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村”的称谓不妥
2012-12-21北京朝阳区苏学
中国记者 2012年6期
□ 北京朝阳区 苏学
“行政村”的称谓不妥
□ 北京朝阳区 苏学
报刊上常见“行政村”的称谓,如某新闻周刊2011年第46期刊登的读者来信《“农民荒”》中有就这么一段话:“有报道称,2005至2009年,全国每年减少村民委员会7000多个,平均每天有20个行政村消失。”再如《杂文报》2012年1月27日《张老师被调到了乡政府》一文,竟有3处出现了“行政村”的称谓。这些“行政村”称谓不妥,应改为“村民委员会”或“村”。
“行政村”建制始于1937年至1945年我国抗日战争时期的革命老区,指当时在农村设立的基层行政区。1949年至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农村基层沿袭了这一建制。1954年,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统一规定农村基层政权是乡、民族乡、镇,“行政村”建制及相应的称谓则被依法废除。1982年,经全国人大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98年,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由此可见,现在仍沿用“行政村”的称谓于法无据,实属错误,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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