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司法能动主义的实用主义分析及评价
——以陕西陇县“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为样本
2012-12-21唐学亮
行政与法 2012年6期
关键词:法律
□ 唐学亮
(西安交通大学,陕西 西安 710049)
中国式司法能动主义的实用主义分析及评价
——以陕西陇县“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为样本
□ 唐学亮
(西安交通大学,陕西 西安 710049)
以陕西陇县 “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为代表的中国式司法能动主义在问题意识、主体、性质以及最高法院的功能定位上都与典型的英美式司法能动主义不同,其是一系列的理念、体制、机制和司法技术裹挟下的一种法律实用主义的反映,并且面临着高昂的运作成本,也很容易流变为政治话语乃至意识形态。
中国式;司法能动主义;实用主义;陇县模式
近年来陕西陇县的能动司法个案引起了我们的兴趣。①有关陇县能动司法的具体情况,请参见中国法院网的专题,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2010-06-30和《人民法院报》记者张守增等人的报道。选择陕西陇县作为我们研究的样本,是其有一定的典型性,陕西法制和司法的运作不仅社会影响很大,而且还得到最高司法层的首肯,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和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曾对此进行批示。 参见中国法院网专题http: //www.chinacourt.org/zhuanti,2010-06-30.有进一步推广的可能性,甚至成为了当下司法改革的方向标,为此,这也引发了学术界的诸多讨论和争论,基于此,我们把其称为“中国式”的司法路径。
那么,陕西陇县的司法是如何能动的,让我们首先看看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安东的概括,“全省法院更新司法理念,防止闭门司法、机械司法、消极司法,倡导能动司法,开门办案。陇县法院以司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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