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辞职制度的实践观察
2012-12-21卢鸿福
人大研究 2012年11期
□ 卢鸿福
人大工作探讨
代表辞职制度的实践观察
□ 卢鸿福
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可以试,可以实践,可以完善,当被实践证明成熟了的制度再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这也是有关人大制度方面立法的重要途径。
2012年4月,湖南省涟源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接受了一名代表辞去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
自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首推的代表辞职制度,十余年来,一直在争论和质疑中不断前行,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很多地方人大出台了代表辞职制度。
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代表机制,让代表肩负起应有的责任和担当,地方各级人大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代表辞职制度逐步推开
2002年4月3日,人民日报报道,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大常委会按照代表法规定,实行了代表辞职制度,先后接受15名人大代表辞职。这是最早见诸报端的有关人大代表辞职制度的报道。
2003年下半年,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人大开始建议代表辞职制度试水。建议辞职的主要是三方面的人员:由组织推荐并当选为县人大代表的镇乡、街道和县级机关部门领导干部,其工作岗位或工作职务变动的;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执行代表职务的;其他情形需要辞去代表职务的。
该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文蛟认为,人大代表调离原选区后,继续保留代表资格,直到任届期满,这是目前基层人大工作中的通行做法。由于代表“终届制”的实际存在,代表调离极易导致原选区代表职位的“空置”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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