论述。[1]P238虽然马克思并没有完成这一写作计划,但是,在这部大纲中,马克思将民主、法治、政党、人权等宪政理论的核心范畴作为自己论述的重心,体现了宪政之于现代国家的根本意义。
一、人权观
在这部大纲中,马克思在论述现代国家起源之后,首先提出的是人权的观念,并将人权与宪法紧密相连:人权的宣布和国家的宪法。马克思虽然没有特别系统地从人权的角度论述宪法,但是在1851年的《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一文中马克思深入批判了资产阶级宪法对自由的规定与实施的虚伪性和片面性:“1848年各种自由的必然总汇,人身、新闻出版、言论、结社、集会、教育和宗教等自由,都穿上宪法制服而成为不可侵犯的了。这些自由中的每一种都被宣布为法国公民的绝对权利,然而总是加上一个附带条件,说明它只有在不受‘他人的同等权利和公共安全’或‘法律’限制时才是无限制的,而这些法律正是要使各种个人自由彼此之间以及同公共安全协调起来。”“所以,宪法经常提到未来的构成法”;“这些构成法应当详细地解释这些附带条件并且调整这些无限制的自由权利的享用,使它们既不互相抵触,也不致同公共安全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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