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宪政思想论要
——以《社会契约论》为中心
2012-12-21朱全宝
行政与法 2012年8期
□ 朱全宝,
(⒈复旦大学,上海 200438;⒉中共衡阳市委党校,湖南 衡阳 421008)
卢梭宪政思想论要
——以《社会契约论》为中心
□ 朱全宝1,2
(⒈复旦大学,上海 200438;⒉中共衡阳市委党校,湖南 衡阳 421008)
宪政思想是卢梭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解读卢梭及其思想的重要方面。以 《社会契约论》为中心,可以真切体悟到卢梭对人民主权、法治、人权等重大命题的关注、思索与追求,同时它也构成了现代国家宪政理论的基础与源泉。在卢梭的宪政思想体系中:人民主权是合理内核;限制权力是外部表征;保障人权是价值取向;法律之治是直接体现;宪法至上是逻辑归宿。
卢梭;宪政思想;社会契约论
卢梭的思想博大精深,为西方民主政治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也在世界宪政文明史上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一直以来,学界对卢梭的思想表现出浓厚的研究兴趣,研究者多从社会契约说、人民主权论、公意观、平等理念等方面对卢梭思想进行了解读,而从宪政角度集中阐述卢梭思想的并不多见。为此,笔者以《社会契约论》为中心,对卢梭的宪政思想作一些粗浅的归纳,希冀为丰富和发展卢梭思想作一些努力。
一、人民主权:卢梭宪政思想的合理内核
人民主权是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根本观点,也是其宪政思想的逻辑起点,“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是他的全部政治法律理论的精华所在。”[1](p115)卢梭认为,主权就意味着执行公意,主权者完全是由组成国家的个人组成的,他绝不能有任何与他们的利益相反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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