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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危救助义务的正当性分析

2012-12-21卢春荣

行政与法 2012年8期
关键词:法律

□ 卢春荣

(复旦大学,上海 200438)

见危救助义务的正当性分析

□ 卢春荣

(复旦大学,上海 200438)

我国尚无关于见危救助义务的立法,从欧美国家的立法来看,对见危救助义务持有截然不同的态度。见危救助义务的法律化可以从三个方面得到论证:被救助人基于人权有权获得救助,救助人基于社群责任有义务提供救助,而基于以上两个前提救助义务的法律化并不存在重大理论障碍,也并非对个人自由的侵犯。

见危救助义务;道德;自由

2011年10月13日,广东佛山一个五金城里,两岁的小悦悦被一辆面包车撞倒,接下来几分钟,18个经过的路人都视而不见,而其间小悦悦又被一辆货车碾轧。这令人寒心的一幕,直到拾荒阿姨陈贤妹出现才得以终止,小悦悦最终因抢救无效离世。其实,“小悦悦事件”并非偶然。2012年6月24日,宁波机场路发生了相似的一幕:两名男子倒在血泊中,3分钟内16辆车经过也都视而不见。最终,宁波公交总公司12路司机汪文忠停车报警,并和另一位私家车主一起现场疏导交通,防止伤者再次被伤害。面对越来越多的见危不救,人们开始更多的思考,危难中的弱者是否有权得到他人的救助,而危难中的旁观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一、救助义务的立法现状——问题的提出

“小悦悦事件”让我们不由地联想起了《新约圣经》“路加福音”中耶稣基督讲的寓言(The Parable of the Good Samaritan)。有一个律师问耶稣,怎样才可以获得永生?耶稣问,法律书上说的是什么?你又作何解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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