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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侵权债权在破产清偿顺位中优先受偿之思辩

2012-12-21荣振华

行政与法 2012年8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

□ 邹 杨,荣振华

(⒈东北财经大学,辽宁 大连 116600,⒉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人身侵权债权在破产清偿顺位中优先受偿之思辩

□ 邹 杨,荣振华

(⒈东北财经大学,辽宁 大连 116600,⒉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在调整人身侵权债权的各种制度中,为人身侵权债权在破产清偿顺位中找寻优先清偿点是次优制度选择,因为无论人身侵权债权定位在哪一个清偿层面都是后序债权人为破产企业的非法行为买单。为此,在其他法律制度足以保护人身侵权债权人权益的前提下,在破产清偿顺位中为人身侵权债权人设置优先受偿权实属不必要。但是其他法律制度不足以保护人身侵权债权人的权益时,我们可以考虑在破产清偿顺位中采用将人身侵权债权与劳动者债权同序的方式来保护人身侵权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人身侵权债权;破产清偿顺位;次优制度选择;非自愿性;剩余债务免除例外制度

一、问题的引出

三鹿“奶粉”对其大规模侵权而产生的人身侵权事件的处理结果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受问题奶粉侵害的人身侵权债权人与普通债权人一样所获清偿率为零。[1]若不是政府干预使侵权债权人获得提前偿付,受问题奶粉所侵害的人身侵权债权人利益将无“法”获得保障。①三鹿集团事件中,对于侵权债权人的赔偿,是由政府的行政干预下得以清偿。

这时,人们不仅要质疑:是不是所有的侵权事件,最后都要以政府干预的形式来解决?那么,破产法的清偿顺位规定则有被政府行为旁落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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