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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思路

2013-01-30何祝荣江苏省司法厅基层工作处

中国司法 2013年3期
关键词:调解员纠纷矛盾

■何祝荣 (江苏省司法厅基层工作处)

如何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是当前社会管理创新面临的一个现实而紧迫的问题,也是我们司法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必须深入思考、深入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这几年,江苏省司法厅认真贯彻《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很快,很多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近三年化解矛盾纠纷总数连续保持两位数增长,确确实实发挥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新形势下如何创新发展人民调解工作,全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结合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和江苏省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践,笔者认为今后一个时期全省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发展思路可以概括为“七个统一、七个更加”。

一、坚持理念创新与实践创新的统一,更加注重理念创新的先导作用

创新树立三大调解理念,即:调解就是执法的理念、调解就是办案的理念、调解就是服务的理念。

树立“三大理念”是非常重要的。传统的观念只是把人民调解看作是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这是远远不够的。现在人民调解不仅是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基本方式,同时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特别是《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后,我们更应从执法的高度,重新审视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既要讲效果,也要讲法治。就是要依法化解社会矛盾,而不能简单地认为“摆平就是水平”。传统的观念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不是执法部门,无案可办。其实,调解每一件纠纷,特别是化解重大矛盾纠纷,预防群体性事件,无论从形式还是效果上看,它就是一种办案。从某种意义讲,调解是高质量的办案、高效益的办案,调解能力是高水平的办案能力。我们应该按执法办案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程序,强化办案保障。对在化解矛盾纠纷,特别是在化解重大矛盾纠纷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不仅要给予案件补贴,有的还应该给予单项记功奖励,授予荣誉称号。传统的观念认为调解只是民间组织提供的一种社会服务。其实,从本质上讲,调解应该是政府为社会、为群众提供的一项公共服务。它具有“纯公共产品”的所有特性。所以,应该把它纳入各级政府大力推进的“公共服务体系”范畴进行统筹规划和建设。

二、坚持抓人民调解与抓大调解的统一,更加注重巩固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

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一般地讲,这三大调解构成了大调解工作体系,但必须认识到大调解体系中,这三大调解的地位和作用是不一样的,其中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中具有基础性、广泛性、根本性、长效性的显著特点,应该在大调解体系中发挥基础性、主导性作用。

大调解是人民调解的拓展和延伸。大调解从调解主体到法律效力都离不开人民调解的支持。县乡两级调处中心是大调解工作的重要平台。如果说大调解是一项创新,那么调处中心就是这一创新的核心。司法行政机关要责无旁贷地加强对县乡两级调处中心的指导和管理,继续推进调处中心实体化建设,不断提高中心实战能力。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作为大调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它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调解应主动加强与它们的衔接与配合,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整体合力。

三、坚持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与源头预防的统一,更加注重做好源头预防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方针是调防结合,以防为主。要真正做到“三个第一”: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第一时间报告信息;第一时间妥善处置。当前加强源头预防工作要着重抓好以下几点:一是要为各级党委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当好参谋助手。特别是在建设法治政府,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规则方面应该有更大的作为。因为能否真正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往往是能否真正做到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的关键。我们以前经常讲的源头实际是“发现”的源头,而不是“产生”的源头。二是要积极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力求把重大政策、重大事项和重大项目对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三是要全面推行和完善“网络化排查”新模式,对预防和化解工作进行“深耕细作”。

四、坚持抓调解组织建设和调解队伍建设的统一,更加注重专业调解机制和专职调解员队伍建设,着力提高调解能力和调解绩效

现在,江苏已基本建立了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调解队伍,特别是专职调解员队伍发展迅速,目前已达到2.8万人,有望提前实现“十二五”规划提出的3万人的目标。现在组织和队伍的重点,应放在加强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和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特别是专职调解员队伍能力水平上。要在认真总结前几年加强医患纠纷、劳资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管理制度和运作规则。同时,继续加强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物业管理、消费纠纷以及刑事和解等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适应形势需要,真正形成人民调解“三专”新格局:即专业性调解组织、专职调解员队伍及用专门的方法手段化解各类新型矛盾纠纷。

在加强专职调解员能力建设方面,要按照“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组织开展对他们的“深度培训”。通过培训,大幅提高专职调解员的“四种能力”:即:对潜在矛盾纠纷的发现和预警能力,对新型矛盾纠纷的化解能力,对重大矛盾纠纷的管控能力和对突发矛盾的应急能力,确保我们这支队伍随时拉得出、打得响。要认真总结推广苏州市开展人民调解员职称评定的做法,明年至少选择2个省辖市扩大评定试点。

当然,在加强人民调解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同时,我们也要统筹考虑社会化建设问题。当前,社会化建设方面主要要做两件事:一是总结推广苏州吴江区“两代表一委员” (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定期参与人民调解的做法;二是积极筹备成立“江苏省人民调解员协会”。

五、坚持抓调解业务建设与抓调解保障建设的统一,更加注重调解保障建设,为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重点加强三大保障建设。一是法律保障。切实贯彻《人民调解法》,推动《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立法进程。二是队伍保障。加快调解队伍社会化、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加强教育培训,提高能力素质。三是经费保障。认真落实《人民调解法》关于国家对人民调解工作给予经费、物质保障、支持的规定;落实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通知 (苏财政2007)47号,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各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五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推动设立省级人民调解专项资金,在全省全面建立人民调解个案补助制度。

六、坚持抓工作指导与强化绩效考核的统一,更加注重运用社会矛盾调处成功率纳入科学发展考核指标体系这一重要政策推动工作落实

2008年,江苏省委、省政府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建立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的意见》,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作为平安社会指数纳入到对各级党委、政府的考核指标体系。将调处成功率列入党政领导科学发展考核指标体系为全国首创。它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视,也反映了省委、省政府领导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现在省发改委和省统计局又将调处成功率列入《江苏省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省八项工程监测指标体系,每年考核,定期发布,社会关注程度较高。

要认真总结四年来的考核经验,从科学合理确定内容和指标、改进方式方法、完善考核手段着手,确保考核结果客观真实、公平公正,提高它的权威性和公信度,以起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调解工作科学发展的目的。

七、坚持发挥人民调解传统方法优势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的统一,更加注重运用信息技术助推人民调解创新发展

传统的人民调解工作方法和手段具有不拘形式、灵活便捷、贴近群众、贴近基层、贴近生活的特点。新形势下,应继续发挥这些传统优势。同时,要把现代信息技术与传统工作方法、手段很好地融合、嫁接,做到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这几年,我们推广运用人民调解软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网络调解,专家远程会诊指导,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今年,人民调解案件通过软件录入上网的已近25万件。今后,随着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我们要进一步重视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力求做到调解网上网下同时展开,培训网上网下同时进行,检查考评网上网下同时完成,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向规范化、信息化方向发展,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化解矛盾纠纷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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