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安部遏制刑讯逼供行为内部文件的检视与反思
2012-12-28王明明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王明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对公安部遏制刑讯逼供行为内部文件的检视与反思
王明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对公安部遏制刑讯逼供的内部管理文件进行系统梳理,并加以深入剖析,对于全方位、更有力地遏制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行为大有裨益。在遏制刑讯逼供问题上,我国公安机关最高主管部门大有可为之空间,其作为力度之大小,关系到遏制刑讯逼供行为的最终成效。
公安部;遏制;刑讯逼供
从刑讯逼供行为的实施主体、实施对象与实施目的上看,这种行为具有特定性,它是掌握刑事讯问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逼取口供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一种特殊犯罪行为。而从我国刑事诉讼的实践来看,刑讯逼供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因此,本文所言的刑讯逼供,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刑讯逼供行为。实施刑讯逼供行为,要求一个人既是控告者,同时又是被告人,这就是想混淆一切关系;是想让痛苦成为真相的熔炼炉,似乎不幸者的筋骨和皮肉中蕴藏着检验真相的尺度[1]。刑讯,是程序上最大的不公,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定罪前便受到残酷的肉体或精神折磨。刑讯,也是造成实体不公的重要原由,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冤假错案,绝大多数都与刑讯逼供有很大的关系,或者直白地说,就是根据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定案而造成的。
对于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刑讯逼供行为,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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