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秘密侵权案中公知技术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2-12-21罗晓霞
行政与法 2012年6期
□ 罗晓霞
(湖南农业大学,湖南 长沙 410128)
技术秘密侵权案中公知技术的法律问题研究
□ 罗晓霞
(湖南农业大学,湖南 长沙 410128)
由于技术秘密权利边界的模糊性和内容的广泛性,现实中有人随意地将一些不属于技术秘密的技术信息纳入技术秘密的范畴请求保护。由此,法院在审理技术秘密的案件中,有必要分清受保护的技术秘密和不受保护的公知技术,将技术秘密留给权利人,将公知技术留给社会公众。在这种平衡过程中,合理确定技术秘密的范围是审理的关键。
技术秘密;公知技术;权利;平衡
一、问题的提出
对于技术,法律提供给权利人可供选择的产权保护模式有两种,一是通过申请专利获得保护;二是通过专有技术即技术秘密的方式获得保护。因此,非专利技术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该项技术构成技术秘密。在技术秘密认定过程中涉及的一个关键性问题是该技术是否已被包含在公知技术范围之内。因此,在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中,公知技术抗辩是被告经常使用的抗辩事由。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公布的近30年全国司法保护的100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一——“四川省广汉市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四川省某建设开发总公司、四川省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某机械厂等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1]为主要样本,其他类似案件为辅助样本,对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中公知技术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以下是该案的基本案情:“生活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工艺与利用技术”研究项目系由原告四川省广汉市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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