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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视野下的法学研究性教学

2012-12-23焦富民

行政与法 2012年7期
关键词:法学研究性全球化

□ 焦富民

(南京财经大学,江苏 南京 210008)

经济全球化视野下的法学研究性教学

□ 焦富民

(南京财经大学,江苏 南京 210008)

中国法学教育必须顺应全球化时代的发展趋势,重新定位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即着力培养具有国际视野与全球观念的复合型、实用型法律人才与治国之才,以提升解决复杂社会问题的能力。为此,法学教育必须突出研究性教学在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地位,以创新能力的培养为己任,强调理论与实践并重。

经济全球化;法学教育;研究性教学

一、经济全球化对法律人才需求的影响

全球化的进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经济全球化是全球化的核心之所在。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席卷世界各国的经济大潮,已经和正在渗透到国际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不仅给世界各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带来深刻的影响,也势必对世界各国的法律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法学教育必须顺应全球化时代的发展趋势,培养具有全球视野、能够与时俱进的复合型人才,以提升解决复杂社会问题的能力,应对强大的现实挑战。[1]

我国已于2001年正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这标志着我国已步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因此,我们必须正视经济全球化给我国法学教育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我国由于长期没有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再加上计划经济体制、原有的意识形态及历史原因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在国际经济贸易方面曾是世界上遭受不公平待遇最为严重的国家。入世后,各种针对我国的诉诸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件依然有增无减。因此,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的立法与司法,特别是法学教育提出了极大的挑战。我国在不断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要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跨国、跨地区的矛盾与纠纷,因此,对涉外经济法律人才的需求将大大增加;同时,在国内法律制定和运作过程中,应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成功的立法经验及有益的判例,并越来越多地借鉴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与国际惯例,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国际法律趋同化的进程。当今世界的“游戏规则”,大都是在世界文明的进程中,通过不断试错与优胜劣汰存留下来的。与人类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列的规则文明,是人类三种文明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没有规则文明,前两种文明就不可能得到保护和发展。而在这个大规模的立法完善与法律趋同化的过程中,除了需要大量的法律研究者参加外,也需要大量的、高素质的法律实践工作者的参与及配合。

经济全球化在给我国法学教育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与机遇的同时,也对我国法学教育界如何培养法律人才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法律总是存在于特定的社会关系之中。“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人才竞争日趋激烈。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人口、资源、环境压力日益加大,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都凸显了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性和紧迫性。”[2]与之相适应,我国法律制度已经并正在发生一系列的变革。法随时变,法学教育的目的以及法律教育的方式也必须顺应社会的变迁与时代的进步。如果不迎头赶上时代的脚步,我们所培养的人才在起点上就缺乏竞争力,更无法获得领先时代的本领与智慧。为此,法学教育的目的与方式必须随着社会生活和价值观的变迁而进行适时的调整,打破学科壁垒、引进跨学科的方法与知识,拓宽学生的学科视野、空间视域和知识基座,为创新能力培养奠定基础。[3]而令人担忧的是,法学界就法学教育如何应对经济全球化对法律人才需求的影响缺乏足够的重视与研究。应对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法律人才需求的新要求,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定位是否应重新思考与研究?法学教育制度与法学教育模式应如何进行梳理并改革?法学教育的内容与方法应如何加以调整和充实?说到底,其核心就是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正视这些问题,并研究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是法学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职责。

二、经济全球化视野下法学教育目标的重新定位

法学教育同其他高等教育一样,其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这里起决定作用的是培养目标的问题,即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法学教育的目标问题是法学教育的基本问题。如果不对中国法学教育正确定型,法学教育就会迷失方向,误入歧途,势必制约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就不能培养出适应法治国家要求的合格法律人才。[4]经济全球化是以本国法律与国际社会通行做法之对接为媒介的,这必然对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模式产生广泛影响,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其实不仅仅是全球化的要求,我国长期以来的社会发展,特别是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与改革开放的深入,对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一种专业化程度高且实践性、独立性强的职业,需要在大学教育基础上进行系统的专门职业培训后,才能进入其职业,担负起职业所要求的职责。[5]法学教育的职业背景决定了法学教育具有学术性与实践性的双重属性。“法学教育的学术性要求法学教育必须要对学生进行学术性的教育,即要以法学理论为依托,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智慧、法律修养;法学教育的实践性要求法学教育必须对学生进行职业性的教育,注重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6](p7)法律是世俗的,是要回答和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培养基础扎实、专业面宽、心理素质高和适应能力强的能够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实际工作和具有法学研究的初步能力的通用法律人才”,[7](p14)必然构成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和任务。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并非“完全式”的精英教育,也并非简单的普法教育,而是介于这二者之间的法学基础教育。普法教育只让教育对象“知其然”就可以了,他们不必“知其所以然”,更不必对其“所以然”背后的深刻理论底蕴加以探究。精英教育的对象,比如我国的研究生教育层次已经有了“知其然”的基础,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已“知其所以然”了,他们需要的是进一步探究这“所以然”背后的东西。与上述两种法律教育不同,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有三个层次:第一是使之“知其然”,并学会以其初步掌握的基本知识与基础理论来处理相关实务,此为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目标;第二是使之有限度的“知其所以然”,要向其传授、解释清楚某项法律制度出台的背景和基本的社会功效;第三是适度地让他们考虑一些法学理论深层次的东西,教会他们自己去作出一些判断,但这并不是主要目标。当他们对一些最基础性的知识了解和掌握之后,一般也会不由自主地朝第二、第三层次的目标迈进。[8]这样说来,法学本科教育的最重要目标是着力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法律人才。

总之,应对经济全球化,我国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完善的人文知识背景、严密的逻辑分析能力、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具备崇尚法律、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精神品质,具有国际视野与全球观念的复合型、实用型的法律人才与治国之才。

三、法学教育中研究性教学体系构建的初步思考

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为了更好地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学研究性教学体系尤为重要。法学研究性教学旨在通过学生主体参与,培养学生法学理论研究与创新工作的能力,包含着两个发展维度,即理论指向的研究性教学与实践指向的研究性教学。

理论指向的研究性教学注重激活知识研究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以法学知识建构、法律思维培植、学术探究为核心的理论指向的研究性教学,旨在培养学生以法律人特有的思维方式感悟法律精神。知识的传授不是灌输文本,而是传递生成性知识,法学并不是自给自足的学科,研究性教学引领学生关注历史、经济、社会等等更多领域对法律产生的影响,理解、内化与发展法律,形塑未来法律人的理论理性。然而,理论指向的研究性教学不等于传统的法学理论教学,其对教与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应当兼具学科专业研究能力与教育研究能力,关注学术前沿与司法实践,能使讲授变得更富有启发性,更有成效地对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与理论探究能力进行培养与锻炼;对学生而言,强调学习的自主性与探究性,不仅有利于对知识的理解与记忆,更重要的是能够通过研究实现知识生长。

实践指向的研究性教学则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运用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以法律事实发现、职业素质养成为核心的实践指向的研究性教学,通过对法律事实的证明与重构、法律规范择取、法律思维运用、法律论证实践、法律表达以及法律实务中矛盾的解决等,培养未来法律职业者所必须的职业操守与职业技能,锻造实践理性。实践指向的研究性教学更不同于我国以往的实践教学方式,它是以培养法律人实践理性为目标,重视实践过程中的探究能力与职业技能的全面养成,于理论指向的研究性教学在教学理念、师资配置与课程设计上同等重要。以往的实践教学多被理解成理论教学的附庸,如案例教学法不是为了教会学生如何识别、证明、重构事实,如何择取、运用法律,更多时候仅仅是作为某一理论的解释工具,且案例常常经过修剪,失去了真实生活的复杂性。锻炼学生表达能力的“法律文书及写作”课程,“只关注以格式化的法律文书撰写为主,缺乏具体的法律问题和针对性,学生很难从这种法律文书课程中获得对法律后果的理解,无法感到智性的挑战,很难激发学习的热情。”[9]模拟法庭教学不是为学生提供相对真实的“演兵场”,而是为了熟悉诉讼程序而由少数学生参加多数同学观看按照剧本进行的表演。尤为重要的是实践教学环节缺乏系统有效的目标组成、实践指引与过程控制机制,学校教育与司法实务部门联系脱节,在某些学校核心实践环节——见习与实习因没有严格的过程控制与考核标准、充分的时间与条件保障甚至流于形式。

深化我国本科法学研究性教学改革,应当关注法学的双重品性,强化研究性教学的两个发展维度,采取适合我国国情的研究性教学模式,循序渐进地推行。

一是理论指向的研究性教学模式。其一,在进入法学院之初,应强化新生研究体验,设立如美国斯坦福大学由资深教授主持的“导读”课,以开拓学生视野、激发科研兴趣,重在让学生了解科研的意义,为研究性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其二,增加讨论课,课堂讲授与学生的研究性学习相结合,使教师讲授变得更富成效、学生学习变得更加积极主动。其三,设立“问题与理论”研习小组,通过广泛阅读或社会调查,对法律原理进行深入研究,还可邀请实务专家指导,强化法律思维运用能力。其四,随着学生年级的升高,在相应课程中增加研究写作性课程和相应的考试内容,并对学生的选题与研究方法加以具体引导。其五,对高年级学生开设各种跨学科的专题学术研讨课程,或参加教师的科研项目,以促使有学术兴趣的学生深入到理论探究的领域。

二是实践指向的研究性教学模式。其一,在法科低年级,让学生通过参加典型案例研讨活动、有目的的课外见习庭审观摩等活动培养其对法律的感悟力,提升其法律思辨及法律事实发现的能力。其二,创设问题情境进行职业道德训练,使学生生动而深刻的理解法律人的职业道德要求,感悟法律精神。其三,对高年级学生开设法律诊所,以真实案件为背景,由法律实务专家指导的实战型模拟法庭实践课程。其四,重新构建法科生实习体制,由法学院与政府相关机构共同承担学生实习教育责任,确定明确的实习目标,强化过程控制。加强法学院与具体实习单位的联系与合作,为提升学生综合法律实践探究能力提供最有效的平台。在实践中,必须“充分认识到这种实践教学体系是与理论教学并行不悖的,是相互协调、相辅相成的,是同等重要的,同时还应从整体上策划各个实践教学环节的目标与要求、措施与保障。法学教育应尽可能为学生提供综合性、设计性、创造性比较强的实践环境,让每个大学生在四年中能系统接受这些实践环节的培养和训练。”[10]

总之,理论指向与实践指向的研究性教学在教育过程中是交融在一起并互相影响、彼此促进的。理论研究有利于实际问题的准确发现和合理解决,为学生的未来发展奠定基础;而实践指向的探究又有助于理论研究的深入,为理论难题的破解寻找原因和解决对策。研究性教学的两个发展维度相互影响彼此共存,是法学教育平行发展的双翼,共同实现着法学教育的目标。

[1][3]汪习根.美国法学教育的最新改革及其启示——以哈佛大学法学院为样本[J].法学杂志,2010,(01).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M].2010-2020.

[4][10]焦富民.地方综合性大学法学素质教育的目标与法学教育的改革[J].法学家,2003,(06).

[5]霍宪丹.建构和完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的关键环节[J].法学评论,2002,(04).

[6]房文翠.法学教育价值研究——兼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走向[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7]曾宪义,张文显.中国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8]焦富民,李云波.经济全球化视野下的法学实践教学[J].行政与法,2006,(05).

[9]朱苏力.中国法律技能教育的制度分析[J].法学家,2008,(02).

(责任编辑:王秀艳)

Research Type Law Education under th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Perspective

Jiao Fumin

The law education in China shall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global development trend and reorient the law education aim,i.e.cultivate the legal talents with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and global concept to improve the ability to solve the complicated social problems.Therefore,the law education shall focus on the important role of research type,take the cultivation of innovative talents as responsibility and emphasize the combination of theory and practice.

economic globalization;law education;research type teaching

G642

A

1007-8207(2012)07-0075-03

2011-11-08

焦富民 (1964—),男,江苏高邮人,南京财经大学副校长,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法学教育等。

本文系江苏省教育厅 “质量工程”教改项目 “地方综合性大学法学专业研究性教学体系的设计与应用”和扬州大学重点教改课题 “地方综合性大学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设计与应用”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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