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地方行政立法监督机制的完善
2012-12-21翟新明
行政与法 2012年8期
关键词:监督
□ 翟新明
(陕西理工学院,陕西 汉中 723000)
浅析我国地方行政立法监督机制的完善
□ 翟新明
(陕西理工学院,陕西 汉中 723000)
我国现行地方行政立法监督机制存在审查监督的标准不明确、监督主体多元、职责不清、监督程序不完善等问题。应建立地方行政立法问责制,明确审查监督的标准,合理划分各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并建立相互协调和衔接的监督机制,以进一步强化与完善对地方行政立法的法律监控。
地方行政立法;监督;权限;职责;立法问责
地方政府在立法过程中,由于受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驱使及问责制约的缺失,极易出现滥用立法权、破坏法制统一和秩序的问题,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加强对地方行政立法的监督很有必要。控制地方行政立法权,防止其违背民意、恣意行使,从而保护公民权利和利益,体现了宪政的本质和基本精神。
一、地方行政立法监督的趋势
地方行政立法是对日趋专业化和高度技术化的社会事务实施有效管理的手段和制度,已成为近代国家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但是,由于对宪法分权原则的违背、非民主选举的地方政府的民意欠缺性、地方行政立法较大的自由裁量性,加之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利益化”、“部门利益化”的倾向,其正当性一直受到质疑。从宪政的基本精神看,问题不在于怀疑地方行政立法的正当性,而在于加强对地方行政立法的监督,使其在宪法和法律的控制下运行,防止其违背民意,滥用权力,从而保护公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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