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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不起的高温补贴

2012-12-23刘旭光

检察风云 2012年15期
关键词:临时工法规用人单位

文/ 刘旭光

伤不起的高温补贴

文/ 刘旭光

新闻背景

7月4日《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对于高温补贴,有关单位大都能良好执行,而一些以体力劳动为主的行业,其执行力并不理想。本期诚邀杂志社的几位编辑对此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当前几日,魔都的气温在38℃左右徘徊的时候,同事几个都在想着:这个时候,是不是该有高温补贴了?我看着办公室里空调的温度有时是在18℃的时候,我觉得我不该有这个想法。高温补贴的首要对象是谁呢?带着这个问题,我特意去百度了一下。百度百科上是这样说的:

高温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对此我想发表一下自己的观点:在这个定义里面对于高温补贴享有主体的定义不明确。单从这个定义上看,应是从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职工;而在后半部分,是露天工作或者工作场所温度不能降低到一定程度的劳动者。于是,我又去查了一下2010年8月4日公布实施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当前高温期间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在该通知的第二条里是这样规定的:企业要在保证工作现场清凉饮料供应的同时,按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季节津贴。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时,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每天不低于10元的高温季节津贴。

这个规定和百度百科的后半部分是一致的,在该规定的第四条里,说明了监管主体乃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企业主管部门。众所周知的是,一个法规的出台是本着社会需求而产生的,而这个高温补贴的法规很难说是原生的、可以从类似习惯和习俗里产生出来。也就是说我们也很难讲这个高温补贴的温度指标拿到非洲也同样可以适用。因此,关键点在于,哪些人是最应当享受到这个法规的保护和保障的。想必大家都很清楚,这些人主要包括:企业或公司在高温下从事经济劳动的劳动者以及大量的被边缘化的临时工。在优酷上有这样几段视频:我看到一个菏泽交警在高温下指挥交通而被晒晕在马路上;我也看到过烈日下辛苦劳作在一线的建筑工人与清洁工,他们大都是临时工。这些人才是促成有关高温补贴法规制定出台的最大原因。试问如果高温补贴没有具体落实,谁变成了弱势群体,而他们又将怎样获得权利的救济?

在这里,我想提到两个特殊的群体,一个是从事体力劳动的劳动者,因为体力劳动者在当下是并不稀缺的资源,短时间内暂时还无法通过供需关系,使其地位能得到相应的彰显,所以其用人单位就会有规避法规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主管部门理应勇挑监督重担,迫使用人单位依法办事。

另外一个就是在高温条件下工作的大量临时工们,他们甚至连一个正常的劳动合同都没有的。有些人可能会这么说:国家规定放在那里,劳动者为何不维护自己的权利?然而残酷的现实是,跟用人单位比,工人处于弱势一方,他们可能整天担心工资都领不到,哪还敢跟用人单位较高温补贴这个真儿?

最后尴尬的困境可能是这样的:本来是由最需要关心和保护的群体,有这样的诉求而形成的高温补贴法规,服务、保障了可能不太需要高温补贴的群体,而真正需要的群体却无法得到真正的权利保障。那么如何破解这个困境,就不单单是用人单位一方的良知所能解决得了的,就必须由监管单位监督这个高温补贴的发放,只要是受这个法规保护的劳动者都应当得到这个法规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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