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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法规需进一步健全

2012-12-22何宝宏

北京观察 2012年5期

文/何宝宏

劳务派遣用工法规需进一步健全

文/何宝宏

劳务派遣用工是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的一种新的用工形式,从其法律法规的完善发展来看,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999年6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劳务派遣组织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从六个方面努力开辟就业和再就业渠道,其中第五个方面就是“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行就业,通过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为他们灵活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这是我国官方文件首次使用“劳务派遣”一词。2008年1月1日,我国《劳动合同法》颁行,其中用十二个法条对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作了专门规定,从而结束了我国劳务派遣无法可依的历史。

完善立法,明确“三性”规定

通过近几年的劳务派遣用工实践看,出现了一些单位滥用劳务派遣制度,甚至把劳务派遣当成了规避法律、逃避责任的幌子,结果是劳务派遣单位一派了之,用工单位一用了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究其原因,劳务派遣用工法律制度存在缺失,缺乏明确、清晰的制度规范是造成劳务派遣市场用工混乱的根本原因。具体表现在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界定模糊不清,缺乏操作性;劳务派遣市场准入门槛低,劳务派遣业务的经营主体混乱;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责任不明晰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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