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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教育矫正模式的创新与发展

2013-01-30司法部办公厅

中国司法 2013年3期
关键词:恢复性个案罪犯

■周 勇 (司法部办公厅)

在影响罪犯教育矫正工作有效性的诸多因素中,教育矫正模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所谓教育矫正模式,是指教育矫正罪犯所遵循或采用的理念思路、制度体系、程序规则和方法工具,它集中体现了教育矫正活动的价值取向、原则标准和方法要求,具有根本性、系统性、概括性和方向性。教育矫正模式是否正确、科学、先进,有没有遵循或者符合教育矫正活动的客观规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在这种教育矫正模式下运行的教育矫正工作的成效如何。基于此,要提高教育矫正工作的有效性,首要的就是通过创新发展,逐步形成比较科学、规范、高效的罪犯教育矫正模式。本文根据国外罪犯矫正实践的成功经验和发展趋势,着重介绍目前比较先进和有效的个案矫正、循证矫正和恢复性矫正三种矫正教育模式,以供参考借鉴。

一、个案矫正模式

(一)基本涵义。个案矫正模式是指矫正系统以罪犯个体为基础实施评估、分类、管理和教育的矫正模式。其基本做法是,在罪犯入监之后,矫正官员首先对其进行入监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类与安置,与此同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该罪犯的个人处方式矫正方案,接下来,罪犯按照该个人处方式矫正方案参加相应的矫正项目,实施一段时间或完毕后对罪犯参加矫正项目的成效或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如果评估效果好,表明达到了预定目标,罪犯进入下一步矫正项目或者出监;如果评估效果不佳,表明未达到预定目标,需要对个人处方式矫正方案进行调整或修订,待调整或修订好之后重新予以实施。在理论上,个案矫正模式主要有两大支撑,其一是“以人为本”的人本主义思想,其二是个性差异性理论。在个案矫正模式下,“以人为本”对罪犯而言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尽最大可能去促进罪犯的发展和回归。因此,无论对罪犯的管理、分类还是对罪犯的矫正、处遇,都应当立足于有利于罪犯本身的成长、发展和释放以后的回归社会,尽量避免或消除同罪犯发展与回归不相适应甚至不利的各种影响。同时,心理学上的个性差异性理论告诉我们,监狱里绝没有两名完全一样的罪犯,由于每名罪犯都是特定的,与其他罪犯不是存在这样的不同,就是存在那样的差别,这就要求针对每名罪犯的矫正都应当是基于该罪犯的特定情况并与之相适应。不论复杂与否,个案矫正模式适合每一名罪犯。它强调要立足于罪犯个体,借助于科学的评估手段和管理技术,对罪犯进行合理的分类,制定个人处方式的矫正方案并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正,最大程度地促进罪犯个体的发展与回归。

(二)兴起及原因。个案矫正模式是上世纪90年代之后逐渐发展起来的。当时,人们通过对以往各种矫正模式如自治模式、医疗模式、更新模式、社区模式、监管模式等进行反省和总结后发现,上述每种矫正模式只是对于满足其条件的某些罪犯或某部分罪犯才有效,并非对所有罪犯都合适,比如,对于犯罪是由于犯罪者心理和生理的疾病和病患所致的罪犯,采用医疗模式比较有效;对于犯罪是由于没有经历一个正常的社会化过程而需要重新社会化的罪犯,采用更新模式较为合适;对于主观恶习严重、人身危险性大、多次重犯的罪犯,则应适用监管模式。也就是说,只有根据罪犯个体的具体情况采取与其相适应的那一种矫正模式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这充分表明,个案或个体化的管理与矫正 (即个案矫正)是取得良好矫正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构成要素。从构成内容上来说,完整的个案矫正模式通常需要具备五个要素:(1)个案矫正小组。个案矫正小组一般由1名主管和若干名个案矫正官员组成,必要时,心理医生、教育专家、戒毒专家、社会工作者、假释/缓刑官等也可以参加个案矫正小组。个案矫正小组的工作方式是通过举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个案矫正小组会议,就罪犯的评估结论、分类与安置、服刑计划的制定、审查与修改、罪犯的减刑与假释等重大问题作出决策。(2)评估工具。个案矫正模式中所使用的评估工具主要有罪犯人身危险性、监禁适应、矫正需求、发展需求、矫正效果、重新犯罪预测等方面的量表或工具。这些评估量表与工具通常具有较高的信度与效度,能比较准确地评估出罪犯在相应方面的真实情况与水平。(3)个人处方式矫正方案。这是指在个案矫正模式中,由个案矫正小组制定的关于罪犯个体的有针对性的、问题解决式的、目标和时间明确的服刑计划。(4)矫正项目。是专门设计用来实现某一矫正目标的一套系统化、程序化、规范化、可操作性的干预课程。如果将个人处方式矫正方案看作是医院的一张“处方”的话,那么矫正项目就是处方上那一副副“良药”。(5)个案管理档案。这是实施个案矫正模式的载体,罪犯的基本信息、评估结果、个人处方式矫正方案等都放在该档案中按照信息档案管理技术进行管理和处理。以上这五个要素对个案矫正模式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它们的有机配合直接影响着个案矫正模式的运行水平与效果。

(四)特征与价值。与以往的教育矫正模式相比,个案矫正模式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特征:(1)是一种管理型的教育矫正模式,较好地实施了对罪犯个体服刑刑期的管理、罪犯矫正目标的管理,同时由于运用现代档案管理技术和计算机信息技术,提高了效率与准确性。(2)是一种多学科的教育矫正模式。个人处方式矫正方案的制定、矫正项目的编制和实施通常都运用了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多种相关学科的原理、规律与知识。(3)是一种罪犯参与式的教育矫正模式。在入监评估和制定个人处方式矫正方案以及每隔一定时期,罪犯都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愿与想法。 (4)是一种“多对一”、“多对多”的教育矫正模式。对某一名罪犯来说,有关其重要事项的决定以及该罪犯个人处方式矫正方案都是由个案管理小组全体人员共同作出和制定出来的。对罪犯群体来说,个案矫正模式属于“多对多”的作用方式,即多名罪犯由多名矫正官员来进行管理与矫正。(5)是一种资源优化配置的教育矫正模式。在个案矫正模式下,耗费在每名罪犯身上的各种矫正资源通常是与其本身的矫正需求相对应,一般不会出现过剩或浪费的现象。(6)是一种专业化的教育矫正模式。无论评估与分类、管理与矫正,都是专业性和规范化的。各个流程和程序都是由经过专门培训、具备相关知识与能力背景的矫正人员来执行与操作,这就完全改变了以前主要依靠个人主观经验与个体素质的工作方式,实现了由经验型、随意型向专业型、规范型的转变。同时,由于各流程的专业化分工,矫正官员由以前“全包全管全揽”的“通才”转变为只专门负责其中一、两项工作 (如有的专门负责评估、有的专门负责个案管理,有的专门负责矫正项目)的“专才”,其专业化程度不断上升,工作强度明显下降,效率和效果显著提高。

(五)评价。个案矫正模式是一种比较先进和科学的矫正模式。建立罪犯个案矫正模式不仅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迫切需要,同时还是矫正工作科学化建设的具体举措。从构成个案矫正模式的机构与人员、评估工具、个人处方式矫正方案、矫正项目与个案管理档案等五个要素方面来分析,目前我国大多还不太具备,有的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但应当看到,近年来我们在评估工具、人员素质等要素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如研制中国罪犯心理评估系统、建立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标准与体系、研发矫正项目、开展监狱心理咨询师资格培训等等,这使得我们建立个案矫正模式的条件越来越变得成熟。可以相信,在矫正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下,通过逐步具备个案矫正模式所需要的五个要素,逐渐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个案矫正模式。

二、循证矫正模式

(一)基本涵义。循证矫正模式是指矫正系统遵循最佳证据对罪犯实施评估、分类、管理和教育的矫正模式。具体来说,循证矫正是指矫正工作者在矫正罪犯时,针对罪犯的具体问题,寻找并按照现有的最佳证据 (方法、措施等),结合罪犯的特点和意愿来实施矫正活动的总称。一般来说,循证矫正通常包括以下实施方法和步骤:第一步是提出问题,即矫正工作者发现和明确要解决的问题;第二步是获得证据,即矫正工作者通过文献检索等方法查找到解决这一问题的所有证据;第三步是找出最佳证据,即矫正工作者采用元分析、系统评价等专门方法技术对检索到的所有证据的正确性、有效性以及可推广性、可执行性、成本-效益状况等作出评价,从中找出适合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证据;第四步是应用证据,即矫正工作者在取得罪犯的同意和配合下,遵循最佳证据实施矫正实践;第五步是总结评估,即对矫正实践效果进行总结评估。本次循证矫正实践经评估后,便成为了下一次循证矫正实践的一个新证据。循证矫正模式强调,罪犯教育矫正的每一个工作,包括评估、分类、方案制定、矫正项目运用、管理、教育等,都应当按照现有的最佳证据来开展或实施,以取得尽可能好的效果。

(二)兴起及原因。循证矫正模式的兴起主要有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原因。从内部看,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矫正费用的持续增加,人们对矫正系统投入大量资源对罪犯实施的众多教育矫正项目和干预措施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1974年,美国学者马丁森 (R.Martinson)发表了“矫正对减少重新犯罪没有明显效果即‘矫正无效’”的观点,这就是震撼矫正界的著名的“马丁森炸弹”。后来,马丁森修正了自己的观点,认为一些矫正项目对累犯的确有明显的效果,而另一些则无效。1998年,以马里兰大学教授谢尔曼 (L.W.Sherman)为首的研究小组出版了题为《预防犯罪:哪些有效?哪些无效?哪些还在进行中?》的研究报告,明确指出,目前所实施的矫正项目对减少重新犯罪并非都有效,只有那些结构化的、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的、使用多种矫正措施的、注重培养技能 (社会技能、学业和职业技能)的和采用认知-行为学干预方法的矫正项目在减少重新犯罪方面才是有效的。这些研究充分说明,矫正实践中要尽可能采用那些经过实证研究证明有效的矫正项目和干预措施,同时要尽可能避免采用那些无效的矫正项目和干预措施,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矫正的效果,实现矫正资源的效益最大化。这是导致循证矫正模式产生的内部原因。从外部看,循证医学等循证实践运动的蓬勃发展,直接导致了循证实践的理念与方法在矫正实践领域中的应用,从外部有力促进了循证矫正模式的产生。

(三)关键问题。建立循证矫正模式、开展循证矫正实践必须抓住两大关键问题。一是“证”的问题。“证”的问题是开展循证矫正实践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可供遵循的证据,循证矫正也就无从谈起。解决“证”的问题主要有三条思路:(1)开展高质量的矫正研究,为循证矫正提供可供遵循的高级别证据。一般认为,关于全部随机对照实验研究的元分析/系统评价研究所获取的证据级别最高,效力最大,大样本的随机对照实验研究获得的证据级别第二,非随机对照实验研究、无对照组实验研究以及准实验研究获得的证据级别次之,而专家意见、个人经验等证据级别最低,只有在高级别证据不存在的情况下才可采用。基于此,要针对矫正过程中拟解决的具体问题,大力开展高质量的矫正研究,特别是大样本、设立随机对照组、运用量化分析和模型构建方法的实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元分析/系统评价研究,努力为循证矫正提供高级别的研究证据。 (2)制定良好的实践指南、原则、标准或手册,为循证矫正提供可供遵循的最佳证据。目前,国外在多年研究基础上已经制定形成了循证矫正应遵循的八条原则,即:风险与需求精确评估原则、强化内在动机原则、目标干预原则 (具体包括风险原则、需求原则、因人施教原则、干预度原则、处遇原则)、技能培训原则、增加正面强化原则、在自然社区中持续支持原则、过程考核原则、反馈评估原则,认为在实践中,只要确保罪犯干预措施和矫正项目符合这些原则,那么就属于循证矫正。可见,针对矫正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制定出经过科学验证的矫正指南、原则、标准和手册,直接提供给矫正实务工作者作为遵循的最佳证据使用,是推行循证矫正模式的一个有效做法。(3)利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手段建立功能完善的证据数据库,收集、整理、维护、传播和推广最新的矫正研究证据,为开展循证矫正提供方便高效的证据检索和查询服务。比如,国际上最为著名的循证实践组织——英国科克伦协作网 (Cochrane Collaboration)实际上就是医疗健康领域实验研究证据的数据库,为开展循证医学实践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再是“循”的问题。循证矫正中的“循”贯穿于循证矫正实践的全过程,包括从发现和明确矫正问题,到检索收集解决矫正问题的证据,对证据进行评鉴从中找出最佳证据,将最佳证据应用于实践,评估应用结果等环节。履行好“循”需要掌握相应的方法技能,如文献查询技能、文献评鉴技能、将证据应用到实践中的技能等等,这些通常可以通过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实际演练和操作实施来加以解决。

(四)特征与价值。与传统矫正相比,循证矫正模式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特征:(1)实效性。根据最佳研究证据 (即从同类问题大量研究中挑选出来的、与解决所需问题最为契合的研究证据)来实施矫正的循证矫正,比凭借个人经验 (包括来自个体本人在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在学校和书本中获得的经验以及师徒传授的经验)来实施矫正的传统矫正,其正确性、有效性要大大提高。(2)高效性。循证矫正模式要求按照最有效的矫正方案来实施矫正,注重成本-效益分析和矫正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提高矫正工作效率,降低成本,节省资源,减少浪费,实现矫正资源的效益最大化。(3)时效性。循证矫正模式强调要遵循现有的、而不是以往的最佳证据开展矫正实践,这意味着要随着时间的发展和新的研究证据的出现,及时寻找新的最佳证据并依此进行矫正实践,确保所依据的最佳证据在当前是最新、最有效的。(4)罪犯参与性。循证矫正充分考虑到罪犯在文化水平、生活经历、性格偏好、风险需求等方面的特点,注意听取罪犯意见,有利于调动罪犯的积极性,取得罪犯的支持和配合,发挥罪犯在矫正活动中的主观能动性。(5)研究与实践的融合性。在循证矫正模式下,矫正研究和矫正实践紧密相联,相互促进。矫正研究为循证矫正实践提供研究证据,有力推动了循证矫正实践的不断发展;循证矫正实践为转化、应用矫正研究成果提供舞台,有力推动了矫正研究的深入开展。可以说,开展循证矫正为在实践领域中应用矫正研究成果、缩短矫正研究与矫正实践的距离架设了一座沟通的桥梁,有利于实现研究和实践双赢。此外,开展循证矫正还有利于树立并强化按照最佳证据开展矫正工作的意识,提高矫正工作者实施循证矫正的技能和本领,等等。

(五)评价。循证矫正模式不仅强化了要遵循现有最佳证据开展矫正实践的理念,而且更重要的是提供了一套科学系统的方法论,使得“遵循证据开展矫正”变成了现实。循证矫正模式的引入和推行将会给我国矫正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带来一场根本性的变革,对于提升矫正工作的科学化、有效性水平,提高罪犯教育矫正质量和效果,促进矫正事业科学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三、恢复性矫正模式

(一)基本涵义。恢复性矫正模式是指矫正系统运用恢复性司法的精神、原则、方法和程序对罪犯实施管理、处遇和教育的矫正模式。其中,恢复性司法是指与犯罪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各方 (政府、犯罪人、被害人以及社区等)共同参与犯罪处理活动的司法模式。与传统的报应性司法不同,恢复性司法认为犯罪是对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破坏而不仅仅只是对法律的触犯,因此主张对犯罪最适当的反应就是去修复这一错误行为所带来的各种破坏,包括鼓励被害人与犯罪人以及社区之间的协商,重视恢复各方所遭受的损害与和谐的关系,重视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和解,把犯罪人的悔恨、忏悔和被害人的宽恕作为重要关注点,重视犯罪人对被害人的赔偿、社区的积极参与以及着眼于社会长远利益的考虑等。在恢复性司法看来,刑事司法的任务主要不是去单纯惩罚犯罪人,而是要全面恢复犯罪人、被害人和社区因犯罪而造成的损失,以最终达到一种“无害的正义”。恢复性矫正便是上述恢复性司法的原则和方法在矫正实践中的运用。具体来说,通过监狱的精心设计、组织和安排,在公正中立的调解人 (如监狱、社团协会、慈善组织等)帮助下,罪犯、被害人及受犯罪影响的任何其他个人或社区成员共同积极参与解决由犯罪造成的问题,采用协商、和解、道歉、赔偿等方式,使各当事方因犯罪受到的伤害得到修复或改善,具体包括使罪犯能够深刻认识其行为的原因和后果并切实承担责任,修复羞耻心和自尊心并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使被害人获得补偿、增强安全感和得到满意结果,使受到犯罪损害的被害人、罪犯和社区三者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得到修复、愈合和改善,使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并防止其重新犯罪,等等。从中可见,通过恢复性矫正,监狱能够较好地实现了由报复、报应、惩罚的目的向恢复、挽救、改善的目的转变。

(二)兴起及原因。恢复性矫正最早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在比利时、英国、美国等国出现。导致恢复性矫正出现的原因除了受到恢复性司法蓬勃发展的巨大影响外,还有两个直接因素。一是监狱监禁罪犯的传统做法的弊端日益凸现,一方面传统的监禁经验不仅对罪犯的矫正和恢复帮助不大,反而会使他们受到更进一步的伤害;另一方面,对罪犯的监禁处罚也不能使被害人、邻居和社区完全满意,因为犯罪所带来的对被害人、邻居和社区的损害可能并没有得到修复和愈合。二是监狱中的某些情形 (比如部分罪犯希望赔偿受害人或向受害人当面赔罪等)确实需要在监狱中运用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和原则。

(三)主要措施。恢复性矫正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思路和做法:(1)树立恢复性矫正的理念与意识。在罪犯和矫正工作人员中大力宣传和倡导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和精神,努力使恢复性矫正的理念和精神深入人心,成为共识,逐步在监狱的日常运作、管理以及相应制度的制定与执行中形成一个自觉应用恢复性司法原则和程序的精神氛围。(2)修补与改善罪犯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罪犯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不仅会因犯罪而遭受破坏,而且还会因民事赔偿未能兑现、罪犯受到严厉的监禁刑罚等加以恶化。罪犯与被害人之间这种对立、排斥和敌对的关系在罪犯服刑期间通常不会显现出来,但一旦罪犯刑满释放后,双方面对或接触时就会表露出来,进而对罪犯的顺利回归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隐患。因此监狱在罪犯服刑期间就很有必要采取建立罪犯忏悔教育制度、罪犯-被害人和解制度、劳动赔偿制度等措施来努力化解双方既有的冲突和矛盾,修补和改善彼此之间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3)修补与改善罪犯同家庭、社区之间的关系。罪犯同家庭、社区之间的关系常常会因犯罪受到损害,如罪犯与家庭成员之间因犯罪产生隔阂甚至被家庭抛弃,罪犯与社区的关系因犯罪趋于紧张、对抗,罪犯遭受到社区的排斥和敌对等。对此,监狱可以通过开展亲情教育、社会帮教和感恩教育等,积极修补和改善罪犯同家庭、社区的关系。(4)构建监狱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就监狱而言,监狱关押的罪犯全部来自于大墙外的社会,将来还要回到社会中去,与社会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离不开社会的支持和配合,同时,修补和改善罪犯因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也是罪犯释放后顺利回归社会、不再重新犯罪的重要条件之一,因此帮助罪犯修补和改善社会关系也应当是监狱的一件“份内之事”。就社会而言,监狱是社会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监狱服刑的罪犯最终还是要回到社会中来,而和谐社会的构建不可能将刑释人员排除在外。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改造罪犯也是社会的职责。综上可见,监狱和社会的关系应当是一种相互支持、协作配合、共同双赢的密切关系,社会要为监狱执法和改造罪犯工作营造一个理解、支持、配合的环境,积极参与罪犯的教育矫正工作,而监狱则要在改造罪犯、改善罪犯与社会之间关系方面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四)特征与价值。与传统的矫正模式相比,恢复性矫正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特征:(1)拓宽了监狱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价值。恢复性矫正那种致力于弥补因犯罪而损害的社会关系的理念和做法,显然有助于罪犯获得被害人的宽容和谅解,获得家庭和社区的接纳和支持,为罪犯顺利融入社会创造必要的条件和基础。可见,在恢复性矫正中,除了通过教育改造罪犯来间接为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作用外,还可以通过直接修复和改善罪犯各种因犯罪遭受破坏的社会关系来减少社会中的不和谐因素,培育社会亲和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2)重视罪犯改造的主体性作用。在传统的矫正模式下,监狱的矫正带有强烈的报应性和明显的强制性,罪犯往往是在非自愿和非发自内心的状态下接受改造,改造的效果不甚理想。恢复性矫正承认并相信罪犯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能够面对和妥善解决自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问题。恢复性矫正的一项任务就是去创造条件和提供机会,激发罪犯接受改造和参与和解的自主性,唤醒罪犯内心的责任感和义务感,鼓励罪犯真心悔过自新和改恶从善,促使罪犯对自己的过错负起责任并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3)强调罪犯心理的恢复和重整。恢复性矫正认为,犯罪行为给罪犯本人也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破坏,包括失去工作、损失财产以及“犯罪人标签”、“监狱化人格”、烙印化的耻辱等心理上的阴影、打击和破坏,这些损失和破坏不仅会影响到罪犯的服刑生活,而且在罪犯刑满释放以后还会继续延续下去,使得罪犯丧失基本的羞耻心、自信心和生活的勇气,产生“破罐子破摔”,直至步入再次犯罪的道路。为此,恢复性矫正特别强调重塑羞耻心,通过积极采取组织罪犯参加公益劳动、慈善利他活动 (向弱势和贫困群体献爱心)以及开展心理矫治、忏悔教育、感恩教育等一些系列活动,让罪犯重新树立自我价值感 (感到自已并非一无用处)、生活的信心和勇气,不断恢复并增强罪犯的羞耻感、自尊心和社会责任感,在最大程度上缓解和消除监狱化的消极影响,促使罪犯以一种正常的、积极的心理状态顺利回归社会。(4)倡导建立一种以沟通、调解、恢复的方式来解决矛盾纠纷的监狱文化氛围。恢复性矫正认为,对于监狱发生的矛盾纠纷和冲突争端,包括罪犯之间的吵架、打架、斗殴等,罪犯对监狱警察的对抗、敌对等,单纯的责备、惩戒方式有时可能并不能达到最佳效果,因为当事各方因发生矛盾冲突而受到损害的社会关系并不会因为进行了责备、执行了惩戒而自动得到修复和愈合,有时可能会愈加恶化。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冲突,必须在监狱中培植一种以真诚沟通、相互谅解、重塑和谐为基础的争端处理方式的文化氛围,让罪犯学会以一种平和的方式来解决冲突和化解矛盾。这样一种文化氛围不仅对维护监狱良好的监管秩序和人际关系十分有利,而且还能以潜移默化的方式不断促使罪犯从心理和行为上作出积极有效的改变。

(五)评价。国外几年来的探索经验表明,开展恢复性矫正确实对于促进罪犯的矫正,修复各当事方因犯罪受到的伤害,改善受害人、罪犯和社区三者的关系,建立监狱与社会的良性互动等具有非常积极、正面的作用。在我国监狱系统,尽管已经有了某些恢复性措施或做法,如邀请受害者到监狱讲述犯罪者带给他及社会的伤害,邀请罪犯家属到监狱进行亲情教育等,但有意识地、系统全面地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和程序应用于矫正工作中还从未有过。因此,国外恢复性矫正模式很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特别是恢复性矫正那种努力使罪犯、受害者和社会因犯罪受到的伤害和破坏均得到修复或改善的追求,无疑对于实现矫正的根本目标、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巨大的应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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