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多维难题与解题对策
2012-12-21刘定福
行政与法 2012年6期
关键词:制度
□ 刘定福
(衡阳师范学院,湖南 衡阳 420008)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多维难题与解题对策
□ 刘定福
(衡阳师范学院,湖南 衡阳 420008)
我国行政问责制从2003年实施以来,无论是在法律制度方面还是在实践操作中都面临着多维难题的困扰,影响了问责制的有效推行。为走出现实困境,本文提出了深化认识、明确职责、拓宽范围、配套制度、完善体系等解题对策,以期在行政制度上加大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力度,建设和谐、高效运转的责任型政府。
行政问责制;制约;监督
美国著名学者杰·M·谢菲尔茨在1985年主编的《公共行政实用辞典》中第一次提出了行政问责的概念。他认为,行政问责是“由法律或组织授权的高官,必须对其组织职位范围的行为或其社会范围内的行为接受质问、承担责任。”[1]而行政问责制是指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从功能和作用上看,行政问责表现为行政管理中的一种监督控制机制,其作用是为了实现社会和行政自身对于行政效率和效果的价值期望,“使监督主体在行使问责制度时,能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督促政府工作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在行政制度上保证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2]
我国行政问责制是从2003年开始实施的,其对于加强党的制度化建设,提高执政党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促进政府官员恪守职责和廉洁从政,建设服务型、责任型政府,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积极作用,彰显了“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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