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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以《侵权责任法》为视角

2012-12-21刘珊珊

行政与法 2012年8期
关键词:学校教育学生

□ 刘珊珊

(长春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吉林 长春 130051)

论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以《侵权责任法》为视角

□ 刘珊珊

(长春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吉林 长春 130051)

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的侵权责任,迫切需要法律予以规范。 《侵权责任法》依据未成年学生的年龄把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责任区分为三种情况,在责任的构成和分配上更趋于精细化,强调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是一种教育、管理职责。本文对未成年学生与教育机构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论证了未成年学生与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过错认定标准,列举出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的范围,以期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各项权利。

侵权责任法;教育机构;未成年学生;侵权责任;过错

随着国家对教育事业的大力投入,各种教育机构日益增多,在校学生侵权行为案件的数量也大幅增加。尤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遭受侵害的恶性事件的频繁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这类案件,如何确立赔偿责任主体与赔偿责任范围,不仅是家长、教育部门和全社会关心的重大问题,也是立法机构所关注的重点。2010年7月1日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对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受到伤害时学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处理提供了当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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