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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合作民主形式研究——兼论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发展维度

2012-12-21王洪树

党政研究 2012年1期
关键词:协商理性民主

王洪树

协商合作民主形式研究
——兼论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发展维度

王洪树

选举竞争式民主弊端在当代日益凸显,促使古老的协商合作式民主获得复兴。中国作为一个在民主政治建构方面的后发国家,应汲取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经验和教训。中国民主政治发展,应走一条跨越式的道路,建设以协商合作为主要民主运行机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以弥补选举民主的弊端,满足当代公民政治参与的需求,推动人民主权更为真实有效地实施。

协商合作;选举竞争;民主政治;跨越式发展

随着协商民主的复兴、合作主义洗去法西斯的恶名以及二者的多元政治实践,民主协商与政治合作已经成为当代民主政治理论探索和实践创新的重要内容。国外学者(如罗尔斯、哈贝马斯、施密特和科恩等人)与国内学者(如俞可平、林尚立、李君如、虞崇胜、庄聪生、陈剩勇和张静等人)开始从基础理论、政治发展、民主决策、社会治理等多个维度探索它的学理意涵、政治实践和生长空间。但是,目前的研究仍然匮乏对协商合作历史和核心概念学理的综合性深刻解读。我们在梳理协商民主和合作主义历史的基础上,综合多方面的学术资源,认为协商民主和政治合作可以有效结合,形成一种与选举竞争既相对应又互为补充的民主政治运作形式——协商合作。以协商合作为内在运行机理的协商政治的多元实践,将有助于建构更具民主意涵的中国特色民主政治。

一、协商合作的历史纵向考察

中国,是一个以“民主”为政治现代化价值取向的后发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如何借助有效的民主运作方式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呢?人类民主政治的实践,给我们提供了多维的视角。其中最引入注目的视角,就是以选举竞争为民主政治的运作方式。通过间断性的民主选举,公民享有形式上的民主权利,赋予精英以管理公共事务的程序合法性。但是,以选举竞争为运作方式的民主政治,其弊端在当代西方民主政治实践中已经开始充分显现。如参加竞选所需成本高昂,使选举民主可能沦为金钱政治;选举竞争中的多数裁决和硬性整合,可能导致强势力量掌控政治,出现多数暴政、加剧内部分裂和政治运作低效等后果;选举民主提供的政治合法性日渐衰微;选举民主削弱了公民的民主素养,政治冷漠心理蔓延等等。国际政治学界正在对此进行反思,寻求新的民主运作方式。

作为后发的现代化国家,中国是继续亦步亦趋地沿着西方民主政治道路,以选举竞争为主要机理来架构中国式民主政治框架及其运作程序,等其矛盾充分暴露之后再来寻求解决之道呢?还是应该未雨绸缪,寻求一条具有某种跨越性质的民主政治发展道路呢?

国内外政治学界在反思选举竞争民主方式所带来的政治弊端的时候,挖掘出了与选举竞争相伴相生的另一种潜在民主政治运作方式——即协商合作。其中,协商是手段,合作是目的。因其特有的民主政治功能,协商合作不仅在民主政治发展历史上具有顽强的政治生命力,而且在当代获得了政治复兴。

协商合作作为一种民主形式,在东西方人类早期的政治生活中都有着丰富多维的政治实践。在东方,以三皇五帝为代表的中国军事民主制时期就出现了带有协商特质的民主政治生活。《诗经·大雅·板》中就曾记载:“先民有言,询于刍荛”。但随着中国进入阶级社会,专制政治占据主导地位,平等的政治协商逐渐为政治咨议所代替。而在西方,协商合作的历史可以追溯到西方政治文明的摇篮地——古希腊。随着人类政治生活的变迁,协商合作的历史命运也是艰辛多舛,几经跌宕起伏。

它经历了在古希腊雅典民主、古罗马共和国和中世纪城市共和国的兴起与衰落〔1〕。近代,伴随着民主政治的复兴,协商合作在众多思想家的探索中逐渐走向深化。约翰·密尔探讨了协商合作的思想前提,即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2〕。卢梭的公意思想为公民以面对面的对话方式直接参与政治生活,尤其是公共事务决策活动,提供了一个理想的协商范式。托克维尔通过考察美国的乡镇治理,揭示了近代协商合作的微观民主形式——乡镇协商自治〔3〕。他认为乡镇协商自治奠定了美国民主治理牢固的微观基础。约翰·密尔则在代议制民主思想中阐释了代议协商思想。“但他仍然倾向于认为,这种讨论应由受过教育的绅士们来领导。”〔4〕由此可见,近代民主政治中的协商被限制在了较为狭隘的范围内。

现代,协商合作民主政治在整体上趋于衰微的同时,也获得了多元的探索。合作主义通过三方或两方委员会的建构和运行,对国家层面的协商合作实践做了有益的探索。〔5〕杜威在对以选举竞争为特征的精英民主反思的基础上,开始逐渐形成以民主主体社会交往性、公民偏好开放和理性交融为特征的民主运作观点,即协商合作民主观念。他把民主理解为一种生活方式,民主的基础是“对人性之能量的信赖,对人的理智,对集中的合作性的经验之力量的信赖”〔6〕。佩特曼针对公民政治参与日趋增加的现实,提出了参与民主理论。胡伟在评价参与民主的发展时就认为:“参与民主理论在20世纪后期的重要发展,是‘协商民主’ (delibertive democracy)理论的兴起。”〔7〕参与民主理论构成了协商合作民主政治复兴的理论前奏。

1980年,西方学者约瑟夫·毕赛特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从政治学学术意义上使用“协商民主”这个概念。以罗尔斯和科恩为代表,提出了自由主义协商民主思想,以哈贝马斯为代表形成了批判主义的话语商谈民主理论,以施密特等为代表形成了合作主义民主思想。几者有机结合,构建了较为完整的协商合作民主理论体系。理论往往是行动的先导。随着“围绕偏好转换而不仅仅是偏好聚合的民主观念已经成为民主理论的主要观点”〔8〕,协商合作极有可能成为民主政治发展的主流。当代政治正在“从‘以投票为中心的’民主理论向‘以对话为中心的’民主理论的过渡”〔9〕。

这在很大程度上就为中国探寻民主政治发展的道路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视角,即内含着改造过的选举竞争的协商合作。它为中国在其特殊的政治发展环境中寻求一条既能较好地吸收选举竞争民主方式的优点而又避免其缺点的道路,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反思维度和发展方向。虞崇胜、王洪树等更是明确地提出协商合作是未来民主政治发展的主流方向〔10〕,它将有利于建构中国多元共识民主,是中国特色多元共识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11〕。所以,为了弥补选举民主的弊端和满足当代公民政治参与的要求,推动人民主权更为真实和有效的实施,民主政治的发展还需要拓展新的空间——公共协商、发展新的民主理论和民主形式——协商合作,构建新的民主政治形态——协商政治和共识民主。总之,“在当今世界,老的民主观并不比新的民主观少,但协商民主的旗帜已经吸引了日趋增多的支持者”。〔12〕

二、协商合作的学理解读

为了加深对协商政治的学理认知,应从其核心概念的界定开始。核心概念内涵和外延的认知,将为后继分析奠定认知框架和分析工具。而“协商合作”就是这样一个核心概念。

(一)协商合作的界定

从词源上来看,协商的词源是“deliberation”。在协商民主理论中,协商作为与选举竞争相对应的民主形式至少有五种解释:第一是将协商视为多元化政治社会背景下的一种民主治理方式。〔13〕它在一定程度上消融了选举民主对边缘文化价值和少数群体利益的漠视。第二是将协商视为政治生活中理性讨论得以展开的一种政治体制形式或政府形式。〔14〕政治基本建制只有建立了自由的公共商议框架,才具有合法性。第三是将协商作为社团组织的自我治理方式。〔15〕协商民主是社团组织的自治性协商。第四是把协商视为现代政治生活中的一种民主决策方式,是“一种阐释政治决策合法性的理论”〔16〕。第五是从协商的本质角度认为协商就是话语民主。它“强调的是公共领域中的话语参与”〔17〕。以上五种解释从与选举竞争做不同对比的角度定义了协商这一民主形式。这对探讨协商合作概念提供了丰富的资料和多维的视角。

那什么是合作呢?这一概念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与“合作主义”思想之中。在经济领域,合作内涵中最重要的因素有三个,即自愿、诚信、双赢。其中,自愿是合作的良好开端;诚信是双方合作能健康发展的基石;双赢,是双方合作的共同目标。而在“合作主义”(corporatism)(有时译为社团主义、法团主义、统合主义和组合主义等)思想中,“合作”主要是指数量有限的享有一定特权的“拥有强制性或半强制性的非竞争组织……与政府共同制定政策,并通过训导其成员接受讨价还价达成的协议而对政策的实施负责”〔18〕。它的思想渊源主要有三个。其中两个是“欧洲的天主教义和民族主义,前者强调和谐与社会统一,后者重视适应本民族文化传统,强调个体对民族利益的服从和牺牲,从而使社会结为一体”〔19〕。另外一个是社会有机体理论。它强调社会的整体性,认为社会各组成部分应相互协调,凝聚成一个有机的集体社会。对“合作”的二维分析,揭示出民主合作是一种多元社会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互惠性目标,自愿参与、平等讨论、摈弃隔阂、消融冲突、追求共识、团结一致的政治行为。

综合协商和合作的有关思想论述,可以发现协商与合作具有内在的逻辑一致性。其中,协商是合作的路径,而合作则是协商的目的。它们有机组合,形成与选举竞争并存互补的另一种民主运行形式——协商合作。根据上述认知逻辑,协商合作可做如下定义:协商合作是一种古老而又充满时代活力的民主政治运行形式;它是民主政治社会中为了政治上的团结与合作,自由平等的公民或公民团体在公共理性指导和公正程序约束下就公共事务在各种民主体制中所进行的理性对话,从而培育积极公民、赋予决策以公共正当性,推动持续性政治合作与民主自治的民主政治运作方式;它是协商政治的主要内在民主机理。

这个界定从三个方面对协商合作的内在要素做了概括。

1.协商合作的前提。这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其一是协商主体的有限理性假设。它要求协商合作主体在相互尊重中追求真理共识和共同善。其二是协商合作依附的民主政治共同体具有基本的价值认同,是非暴政的法治政治。其三是参与协商合作的主体是自由和平等的。其四是参与协商合作的公民或公民团体来源于渐趋成熟的公民社会,他们具有多元性的特征。其五就是公共领域的多样存在,为协商合作提供了体制化或非体制化的政治社会空间。

2.协商合作的过程。在上述四个前提因素的支撑下,协商合作得以在政治生活中展开。它包括六个方面:协商合作中各个参与主体的理性框架和利益结构是开放的;协商合作的价值导向是公共理性,利益导向是公共善;协商程序是公正和中立的,排斥任何权威的强迫、压制与欺骗行为;协商合作是针对公共事务而展开的协商整合、合作自治或协商决策;协商合作在协商体制中主要是以面对面的形式公开进行的;协商是竞争性话语的理性对话与交融过程。

3.协商合作的目的。协商合作的展开产生了众多的积极政治后果,其中最重要的有三个方面,即协商合作消除了选举竞争的预设 (也是其引发的现实政治后果)—— “消极公民”现象,培育了积极公民;协商合作促成了共识决策或协商后的非共识决策,提升了决策质量并赋予决策以更有效的公共正当性;持续性的合作与民主自治是协商合作的目标。合作引导下的协商,不仅推动了社会基层的社团和社区民主自治,而且也改进了国家层面行政民主和政治民主,促进以民主共识为基础的协商政治不断发展。

(二)协商合作的内涵

与选举竞争既相对应又互为补充的协商合作,它既具传统的民主意涵,又具有富含时代气息的新民主内涵。

1.人民主权——协商合作的本质性内涵

在当代的民主国家中,主权的所有者表面是全体人民,实为各统治阶级。名义上的主权者——全体人民,以形式民主 (即断点式的选举)来体现或履行名义上的主权。而真实的主权者——统治阶级,则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以协商方式达成内部的一致和防止内部的分裂,真实地行使着主权。因此,协商合作——作为一种阶级统治形式——内含着现实意义上的“人民主权”。即使依照卢梭具有理想主义色彩的人民主权观,协商合作也内含着“公意”式的人民主权。这种体现人民“公意”并属于全体人民的国家主权观念,它的实现和行使都离不开协商合作。因为,协商合作不仅形成以公共理性为基础的民主共识。而且,人民借助它过程性地监督着作为主权委托结果的治权行使。所以,无论是现实意义上统治阶级对人民主权的运作,还是理想层面人民主权理想的逐步实现,都离不开协商合作。它在一定程度上推动选举票决产生的“名义上的人民主权”向真实可行的人民主权转化。

2.自由平等和公共理性——协商合作的价值内涵

协商合作作为实现民主政治的途径之一,它内含着自由。自由在三个层面上成为协商合作的价值内涵。首先,协商合作展开的前提是公民拥有基本的人权。它的存在为协商合作奠定了正当性的权利基础。其次,公民的言论自由是协商合作过程得以展开的有力保障。公共协商既是一种公民或社团组织自我利益和价值的自由表达,也是一种自由的话语交流。最后,协商合作的目的是加深和拓展公民的自由。它主张公民对公共事务决策和治理进行过程性的参与。

此外,协商合作还内含着平等。从公共道德的角度来看,协商合作的参与主体具有内在的价值平等性,任何歧视和排斥都是不道德的。从程序规范的角度来分析,协商合作参与主体具有形式上的程序平等性、中立的协商程序、公平地对待论坛中的各种理性和最后的理性共识。协商合作排斥外在的非法和非理性因素的强制或诱骗,它内含着实质意义上的平等精神。“政治平等原则假定,只有在成员有足够的机会以询问、讨论和协商的方式来了解社团面临的问题时,他们才能够同等地胜任决策的工作。”〔20〕

除自由平等的民主价值外,协商合作还内在地要求协商主体具有公共合理性的政治品德,即在愿望的言说和回应中,协商参与主体为自己的政治要求提供的理由必须是公共的理由。它能被不同信仰与文化的人所理解和接受。协商主体的公共合理性品德构成了公共理性形成的主体性基础。不仅如此,而且协商合作还要求参与主体承认社会利益或价值的多元性。公共协商就是在承认利益和价值多元性基础上的建设性理性交流,即诚实地传递信息、提出自己的观点、以理性为基础互相批判和辩护、改变固有利益认知和道德价值框架、达成理性共识或形成多元公共理性。由此可见,协商合作的过程与结果都内含着公共理性的精神。

3.政治正当性——协商合作的规范性内涵

在各种协商合作体制规范下,协商合作获得程序化的展开。它赋予了公共决策以政治正当性,推动公共决策在高度的社会认可中得到有效实施。政治正当性一方面要求公共协商论坛是开放的,能容纳各种各样的利益和价值,将之置于公共理性的审查之下。另一方面,它还要求参与者为自我的观点在公共辩论中提供理性辩护。这样,公共决策在理性审查中也证明了自己的政治正当性。可见,与选举票决赋予公共决策以形式正当性不同的是,协商合作赋予公共决策的是实质意义上的政治正当性。因为,多方面利益或价值的平等考量代替了利益或价值的多数裁决;高度的认同取代了被边缘化或受到排斥的群体对公共政策的消极抵制。

4.互惠宽容、和谐发展和政治自治——协商合作的目标内涵

第一,互惠宽容。协商合作主张“民主精神体现在对政治行为之不确定性的认可之中。”〔21〕根源在于协商合作论者认为每个人的理性都是有限的,没有人全知全能,可以代替其他所有人来处理全部事务。因此,对公共事务的治理需要公民及其社团的协商参与,在参与过程中实现理性的妥协,达成理性共识。在个体价值和利益的社会维护中,人们只能以互惠求得共赢、以宽容求得分歧的共存和持续性的合作。

第二,和谐发展。作为多元社会调解冲突的重要民主形式,协商合作的目标价值取向是多元社会的和谐发展。在矛盾和冲突的消融过程中,协商不仅具有一种安抚效应,它以程序的公正性和论坛的开放性抑制那些弱势群体的不合作举动;而且,它还具有一种消除分歧和增进共识的凝聚效应,促进社会的团结稳定和民族和谐。

第三,政治自治。政治自治离不开自由和负责的公民主体。而协商合作内含着自由与责任有机结合的公民主体。在公共协作建构中,公民对包容自我意见的理性共识必然具有高度的认同性和更强的责任感,而致力于它们的实施。可见,协商合作自治中的自由本身就意味着责任。二者相接合孕育的公民坚持政治自治,既将自己看做是法律、政治原则和公共政策的制订者和主体,也看做是这些法律、政治原则和公共政策的积极执行者。

(三)协商合作的特征

作为一种具有丰富内涵的独立民主形式,协商合作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政治实践中,都体现出了一系列独特的基本特征。

1.协商合作的主体特征

协商合作参与主体的第一个基本特征就是主体的多元性。公共事务的协商调节吸引着与之具有利益相关性的多元主体的加入。第二,主体的理性公开性。它是协商合作展开的前提。理性公开使参与者都拥有公共知情权与公共批判的可能。第三,主体的理性反思性和合理的批判性。所有参与各方的有限理性、理性的自我反思、认知或利益的开放性,共同促成了自我批判精神和对他者批判精神的形成。这使得参与各方开展协商合作成为可能。第四,主体的利益互惠性和价值共享性。在主张自我利益时,协商合作要求参与者的利益主张具有利益的互惠性和价值的共享性。

2.协商合作的程序特征

协商合作程序具有对于主体 (主题)的包容性、政治功能的中立性和利益或价值导向的正义性等特征。具体而言,第一,程序的包容性根源于社会利益和价值的多元分化。为了实现协商主体和主题的包容性,“协商可以扩展协商自身的规范性框架,这些框架可以根据协商参与者的公共理性来加以修正。”〔22〕第二,程序的中立性。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意涵。一是协商过程中程序的中立性。在协商过程中,协商程序的任务,就是保障各类社会利益或价值拥有平等的表达和辩护权力,反对并制止非理性权威对协商的干涉。二是协商程序对于协商结果的中立性。协商程序只为协商提供基本原则作为协商有序进行的指导,它没有也不可能预设协商结果。第三,程序的正义性。依据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协商合作程序既要保障所有人都应获得平等的机会、具有平等的权利和受到相互的尊重,具有“公平的正义”第一原则的特征。而且协商程序还应对于不同的利益主张及其代表具有包容性,尤其是对弱势社会群体和边缘化社会利益与价值。这将使之具有“公平的正义”第二原则的特征。在程序正义背景下,弱势群体或边缘化利益与价值,也能在公共协商中获得参与保障。

3.协商合作的过程性特征

协商合作,更多的是将民主视为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1)它具有信息传输的真实系统性特征。它的连续运行,最终将促进政治系统与环境的良性互动,进而保持整个社会的动态平衡。(2)它具有过程性和连续性特征。“赞同协商民主的观点关心的是建构一种作为过程的民主。它拥有民主程序——仅仅作为聚合私人利益或偏好机制——所缺乏的合法性。”〔23〕(3)协商合作是一个动态和历史的过程。协商合作程序的包容性和协商论坛的开放性,使得多元主体的多样议题进入协商过程。多元主体的多样议题,在公共理性和公共善的引导下多元竞争。它们共同将协商合作塑造成为一个动态的过程。借助理性的反思批判性,多元参与主体在理解世界的同时也在创造着世界。因为,理性的反思,不仅使参与的公民及其组织和他们所处的环境呈现出动态变迁的特征,而且使公共决策本身及其所塑造的大众也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

4.协商合作的结果特征

协商合作的展开,产生了多维的政治结果。这些结果也具有一系列特征。

认知的真理性特征。协商合作的真理性是建立在合理的批判或批判性反思基础之上的。它以开放主体之间的理性交融追求着真理性的认识,从而使协商合作的结果具有更高的科学性、更广泛的可接受性和更强的历史可验证性。

决策的合法性特征。协商机制与程序内含着程序正义。它保证了协商过程的政治合法性。通过协商而形成的公共权威也具有更高的政治合法性。所以,政治决策“合法性的源泉不是预先确定的个人意志,而是这些意志的形成过程,即协商本身。”〔24〕

政治自治性特征。协商合作所具有的政治自治性特征,根源于两个方面。其一是协商合作不仅塑造着自由负责的政治自治主体,而且以过程性的、连续的政治参与机会,提供了政治自治的独特形式和培养着公民的政治自治能力。其二,协商合作的政治自治性还根源于公民对真实民主的追求。公民对民主真实性的追求,引导公民以协商的方式过程性地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与治理。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公共事务的政治自治。

普及的公正性和权力的共享性特征。根据科恩对民主政体中“普及的公正性”的阐述〔25〕,可以发现协商合作这种民主形式与“普及的公正性”有着紧密的联系。因为,协商合作以公共利益为协商利益导向、以公共理性为协商价值导向,从而使多数人的利益或价值由于更具公共性而在协商中受到更大的社会认同和政策性体现。它使“普及的公正性”较之选举民主的断点式反映和维护更具真实性。此外,这种真实的“普及的公正性”是建立在协商合作的权力共享性基础之上的。协商合作“以各种方式分享、分散、约束并限制权力”〔26〕。

政治的创新性特征。协商合作的政治创新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协商合作创新性的动力,来源于协商合作要处理的公共事务通常都是非程序化的事务。非程序化公共事务的新颖性赋予了协商合作寻求解决方式的创新性。其二,协商合作的本质就是创新。因为协商合作主体的有限理性,使“民主参与的关键是创造,而不是发现和聚合公共利益”〔27〕。所以, “公共协商利用自由、开放的公共领域表现出的交往自由使民主成为一个连续的、富有创造性的过程。”〔28〕其三,协商结果的可修正性使整个协商合作系统成为一个开放的创新系统。协商合作下的公共政策变迁就是在保持公共理性和公共善等核心价值稳定的基础上对公共政策的不断微调和创新。

政治的和谐性特征。政治领域本身是一个充满矛盾和冲突的社会领域。而“与任何其他政体相比,民主更有可能消除以暴力手段解决社会内部争端的必要性”〔29〕。选举民主实现了政权的和平过渡,而协商合作则保证了政治运行的和谐性。内含着妥协宽容理念的协商合作在处理多元利益与价值的政治要求时,反对零和博弈式的多数裁决。它主张各种社会利益和价值在经受住公共理性考量下的妥协相长、宽容并存,得到政策性的反应和维护。它鼓励和平解决争端。协商合作以程序和理性消融着政治冲突,使社会变得更加和谐。

三、协商合作: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维度

对协商合作历史和界定的多维学理分析,清晰完整地揭示了协商合作产生历程、核心概念、丰富内涵和基本特征。这就为人们将之放到更广阔的民主政治视野中进行理论分析和政治实践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政治理论认知指导着政治实践。协商合作民主理论的发展必将推进人类民主理想的逐步实现。

在很大程度上而言,协商合作较能适应东亚地区的政治发展要求。因为“古典的中国儒教及其在韩国、新加坡和台湾的流派以及在受到冲淡的日本都强调团体胜于强调个人、强调权威胜于强调自由、强调责任胜于强调权利。儒家社会缺少抗衡国家之权利的传统;而且就个人的权利存在的程度而言,个人的权利是由国家创造的。对和谐与协作的强调胜过对分歧与竞争的强调。”〔30〕所以,以协商合作为视角来探讨未来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建构,是一个既具大众政治心理支撑又具世界民主意涵的有效路径。而中国深厚的协商政治文化、多维的协商政治实践和丰富的“协商性”政治体制等,都为这种路径在中国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这种探索将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置于世界民主政治发展的背景中审视和推动。它将极有可能走出一条中国政治学本土化与国际化相结合的发展路径。而“只有在国际化的视野下我国政治学的本土化才能真正提升档次,才能真正在世界政治学界占有一席之地。”〔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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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02

A

1008-9187-(2012)01-0041-06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政治运行机制研究”(SC10W232);四川大学精品培育项目“公共决策机制的新探索:以协商合作为视角”(SKJ201008);四川省社会主义学院委托课题“协商政治学的研究对象:协商民主”(2010SCSYKT01)和四川省社科院在研博士后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王洪树,四川大学政治学院副教授,博士,四川 成都 610064。

陈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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