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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意义、问题与出路
——基于浙江省仙居县 “阳光驿站”建设的分析视角

2013-01-30浙江省仙居县委党校课题组

中国司法 2013年3期
关键词:驿站矫正阳光

■浙江省仙居县委党校课题组

青少年是国家、社会与家庭的未来与希望。一份2005年6月来自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13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明显增加,其中14~15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另据统计,全国2.2亿青少年学生中,平均每分钟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本课题将着眼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急剧上升并已成为严重社会问题这一严峻形势,联系社区矫正工作和浙江省仙居县“阳光驿站”建设,着重就青少年社区矫正相关问题作一具体的分析和探讨。

一、社区矫正制度溯源

社区矫正①“ 社区矫正”系外来语,又称“社区矫治”、“非监禁矫正”、“社会内处遇”等等。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Community correction)的萌芽可追溯至19世纪40年代,当时的英国地方法院对于有改造可能的少年,采取不关押而让其置于监护人的保护之下的措施,并进而形成“保护观察”这一社区矫正制度;大约在同一时期,美国鞋匠约翰·奥古斯塔斯受波士顿法院委托,开始对犯罪人进行指导监督,这一制度后来与少年法院制度相结合,发展成为美国的“保护观察”制度。

而作为现代刑罚制度的社区矫正,世界各国一般公认始于英国1972年的《刑事司法条例》;1973年,英国在《刑事法庭权力法》中创立了“社区服务”刑种,这一称谓是最早将社区矫正作为实施犯罪改造形式之一的法律;美国的社区矫正起步相比英国稍晚,具有现代意义上的矫正项目直到1966年才出现在加利福尼亚州,主要针对交通违规者不能支付交通罚款而实施的,随后许多州相继确立社区服务项目使犯罪者通过公益劳动来挣钱赔偿受害者等;1973年,美国的明尼苏达州州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社区矫正法》;1984年,美国制定综合犯罪控制法案,随着此法令的执行,社区矫正执行的范围再度扩大。

英美法系之外,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日本的社区矫正思想最早可以追溯至1868年的明治维新;1922年,日本的少年法采用缓刑和少年教养院等措施对少年犯进行保护,并允许为罪犯治疗的志愿者参与其中的活动;二战后,随着少年法获得全面的修改,日本对成年犯的假释和缓刑制度的使用得以确立,并发展出了独具特色的更生保护制度 (社会内处遇),针对违法者、犯罪者以及出狱者,将其作为社会人而在社会中对其进行改造。

就中国而言,1911年,《大清新刑律》首次引入缓刑制度,但随着清王朝的覆灭,该法未能真正实施;1943年,陕甘宁边区创造“回村执行”的刑罚执行方法,这可以说是“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萌芽”;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确定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等非监禁刑的适用条件、对象、考察内容和执行机关,但并未采用“社区矫正”概念;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建设正式启动②2009年“两院两部”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社区矫正制度在全国全面试行。中国目前社区矫正的对象为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相继出台,对社区矫正给予了法律上的肯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将各地在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工作体制机制、矫正方法和模式等固定下来,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并为下一步研究制定《社区矫正法》、全面确立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推进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

首先,立足整个社区矫正工作大局,其必要性与合理性在于:

1、从制度文明看:社区矫正工作符合刑罚执行社会化国际大趋势。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2000年数据统计显示,加拿大适用社区矫正刑的比例在全世界最高,达到79.76%,澳大利亚达到77.48%,新西兰为76.15%,法国为72.63%,美国为70.25%,韩国和俄罗斯较低,但也分别达到45.9%和44.48%,在中国则不到15%③近几年,随着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逐步深入人心,罪犯缓刑假释率一度提高,但还是远不足30%。。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相比,我国适用社区矫正的比例较低。

2、从效益价值看: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为国家节约大量财政资源。2000年统计资料显示,关押改造一个罪犯的年费用已达到7266元;而试点运行结果表明,一名社区服刑人员的年矫正经费仅为监狱服刑罪犯监管经费的1/10。社区矫正通过整合社会资源,有效减少了刑罚执行成本,缓解了监狱压力,使之能够集中财力、警力、物力去矫正那些恶习较深、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较大、极端不配合改造的少数罪犯。

为了验证测试方法的准确度,选择了土壤国家一级标准物质GBW07446(GSS-17)按照样品处理的步骤进行处理,测试了其结果见表4。

3、从实际成效看: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截至2012年9月,全国已有超过97%的地 (市、州)、94%的县 (市、区)和89%的乡镇 (街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93.2万人,解除矫正51.2万人;已解除矫正人员中,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为0.21%④吴爱英:《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求是》,2012年17期。。以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为核心,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⑤中 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坚持党的领导,以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为核心,全面落实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三项工作任务。日臻完善。

其次,着眼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其必要性与合理性在于:

1、社区矫正有助于重塑青少年“公民人格”。青少年犯罪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程度低,可塑性较强,改造后回报社会的几率高。而矫正的本意就是“通过矫治而使之归正”,其目的就是遵循刑罚谦抑性和刑罚人道化原则,通过关心、指引、帮教而唤起被矫正者的良知、尊严和责任,帮助被矫正者痛改前非,放弃犯罪人格和犯罪行为,重塑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养成适当的社会生活方式,完成健全的社会化过程。

2、社区矫正有助于提升青少年复归社会能力。与高墙监禁不同,社区矫正可以有效维持社会常态下的原有人际关系、人际沟通,随时随地感受来自社会和亲友的关爱,有效克服被歧视感、被遗弃感,有效避免产生反社会心理;可以通过与社区居民的良性互动,主动接受社会主流文化,与社会发展和矫正需要产生同步变化;可以通过自身良好表现,不断增进社会认同,获得社会信任,消除“社会排斥”,加快达到再社会化目的。

3、社区矫正有助于避免青少年过早贴上标签⑥标签理论 (Labeling theory)是以社会学家莱默特 (Edwin M.lement)和贝克尔 (Howard Becker)的理论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工作理论。这种理论认为每一个人都有“初级越轨”,但只有被贴上“标签”初级越轨者才有可能走上“越轨生涯”。社会工作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通过一种重新定义或标定的过程来使那些原来被认为是有问题的人恢复为“正常人”。。如果将青少年罪犯过早投进监狱,给他们贴上“罪犯”的标签,势必会使他们的心灵受到扭曲、挫伤,进而顺应社会评价“自我降格”,自暴自弃,对社会产生反感与叛逆,从此在违法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

4、社区矫正有助于阻断青少年“二次感染”。未成年人的辨别能力低,从某种意义上说,监狱会成为涉世不深青少年学习犯罪的场所。从教育、挽救青少年的目的出发,对青少年罪犯采用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刑,可以远离犯罪的亚文化环境,使青少年罪犯既受到一定的惩罚教育,又能在社会的关怀和帮教下,重塑正确人格。

5、社区矫正有助于消除青少年“监狱化”人格。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学者Sykes认为,监禁刑会给受刑人带来五大痛苦,即:自由之剥夺、物质与接受服务之剥夺、异性关系之剥夺、自主性之丧失和安全感之剥夺。这些痛苦对服刑犯的人格和自我价值感构成巨大威胁,极易造成自律力萎缩、意志力丧失等“监狱化”人格现象。而社区矫正相对满足青少年渴望自由的需求,且较少硬性强制色彩,可以有效防止“监狱化”人格的出现。

三、当前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主要问题

(一)规范缺失:没有统一模式、专门制度,各地试点工作随意性、差异性、功利性问题较为突出;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力度不够,相关评估考核奖惩机制不完善;涉矫部门、单位协同配合意识不强,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水平低;现行法律法规不健全,矫正部门腰板不硬、底气不足。

(二)认知偏差:部分家长、青少年对社区矫正的行刑性质认识不足,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现象较多;社会各界理解、支持不足,相关企业、民众对社区矫正青少年抵触、排斥、顾虑重重,学龄青少年“犯罪即失学”情况普遍;个别地方重帮教、轻矫治,社区矫正工作形同于安置帮教。

(三)特色不明:普遍没有专设青少年社区矫正机构⑦目 前国内青少年不良行为习惯矫正机构有:长沙塑才青少年心理辅导学校、湖南春雷青少年特训学校、纽特思特 (中国)家庭教育支持机构、广东汕头立新教育训练学校、嘉年华青少年心理咨询健身服务中心等等,皆非青少年社区矫正机构。,青少年矫正与成年人矫正混同操作;矫正方式针对性不强,没有为矫正对象配设专门矫正小组和个案矫正制度;社区矫正活动单一,缺乏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矫正项目;没有顾及保护个人隐私,青少年对矫正工作存在一定抵触情绪。

(四)保障不力:人员队伍势单力薄,难以胜任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欠缺专有经费⑧虽然2006年《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已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公用经费保障范围,但并没有设定具体数据、比例。、场地,矫正工作容易流于一般性的日常监管;没有就业安置、低保机制,矫正工作对矫正对象欠缺吸引力;社区发育不成熟,合格社区少,青少年所处社会环境不纯净、不安全。

四、“阳光驿站”:青少年社区矫正新模式

(一)基本做法

2011年5月19日,浙江省仙居县政法委、关工委、司法局与慈善总会在横溪镇、官路镇举行“阳光驿站”示范基地授牌仪式。首批横溪镇柯家村、官路镇石井村两个“阳光驿站”示范基地正式成立。时至今日,台州市关工委系统在全市范围已陆续创建了60余个“阳光驿站”。

“阳光驿站”,是仙居县关工委参与归矫正青少年帮扶工作的一项新探索、新尝试,是新时期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的一个新载体、新平台。其基本工作思路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在班子强、社会风气好、能提供教育活动场地和就业安置基地的村居、社区、企业为归矫正青少年建立“阳光驿站”,让归矫正青少年、特别是“三无青少年”(即刑释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青少年)能在“思想上得到关心,工作上得到支持,生活上得到关照,待遇上得到平等”,感受到党、政府和社会关爱,感受到“阳光驿站”的温暖,满怀信心面对未来。

“阳光驿站”示范基地紧紧围绕“安其身、暖其心、用其长、育其人、正其本”的工作原则,以教育、感化、挽救、办实事做好事等人性化关爱帮教为主要管理办法,注重开展思想道德、革命传统、法律法规教育,积极开展科技培训、帮困助学、文化体育等多种载体形式的有益健康活动。在帮教过程中采取“一对一”、“多对一”结对帮教形式。关爱帮教的主要途径有:“一访”,即月访见面一次;“二互”,即相互沟通,真情互动;“三联”,即“五老”志愿者、司法所 (专职社工)、村 (企业、学校、监护人)等联动帮教;“四督”,即督查帮扶对象遵纪守法、社会道德情况,督查村居和家长严管重教、社会关爱情况; “五导”,即思想引导、心理疏导、学业辅导、行为教导、创业指导。关爱帮教的主力军是“五老” (老干部、老战士、老教师、老模范、老科技专家)。

“阳光驿站”的创办,当地党委、政府给予了有力支持⑨出 于创办费用、土建手续诸方面考虑,事实上,“阳光驿站”所设“七室一房一场”,从法律角度讲,只是当地党委、政府出面与所在村居、社区、企业确立的一种借用关系。。对提供教育活动场地、就业安置基地的村居、社区、企业实行扶持政策;同时通过自己拿一点、上级助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办法,建立“阳光驿站”基金,解决归矫正青少年必要的教育、管理、饮食、住宿等必要经费开支。每个“阳光驿站”还统一配设了规范的“七室一房一场”,即:法制教育室、科技教育培训室、心理辅导谈心室、图书阅览室、电教室、文体室、寝室、厨房和运动场。

(二)工作成效

“阳光驿站”创办一年多以来,工作扎实有力、运行顺畅高效、创举亮点纷呈、成绩振奋人心。截至2012年6月,全县已有300多名“五老”同志先后与200多名35岁以下归矫正青少年[10]对 青少年的年龄界定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如青少年生理发育成熟年龄、青少年犯罪研究主要年龄范围、共青团主要工作对象、人口统计方面规定、社会习惯认为人的社会成熟年龄等等。目前共青团规定团员的年龄为14~28岁。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建议可考虑将青少年界定为14~28岁。组成结对帮扶。“阳光驿站”共为9人提供了过渡性安置;对94人次进行就业形势政策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开展解矫前谈话647人次;集中法制教育2016人次;归矫正青少年重新违法犯罪率保持为零。其主要成效为:

一是立足乡镇,创新工作方式,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兼结合工作格局。形成了“乡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县关工委组织协调,司法所指导管理,村两委组织实施”工作新格局;同时,落实2+1或3+1责任到人帮教措施,“五老”志愿者、镇关工委和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干部、大学生村官、专职社工、归矫正青少年家属各司其职开展工作。

二是对症下药,创新教育形式,形成集中、分类、个别三位一体教育体系。通过集中教育,使新入矫人员和新释放人员获得教育初期感受;对帮扶对象按照性别、年龄、犯罪类别等分别进行教育,增强矫正帮教专业性和科学性;针对帮扶对象特殊问题,通过心理咨询、个别谈话等个性化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大大提高了矫正帮教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是以人为本,创新帮扶措施,形成针对性强、覆盖面广的帮扶救助体系。通过提供“第一餐饭、第一夜住宿”等过渡性安置服务,解决归矫正青少年基本生活问题;针对无技术、就业难问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推介等服务;开展社会认知教育,邀请有专业背景的老教师、老医师开展心理咨询辅导,帮助归矫正青少年重建融入社会的健康心理。

五、推进“阳光驿站”建设的后续建议

(一)进一步解决好与现行制度有机对接、并轨问题。《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 (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这与“阳光驿站”现已形成的“乡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县关工委组织协调,司法所指导管理,村两委组织实施”工作格局和运行模式存在明显的不一致。从“五老”关爱工作团依托“阳光驿站”阵地和司法所,利用其自身特有亲情优势、政治优势、威望优势和时间优势,能够较好胜任对现有归矫正青少年“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任务的现实情况出发,建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尊重并认可“阳光驿站”现有工作格局和运行模式,让渡社区矫正青少年相应“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任务,重点组织开展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二)进一步解决好“阳光驿站”资源合理有效利用问题[11]在不影响归矫正青少年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的大前提下,应设法最大化利用好“阳光驿站”宝贵资源。但在“阳光驿站”品牌共享问题上则应做到慎之又慎。。“阳光驿站”的关爱帮教主体是“五老”,主要硬件是“七室一房一场”及就业安置基地。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也有自成体系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社区矫正人员及配置硬件;与此同时,还担负社区矫正执行工作主要职责,如: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外出、变更居住地的审批,给予警告,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提出减刑建议,对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组织追查,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等。据此,建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履行社区矫正青少年执行工作主要职责,与“阳光驿站”分享自身资源;同时分享“阳光驿站”原有“五老”志愿者、“七室一房一场”、就业安置基地。

(三)进一步解决好归矫正青少年个性化教育管理问题。重点是双方相互监督,在社区矫正青少年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过程中严格遵照执行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二)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三)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四)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五)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六)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七)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八)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 (其他归矫正青少年可参照执行此办法)。

(四)进一步解决好工作成果宣传、总结、推广问题。“阳光驿站”创办至今,其创新做法受到国家司法部、省关工委领导高度关注与肯定。据笔者所知,在其成果宣传、总结、推广方面目前已形成关工委、司法局两套不同口径,其分歧主要来自服务对象的认定上。市关工委认为“阳光驿站”是其参与归正青少年帮扶工作的一项新探索;市司法局则将“阳光驿站”定位在对全体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上;而仙居县创办之初的关爱对象还包括患有吸毒、聚众斗殴、偷盗、赌博等不良恶习的35周岁以下的青少年和其他青少年。笔者认为,一方面,北京市司法局2007年开始“阳光中途之家”(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的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机构)试点,2011年已覆盖全市;而另一方面,目前全国还没有一家专门面向归矫正青少年的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机构。据此,建议今后的运作、宣传、总结、推广,应立足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将“阳光驿站”定位为面向归矫正青少年的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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