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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司法鉴定简介

2013-01-30胡占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副局长

中国司法 2013年3期
关键词:司法部司法鉴定荷兰

■胡占山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副局长)

一、司法鉴定的启动和采信机制

(一)鉴定意见的性质。在荷兰的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是作为证据使用的,荷兰的鉴定意见与证人证言在诉讼中的地位及权利义务相近。鉴定意见属于法定证据性质,但作为一种专家证言,需要通过法庭举证、质证及辩论,由法官决定采信与否,最终才能成为裁判的定案根据。在荷兰,由于民众的信赖、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准入资质条件很高,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重复鉴定从总体上讲并不多。鉴定意见本身以及由此而派生的相关问题,在荷兰也未就此形成关注的焦点,就这一点而言,恰恰与国内存在较大的差别。

(二)鉴定人独立负责制度。在荷兰,鉴定人开展鉴定活动遵循鉴定人独立负责的原则。司法鉴定人独立开展鉴定活动,他人不得横加干涉,司法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鉴定意见产生的后果原则上由鉴定人承担。当然,这种独立负责并非绝对的。司法鉴定机构从质量管控角度要对司法鉴定意见进行审核、把关。一旦出现鉴定人与鉴定机构意见不一致时,可彼此沟通交流,尽量做到二者观点一致或趋同。如果出现严重分歧,无法消除存在的分歧,鉴定机构则在正式出具鉴定意见的同时,以鉴定机构的名义向委托人或者向法官出具一份信函,说明鉴定机构对该鉴定意见的真实看法,便于委托人特别是法官作出综合判断。在荷兰,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共同对司法鉴定意见负责,理论上更强调司法鉴定人独立负责,同时也鼓励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审查,以确保鉴定意见的客观、准确。

(三)司法鉴定的启动。刑事案件的司法鉴定工作,由检察官、警察以及法官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一旦有刑事案件发生,首先由警察局内部的鉴定工作人员 (从事刑侦辅助的技术人员)做鉴定的初期工作 (包括证据收集、初步判定等),然后按规定送交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由司法鉴定机构派工作人员直接在罪案现场开展收集和提取证据等相关工作。检察官、法官根据需要,有权决定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民事司法鉴定可由当事人自行启动。荷兰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承担刑事案件司法鉴定工作,目前对民事案件的司法鉴定没有专门性的管理规定。在民事案件中,通常由原被告协商确定双方认可的司法鉴定专家,经法官确认后,承担司法鉴定任务。

当事人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一是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一旦对控方的鉴定意见或报告产生怀疑,可由其辩护律师向检察官提出(在提出指控未进入法院之前),或向法官提出 (在法院审判阶段),由检察官、法官决定启动补充或重新鉴定。二是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可在法院立案前,单方委托鉴定。一旦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则鉴定的启动权 (不论补充还是新的鉴定)掌握在法官手中。

(四)鉴定意见的采信。司法鉴定意见必须经过法庭质证,只有法官经自由心证确认后才能被采用并作为定案的证据。在荷兰,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或鉴定报告享有很高的权威性、诚信度,司法鉴定证据通常很少受到质疑,要求司法鉴定人出庭的情况也很少见。司法鉴定人出庭时要回答的问题一般包括:(1)解释使用的司法鉴定调查方法。(2)使用的方法的可信度是多少。(3)证明使用方法得出结果的可信赖程度。(4)司法鉴定人有没有足够的能力做这个司法鉴定。按照2009年新颁布的法令规定,只有经过司法部注册的司法鉴定人才有资格出庭作证。

在荷兰的司法实践中,出现重复鉴定、补充鉴定的情形并不多见,也没有法律、法令等规范性文件对此进行规制,主要由法官自由裁量。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提出质疑,司法鉴定人不能令人信服地回答质疑的问题,法官可以委托另外一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后一个司法鉴定意见与前一个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甚至出现重大分歧,法官可以从中挑选更有说服力的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使用,也可以都弃之不用,不再审理鉴定所涉及的事项,倘若鉴定意见是唯一证据时,将会宣布证据不足,撤销案件。迄今为止,还没有出现过对同一对象的第三次司法鉴定。

二、荷兰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一)实行统一的行业管理。荷兰司法鉴定工作统一由荷兰安全和司法部负责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荷兰安全和司法部内设专门的司法鉴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有关司法鉴定的政策、法令,负责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选拨、培训和有关财政保障。荷兰安全和司法部下设的司法鉴定注册委员会,负责对全国的司法鉴定人进行注册管理。荷兰安全和司法部直接管理两所国家级专业、独立的鉴定机构,一为荷兰国家司法鉴定所,承担与刑事案件相关的司法鉴定工作,另一为荷兰精神病学和心理学司法鉴定所,专门从事精神病学或心理学司法鉴定。另外,荷兰安全和司法部对各警区设立的专门负责犯罪现场调查的警察技术部门进行指导、管理。

(二)实行司法鉴定人注册制度。为确保司法鉴定领域的业务水准,避免因错误的司法鉴定报告导致错案的发生,2009年,荷兰先后颁布了《刑事法律中的司法鉴定人法案》和《司法鉴定人注册法令》,要求从事刑事案件司法鉴定的专家进行注册管理,同时规定警察、检察官、法院要委托经过注册的专家进行刑事鉴定,对于尚未开展注册的鉴定项目,或者注册专家不能解决需要聘请未注册专家的,必须作出特别说明。根据上述两个法案,2010年1月,荷兰正式成立了司法鉴定注册委员会 (简称NRGD),对从事刑事案件司法鉴定的专家进行注册。自2010成立至今,司法鉴定注册委员会已完成了DNA、笔迹、精神和心理疾病鉴定、毒物、毒品、枪支弹药等六大领域的评估标准的设置。目前已注册专家人数分别为:DNA专业为28名 (全部为荷兰国家司法鉴定所专家),笔记鉴定为3名,精神和心理疾病鉴定为600名,毒物鉴定为8名,毒品鉴定为6名,枪支弹药鉴定为6名,共计有注册专家700名。所有注册专家姓名均通过互联网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采取集中与开放相结合的机构管理模式。荷兰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管理模式是,严格区分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司法鉴定。从事刑事案件司法鉴定的机构由政府集中管理,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荷兰精神病学和心理学司法鉴定所从事有关领域的刑事案件鉴定,警察的技术部门负责现场勘察、提取检材以及简单的鉴定。除此外,荷兰安全和司法部对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授权从事刑事案件的司法鉴定,如授权莱顿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可以做DNA鉴定,授权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法医学系可以做法医病理鉴定。从事民事案件鉴定的机构实行开放式的管理,国家没有专门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律法令,大学、企业或私人可以按照公司法有关公司设立的规定,自由出资建立司法鉴定机构,但是鉴定人必须经司法鉴定注册委员会注册。目前,全荷兰只有数家这种类型的机构,这种机构鉴定范围单一,规模小,主要从事法医鉴定或一些特殊事项鉴定等。从全荷兰的情况看,司法鉴定机构数量不多,呈现出以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为主导、其他机构为补充的格局。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在刑事司法鉴定领域处于绝对垄断地位,承担了全国97%的刑事案件司法鉴定工作,荷兰精神病学和心理学司法鉴定所几乎承担了所有的精神疾病鉴定案件,其余刑事案件和全部民事案件司法鉴定工作由大学、科研机构和私人出资的社会型司法鉴定机构共同完成。

(四)实现强制培训和评估。荷兰司法鉴定人注册委员会十分重视业务培训工作,该委员会已注册专家达到4年注册有效期后,必须在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或有关院校进行为期一周的专业培训才能重新提出新的注册申请。已注册专家在执行过程中一旦被投诉,注册委员会将根据情况,组织专家对被投诉的专家进行能力评估,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将撤销注册。

三、司法鉴定注册制度

荷兰司法鉴定注册委员会为荷兰司法部的直属机构,经费由政府全额拨付,总部位于荷兰乌特勒支市。司法鉴定注册委员会的主席和所有成员,由荷兰司法部长任命。委员会会议共由9人组成,包括4名科技领域的专家 (其中3名有教授职称),1名检察官代表,1名警察代表,2名法院系统代表专家,1名国防部选派的专家。注册委员会的任务是,通过收集和公布司法鉴定专家的有关情况,组织专业能力测试等方式,对符合法案规定的资格认证标准的司法鉴定专家进行专业认证和注册,促进刑事司法鉴定水平的提高。具体职责有:(1)根据荷兰刑事法律中的司法鉴定人法案的有关规定,受理注册申请和再注册申请;取消司法鉴定注册人注册资格。(2)制定司法鉴定执业分类及各专业的注册标准。(3)制定司法鉴定人行为准则。(4)制定其他与司法鉴定人注册管理工作有关的工作规范。

注册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中又设立了三个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委员会:一是标准委员会,任务是划分专家领域、确定注册标准以及如何进行专家评估。二是申诉委员会,任务是接受和处理各种投诉、申诉。三是评估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的资质进行评估。评估委员会在每个鉴定专业下,都设有3名专家组成的审查小组,负责审议司法鉴定人的注册申请报告,对有关申请人进行面试,向委员会提交审查意见,由委员会决定是否给予注册。

注册委员会颁布的注册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截止后,专家需要重新向注册委员会重新申请注册。如果注册专家在有效期内出现重大的鉴定问题,注册委员会可以随时撤消其注册专家的资格。对于部分满足注册条件的,委员会可以给予两年的试注册,在此期间,如申请专家完全达到有关注册条件,委员会将正式给予注册。

司法鉴定人注册的具体标准是:(1)具有与所申请的司法鉴定专业领域相符的丰富的专业知识。(2)具备丰富的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律理论和实践经验,对法律规定的司法鉴定专家有关职责任务有准确的认知。(3)能够依据相关司法鉴定专业知识,对司法鉴定委托方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准确客观的咨询解答。(4)能够根据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制定和执行有关工作规划。(5)能够根据司法鉴定申请要求,按照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对有关调查物证信息进行搜集、归档、解释和评估。(6)能够根据现有标准,运用最新调查手段。(7)能清晰地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法庭报告鉴定方法、结果。(8)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调查、出具鉴定报告。(9)能在执业活动中保持独立、公正,认真对待、并充分展示能力,确保鉴定结果的可靠可信。(10)要求申请的注册专家必须在最近四年内完成8件案件的司法鉴定。

四、荷兰的司法鉴定机构

荷兰司法鉴定机构主要由五部分构成:一是隶属安全和司法部的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负责向司法部门、公诉人、警察部门和其他公共调查机构提供服务,专业涉及30多项。二是警察部门的实验室,主要开展指纹、弹痕方面的鉴定。三是大学的鉴定机构,主要是法医学鉴定机构,如根据有关DNA法律的规定,莱顿大学可以做DNA鉴定,阿姆斯特丹大学法医学系可以做法医病理鉴定。四是公司、社会组织设立的鉴定机构,这类机构较少,如DSM化工公司,主要从事毒物、微量物证鉴定。五是私人机构,个人利用特殊技能从事一些鉴定服务。

(一)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该所是荷兰规模最大、业务最全、水平最高、影响力最大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欧洲司法鉴定联盟的创始机构。该所是荷兰安全和司法部直接管理的一个独立机构,由安全和司法部直接拨款,完成安全和司法部的指令性任务。目前,该所拥有5万平方米的实验大楼,配有世界一流的仪器设备,现有职员700余名,其中全职员工600余名,特聘专家100余名,是荷兰唯一有能力提供超过三十个领域的高科技司法鉴定服务机构。它主要为刑事案件的侦破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2011年鉴定业务量近8万件,安全和司法部拨款为7500万欧元。

从2005年以来,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根据社会及行业的发展需要,重新进行了战略定位。新的战略是做好政府规定的鉴定任务即为侦察机构提供鉴定服务的同时,积极开拓服务领域。在开拓新领域方面:一是发展商业化的鉴定服务,主要为荷兰的政府部门、国外政府、国际组织提供有偿的鉴定服务。比如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开拓了为税务部门、国家情报部门、外交部、反垄断部门等合作,这些部门要向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付费。二是开展高端的服务,根据客户需要量身打造鉴定服务。三是开发鉴定仪器、设备、软件。近几年,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利用IT、微生物、航天、游戏、健康等领域的科技成果,开发出许多产品。四是开展鉴定的咨询和培训。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的定位由过去的单一鉴定服务,变为鉴定服务提供者、大学 (培训)、科研中心、生产商四位一体的定位。为实现上述战略,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采取了一些新的措施:在内部管理上,建立以服务对象为导向的理念,推广员工合同制,引进精细六西格码等优化运营方法。在技术创新方面,建立黄金三角的创新平台,一是由阿姆斯特丹大学、莱顿大学、德尔福理工大学等知名大学,以及多个国家重点实验室组成的知识阵营,为创新提供知识积累和理论支持,二是由警察、检察官、法官组成的使用者阵营,提供开发方向和实用性验证,三是为飞利浦等大型跨国公司以及网络公司、高科技创新企业组成的开发阵营,进行实用性开发。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进行项目策划、制定计划,组织实施。目前,创新计划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开发的新一代现场勘验和物证提取技术进入了定型阶段,即将推出。这种新的技术采用电子和3D技术,可以快捷、准确地进行现场勘验,快速发现、固定现场的物证,即时与数据中心的数据库进行比对,彻底颠覆了传统的方法,一旦实现将是革命性的。

(二)荷兰精神病学和心理学司法鉴定所。该所是荷兰安全和司法部的下属机构,共有450个工作人员,总部设在乌特勒支,设有观察中心,类似于附属的精神病院,全国有27个办公地点,每个办公地点除为当地的法庭提供鉴定外,还为当地监狱内的罪犯提供精神心理疏导治疗服务。该所是荷兰唯一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机构,业务量几乎占全荷兰的100%,安全和司法部拨款每年为4500万欧元。

该所的主要工作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对待审的犯罪嫌疑人的精神、心理状态进行司法鉴定,为法官定罪量刑提供帮助。该所主要接受警察、检察官、法官的鉴定委托开展精神病鉴定。接受委托后,一般让疑似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住进附属的观察中心,由鉴定专家进行观察和鉴定,目前约有250个罪犯住在该机构的观察中心。观察阶段一般为7周时间,在这7周中要对罪犯进行各种必要的调查、观察和鉴定,包括心理,精神方面的问题以及身体状况。二是对在监狱中服刑罪犯的心理状态、精神状态等问题进行疏导和治疗。荷兰有50个监狱,关押着1.1万名刑事罪犯;另有2000左右非法居留者被关在外侨监狱,等待被遣送;有750名青少年罪犯被关押;有1800人被关押在由安全和司法部指定的强制治疗机构。荷兰的监狱设有专门的心理医生,该所的任务就是指导监狱内设的心理医生开展工作,并对严重的精神病人进行治疗。该所的精神病专家每周要去监狱一次,与监狱里的心理医生一起就罪犯一周的表现进行交流,对疏导和治疗情况进行指导。三是就罪犯的精神心理状况向法官提出建议,帮助法官决定是否减刑,以及罪犯出狱后的精神心理问题的疏导治疗方案。

荷兰对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由法官决定。法官通常根据两个或两个以上精神病或心理学专家的建议,决定是否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强制治疗在安全和司法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费用由安全和司法部承担。

五、启示和建议

(一)加快统一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统一管理是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的前提。要按照司法鉴定工作“九统一”的基本要求,进一步理顺我国司法鉴定的职责分工。只有统一号令、统一规则,行业才有公信力,才能健康发展。要完善司法鉴定名册制度,切实消除实践中存在的各种干扰现象,进一步树立司法鉴定名册的权威性,确保司法鉴定名册制度的应有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加强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设。“两高”机构在推动司法鉴定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要加强十个国家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设,进一步发挥规范执业的示范引领作用,发挥解决重复鉴定、疑难鉴定中的作用。各省也要重点扶持、建设一批高资质、高水平的司法鉴定机构,形成以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为龙头,以其他司法鉴定机构为补充的格局,进一步规范鉴定秩序,减少重复鉴定,提升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

(三)加快完善司法鉴定的执业分类规范。执业分类是司法鉴定管理的基础,审核鉴定人和机构的执业资质,调查处理司法鉴定人和机构的执业行为,制定执业标准等等方面都会涉及执业分类问题。要采取先易后难、逐个规范的方法,尽快修订颁布多年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细化各司法鉴定专业的具体要求。

(四)探索建立司法鉴定技术创新机制。荷兰的司法鉴定技术在欧盟乃至世界范围是比较领先的,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作为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发挥了重要作用,其秘诀就是建立“创新黄金三角”的机制,与大学、研究所等机构结盟,开展基础理论研究,进行知识创新,与警察、检察官、法官等鉴定使用者结盟,提供开发方向和实用性验证,与网络公司、高科技创新企业结盟,进行实用性开发。我们要加强司法鉴定技术、产品的开发研究,扶持培养一批创新性鉴定机构、研究机构、公司企业;要在行业内部形成科研的氛围,鼓励鉴定机构开展科研,不断完善改进鉴定技术。

(五)加强司法鉴定的国际交流合作。全球化为跨国犯罪创造了条件,跨国犯罪促进了各国的司法合作。欧洲司法鉴定联盟十分活跃,正会同各大洲、区域性司法鉴定联盟协商建立世界性的司法鉴定组织。我国是一个大国,司法鉴定要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合作,及时了解掌握国际动态,参与国际标准规则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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