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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探讨

2013-01-21四川容光会计师事务所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刘胜良

财政监督 2013年2期

●四川容光会计师事务所/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刘胜良

我国自八十年代初恢复社会审计制度以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除了履行行业自律性监管职责外,还长期接受财政部的委托开展行政监管工作。2002年11月,财政部决定将授权原行业协会行使的部分行政监管职能予以收回,让行业协会更加侧重履行行业自律监管职责。近十年来,这种双轨并行监管模式有力地促进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快速发展,但同时也存在监管口径不统一、监管资源浪费、监管效率不高等问题。目前,行业协会仍属于财政部门的下属机构(有的地区属于“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模式),除深圳等个别地区行业协会实现行业自律运作外,绝大多数行业协会内部仍实行行政化的运作模式。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进一步整合监管资源、更大程度地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为此,本文就国内外监管模式进行分析,提出了建立“行政监管为主导、行业自律监管为支撑”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

一、国外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模式

由于各国所处的政治、经济环境不同,各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也存在明显差异。按照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介入程度来看,目前国际上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包括中国、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模式,其中英国和美国模式最具代表性。

(一)英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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