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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不同于检察

2012-12-23

检察风云 2012年19期
关键词:监督

法律常识

检查不同于检察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与检查经常被用混。

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承担审查批准逮捕、决定起诉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职能。检察一词,是清朝末年由英语“public prosecution”翻译而来。清末沈家本等人没有将“public prosecution”直译成“指控”或“公共起诉”,而是创造性地将其翻译为“检察”,其原因在于西方的检察制度不但负责提起公诉,还有权监督、指挥警察侦查和监督法官审判等职能,这既与“检察”一词所包含的“检视、监察”意思相近,又与古代御史“纠察百官、监督狱讼”的职能相似,这一翻译可谓“神来之笔”。

至于检查,则是《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的一种侦查手段。该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检查需要根据法定的检查程序进行,同时要注意,不得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和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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