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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

2012-12-21□何建

行政与法 2012年8期
关键词:主体企业

□ 何 建

(复旦大学,上海 200438)

论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

□ 何 建

(复旦大学,上海 200438)

个人独资企业虽不具有法人人格,但其独立的商事主体地位不可否认。我国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的债务承担问题并未明确。本文通过对国内外不同观点及立法例的比较认为,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原投资人对在其经营期间欠下的债务应当与现投资人承担补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应当适用双重优先原则,使企业债务和投资人个人债务均能得到合理受偿。

个人独资企业;主体地位;债务承担;债务清偿

在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以设立简便、经营灵活、管制宽松等优势而独树一帜,目前已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规定不够明确且未确立其主体地位,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时面临困难。本文将围绕个人独资企业转让时涉及的企业主体地位、债务承担和清偿等问题展开讨论,以期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好市场主体地位,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及法律地位

作为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之一,个人独资企业有别于其他商事主体,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投资主体的单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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