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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证矫正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运用的思考*

2013-01-30姜金兵江苏省司法厅副厅长

中国司法 2013年3期
关键词:矫正循证工作者

■姜金兵 (江苏省司法厅副厅长)

■桑先军 (江苏省司法厅研究室)

循证矫正,本意是“基于证据的矫正”,其核心是遵循研究证据进行矫正实践,强调罪犯改造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从而把研究者的科研成果与矫正工作者的矫正实践结合起来,实现矫正效果的最大化。循证矫正是现代科学精神对矫正实践领域的渗透,为罪犯改造工作带来了一场方法论革命①张桂荣、司绍寒、陈静编译《美国循证矫正实践的概念及基本特征》,《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年第6期。。2012年9月,张苏军副部长在“循证实践与循证矫正国际研讨班”上明确提出:“我们应当学习借鉴国外循证矫正的有益做法,结合我国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实际加以创造性地运用,经‘本土化’处理,最终形成一套符合中国实际的循证矫正体系。②参见张苏军《在循证矫正方法及实践与我国罪犯矫正研讨班上的讲话》。”这就要求探索建立符合我国社区矫正实际的循证矫正工作机制。然而,由于我国循证矫正的研究与实践刚起步,如何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实施循证矫正的理论研究基本处于“真空”状态,难以对实践探索提供较为具体的智力支持与理论指导。为此,在综合分析国内外循证矫正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对循证矫正在社区矫正中运用的条件、任务、价值目标与实施要素及注意事项提出一些思考,以期推动我国社区矫正中循证矫正工作的实践探索。

一、运用循证矫正的基本条件、任务与价值目标

“循证矫正,简言之,就是遵循证据进行矫正。具体来说,循证矫正是指矫正工作者在矫正罪犯时,针对罪犯的具体问题,寻找并按照现有的最佳证据 (方法、措施等),结合罪犯的特点和意愿来实施矫正活动的总称。③参见张苏军《在循证矫正方法及实践与我国罪犯矫正研讨班上的讲话》。注:本文采用张苏军副部长关于循证矫正的定义。目前,学者研究与翻译中对于循证矫正存在不同界定,但对于实践探索而言,张苏军副部长的界定相对较为完整、更具实践指导性。笔者认为,循证矫正、循证实践与循证研究,三者是相对独立又相互交叉的概念。循证实践是一种方法论意义的概念范畴,多指一种科学分析与实践的方法。循证矫正,一般视为循证实践在罪犯矫正领域的运用与延伸。循证研究,广义上可视为对各领域循证实践的科学研究,狭义上可视为,在循证实践进行中基于“证”的理性研究,属于实践与研究有机统一的部分。”循证矫正的核心特征在于“遵循研究证据进行实践”,矫正过程中关注、使用、丰富“最好的研究证据”④参见张桂荣、司绍寒、陈静编译《美国循证矫正实践的概念及基本特征》,《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年第6期。注:在此处,笔者在《美国循证矫正实践的概念基本特征》原文论述“关注并使用已有的最好的研究证据”中增加了“丰富”一词,以强调循证矫正研究与实践的统一。。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证据”,与通常刑事技术科学上的证据内涵并不完全相同,它着重指的是形成的经验、研究成果、成熟做法、发现的规律与具有实证意义的实践表征。而“循证”的意义在于以保障社区服刑人员受到最好的矫正服务、实现最好的矫正效果为目的,充分借鉴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促进矫正研究与矫正实践的协调发展。为了实现“证”在矫正活动中的推动与保障作用,社区矫正实践必须具备以下“四项基本条件”,或者说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运用循证矫正应当突出以下“四项基本特性”,才能体现循证矫正的基本内涵:第一,矫正实施必须具有针对性。当前,一般理解循证矫正为个案矫正的升华,如此判断,有正确的一面也存在稍失偏颇的地方。其正确的一面为:运用好循证矫正,首要强调矫正实施的针对性,强调刑罚个别化在矫正实践过程中的贯彻与落实,所以矫正实施必须具有个体针对性。其存在偏颇的地方就是:循证矫正中的针对性不仅强调矫正对象的差异性,更强调矫正方法的条件性,这就是第二点:矫正方法必须具有实证性。矫正方法立足于矫正研究、又脱离于纯理论研究范畴,注重实证过程、规则、结论的运用与丰富,注重矫正活动的实证描述、矫正效果的客观评估。在此语境下,个案矫正不局限于矫正工作者个人经验或思考,而是基于具体的实证结论、科学规范的验证,从而保障矫正实践的正确性与有效性。也正是矫正方法基于实证,开展循证矫正之初就要保障第三点:矫正方案必须具有选择性。循证矫正并不是要社区矫正抛开过去矫正实践而另起炉灶,这样的设想违背循证实践要义,更是不现实的空想。在我国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实际中开展循证矫正工作,第一步就要对于近十年的社区矫正实践与理论研究成果加以理性总结,尤其是矫正方法、矫正经验、矫正工作规律的归纳与整理,以保证循证矫正小组或工作者在开展工作中能够从丰富的矫正方案中选择唯一的方案。这也就不难理解,建立证据数据库成为英美等国家开展循证实践的通行做法。而建立证据数据库只是第一步,维护、丰富数据库才是关键环节。第四点,矫正过程必须具有动态性。矫正工作者要通过实证分析密切关注社区服刑人员的需求、风险变化与发展走向,有针对性地调整矫正方案,要关注最新的经验总结、研究成果并融入到矫正中去,同时还要将矫正实践中的效果分析、验证结论、经验总结及时加以整理、录入数据库,为其他矫正工作者提供可以借鉴的“证”。目前,全国范围内建立社区矫正证据库尚未规划实施,在省级层面有选择性、针对性开展大样本随机对照试验研究,探索建立证据数据库非常迫切,一方面近十年的社区矫正实践形成了体制条件、理论基础与物质保障,另一方面由省级层面试点探索进而推动全国范围内推广、促成较为一体化的循证矫正体系,也符合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规律。

为了保障循证矫正有效实施,美国循证矫正工作强调八项相互高度依赖的原则:精准地风险评估与需求原则、强化内在改正动机原则、目标干预原则、运用认知行为治疗方法提供技能培训原则、增加正面强化原则、在自然社区中施予不断的支持原则、评估相关过程与业务原则、反馈评估情况原则⑤参见郭建:《美国循证矫正的实践及基本原则》,《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年7期。。国外罪犯矫正原则与国外的社会犯因性、罪犯行为特点以及矫正文化、司法体制等密切相关,无法完全照搬与移植。但综合分析上述八项原则,可以发现,开展循证矫正需要将现有评估机制、认知行为治疗、社会支持机制等内容加以整合调整,为此,应完成以下“五项基本任务”,以确保循证矫正的有效性。

1、矫正知识与资源共享与发展的统一。在横向上,应当保障“证”在矫正工作者之间的共享,在纵向上,应保障“证”的丰富性与发展性,也就是说,每一个矫正工作者既是客户端,也是信息源。

2、矫正与犯罪防控信息的交互与共享。在此,强调社区矫正与其他犯罪治理部门之间犯罪防控信息的交流与共享。社区矫正机构与监狱机构开展循证矫正的一项重要区别,就是更加注重与公安、检察院、法院之间犯罪防控信息的共享与交互。

3、矫正方案的最优化。社区矫正工作者通过数据库信息选择与拟定的方案只是基础性方案。在矫正过程中,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根据矫正方案实施情况、社区服刑人员行为与心理变化等,对矫正方案进一步优化,而优化的实证依据、内容、目标与实践情况均通过数据库留证、共享。

4、矫正实施的辩证性。社区矫正工作者开展循证矫正实践,既可以是类案的,也可以是个体的。矫正方案的优化与实施过程既体现个体特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类案共性。在矫正方案优化过程中,以“否定—再否定”的螺旋式上升为优化进程;在循证矫正组织实施上,个案矫正与类案矫正协调开展,大样本对照试验与系统性调查研究协调推进。

5、矫正实践与研究的有机统一。循证矫正不仅要求精细化的矫正实施,更要求矫正工作者在实践中研究、在研究中推进实践,提升教育水平的同时增强监管实效。工作者个体在矫正方案优化的螺旋式进程中得到自我专业素养的提升,个体能力提升的机遇与空间增大,职业归属感得以强化。

实现上述任务不仅能调整个案矫正的方式,更能在工作原则、工作机制与工作方法等方面促进社区矫正工作整体发展,由此可以清晰看出,循证矫正在方法论意义上的革新性价值与意义。以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为例,运用循证矫正的直接价值可归纳为:一是提升矫正行为的规范性。“遵循矫正证据”较为严格地规范了矫正小组与矫正工作者的矫正活动,对一部分地区存在的教育帮扶不够科学、教育内容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等不规范现象能起到较强的规避作用。二是巩固矫正运行平台。循证矫正对于数据库与信息化建设的高水准需求,为县级社区矫正中心的规范化、集约化运作提出了新要求与新的发展契机。三是促进评估机制综合发展。江苏省社区矫正一直致力于风险评估、需求评估、效果评估等多种评估机制的探索创新,并采取了逐项完善、逐项推进的做法。着眼于循证矫正对评估机制的结合与运用,以循证矫正工作机制的健全推进评估机制基础性建设是一条效率高、操作性强的实践路径。四是增强矫正队伍工作水平。循证矫正基于实证、基于证据,在一定程度上缩短了新任工作者的职业技能成熟周期,循证矫正研究与实践的统一更是要求每一位社区矫正工作者既是实践者又是研究者,客观上增强了专职工作者职业归属感,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职能能力枯竭的现象。而且,着眼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长久发展,循证矫正有三个方面更为深层的价值目标:一是保障每一个社区服刑人员都得到最好的矫正服务;二是最大限度地实现社区矫正效果;三是最大限度地发挥社区矫正工作在社区犯罪防控中的作用。这三项目标既是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运用循证矫正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实施循证矫正的总要求。探索与创新循证矫正工作机制,应当以此三项价值目标为导向,丰富与整合我国社区矫正教育矫正、监督管理与帮扶助困“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以最大限度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二、实施循证矫正的基本要素

由于不同的刑罚执行体制、不同的违法犯罪状况与社会文化状况,国外循证矫正的具体实施环节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然而,如果立足于循证矫正的基本价值目标与特征加以归纳,则一般具备:“建立数据库—风险评估与需求评估运用—矫正资源与能力的评估规划—资源公开能力的评估—矫正方案的优化—矫正过程的评估—矫正实践证据的积累—矫正效果评估”八项实施要素,即包含循证矫正四方面主体、循证矫正过程、循证矫正效果评估以及循证研究与实践的结合等内容。在评估机制较成熟地区,风险/需求评估与矫正机构评估可合并为一个环节,而在强调矫正方式实证性的地区,则在“矫正方案优化”环节进一步细化,或将干预性原则作为单独环节。这就为我国社区矫正中循证矫正工作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提供了思路。但是,在构建伊始坚持原则性是第一位的,必须充分保障循证矫正实施的基本要素。

(一)数据库的建立与维护。首先要明确社区矫正中循证矫正的主题是什么、矫正类型是什么,以主题收集归纳即有的研究成果,包括基本理论知识、相关实证分析以及各地调查研究资料。在区域内开展循证矫正工作,要建立健全综合性的数据库,在综合性数据库中以矫正类别进行专题性分类。

(二)风险评估与需求评估的运用。社区服刑人员的风险评估,是确保社区安全的重要环节。要通过风险评估与需求评估工作,较为科学地认识社区服刑人员的犯因倾向性、矫正需求、再社会化状况等,有效了解社区服刑人员是实施循证矫正的第一步。

(三)矫正资源与能力的评估与规划。社区矫正工作主体具有较强的复合型,包含社区群众自治组织、志愿者与企事业单位等,这就决定了相对于监禁刑,自我能力评估的重要性。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对开展循证矫正期间矫正资源的变化状况具有基本的预测与分析,并加以合理规划。

(四)资源公开能力的评估。循证矫正强调矫正方案的动态性、发展性与优化性,要求在矫正过程中,矫正方案的调整与实践均有“证”、均可共享。区域内信息化水平,尤其资源公开能力,必须在矫正开展之前加以科学分析,以确保“证”的共享与交流。

(五)矫正方案的优化。在循证矫正开始以后,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充分运用评估、访谈、调查等技术手段,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矫正表现、犯因需求以及家庭、社区环境等因素的动态变化对方案不断调整与优化。期间,对于风险评估、需求评估、认知行为治疗等矫正技术手段运用的时间、过程与效果都应有详细的实证记录与分析,都应作为下一步方案优化以及其他矫正工作者优化方案的依据。

(六)矫正过程的评估。阶段性评估在循证矫正中具有重要地位。循证矫正不仅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阶段性风险与效果评估,更要求评估的结果作为“证”的重要内容加以记录、共享,作为矫正方案进一步优化的依据。

(七)矫正实践证据的积累。在这里“证”的积累不局限于量的方面,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与管理机构具有综合分析能力,在量化的基础上,有意识地促进“证”的“质变”,直接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积累的基础上,尽可能总结与梳理犯罪发生与防控的规律性内容;二是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在“证”达到一定量的情况下,及时制定出台规范性矫正标准与实施规则,提升社区矫正的规范化与科学化水平。

(八)矫正效果评估。矫正方案效果评估的结论,作为其他矫正方案以及下一次矫正工作的证据。矫正机构运行状况与资源运用效果的评估,直接作为社区矫正机构调整与执行体制机制创新发展的基本依据。

三、需要特别关注社区矫正的特殊属性

社区矫正与监狱工作虽具有相同的刑罚执行属性,但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具有自身特殊的社会、法治、政治与经济价值内涵。在社区矫正中开展循证矫正工作,不仅要充分吸收各种刑罚执行中循证实践的经验,更要充分关注社区矫正自身的特有属性,为此,特别强调关注与处理好社区矫正工作的“三个特性”:

(一)社会性。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性特征,是在运用循证矫正中区别于监禁刑的特殊性的根源。在微观层面上,除了上述信息共享机制的范围更为广泛外,社会性决定了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循证矫正还必须注意把握好几个问题:循证矫正小组与社区矫正小组的关系与协调运行、社区自治组织功能的实证分析与共享、认知行为疗法效果的持续性、与社区警务的整合、评估实施的社会参与等。而在宏观层面上,承上所述,社区矫正中循证矫正的原则设定、工作规则、考核评价、组织管理等方面,都应当充分体现社会化方式的优势与特征,以最大限度地促进社区服刑人员融入社会。

(二)犯因性。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化特征,决定了犯因性尤为重要的地位。犯因性需求本身是可变因素,当它发生时会对未来的可能犯罪行为产生影响。江苏省社区矫正风险评估选取了年龄、家庭、居住状况、社区环境等预测因子,北京、上海等地区更是开展了综合性评估的探索,取得较好的实践效果。然而,面对循证矫正中优化矫正方案、证据积累等环节对评估工作的高水准运用,我国当前社区矫正风险评估预测因子的精准性、针对性还有待增强,需求评估的指标体系仍需进一步丰富,效果评估的整体步伐仍需加快。此外,与监狱机构相比,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整合各方力量开展样本对比试验的难度也更大、要求更高。为此,社区矫正中循证矫正工作机制的设计与实施,应当更加注重类罪犯因性的综合评估,更加注重区域犯因性分析的针对性与实效性,以最大限度地发展循证矫正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推动作用。

(三)标签性。标签理论的基本内核在于对犯因性作用的辩证分析。有效规避社区矫正机构、家庭、社会大众等主体否定性评价功能,是自社区矫正实践伊始就重点关注的课题。循证矫正的运用与实践,对标签性负功能的理性认识提出了新要求。1989年,布雷斯韦特以犯罪人的羞耻感为标签发生作用的中介因素,阐述了初始犯罪人在被标定之后并非必然实施继发犯罪行为。随后标签理论的研究,更多依赖的是对价值中立的自我认同的研究⑥参见李明琪、杨磐著:《犯罪学标签理论的应然走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3月。。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运用循证矫正,必须更加注重矫正机构与服刑人员之间的互动性,重视服刑人员内化程度的动态考量,并将内化状况作为矫正方案优化的重要依据。社区矫正开放式的处遇方式,决定了社区矫正机构应在惩罚性正向功能与标签性负向功能之间寻求实证之道,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社区矫正工作在社区犯罪防控中的作用。

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性,决定了犯因性评价不能如同监狱矫正工作一样仅突出存于阶段性干预之中,而应作为贯彻循证矫正全过程的基本主线,甚至应当作为社区矫正运行于整个社会建设的作用支点。而对于犯因性的关注与强调,又促进了标签性的应然发展与实践运用。总之,社会化矫正方式是特殊性中的本源性问题。立足于作为非监禁刑执行的基本属性,统筹与处理好特殊性诉求则能够保证、促进与发酵循证矫正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推动作用,实现循证矫正基本蕴涵与社区矫正基本属性的有机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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