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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选举完成”时间如何认定

2012-12-21薛宏金王晓鹏

人大研究 2012年12期

□ 薛宏金 王晓鹏

地方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每届第一次会议,应在本届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每届人大第一次会议能及时召开,选举产生新一届的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这里对“代表选举完成”时间的理解,直接关系新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时间的确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那么,应如何认定“代表选举完成”的时间呢?

目前各地较为普遍的做法是:直接选举以选举委员会确定的投票选举日为代表选举完成的时间。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各选区的投票选举日一般是统一的,如果不统一,则以最后一个选区的投票选举日为代表选举完成的时间。间接选举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每届第一次会议闭会的日期为代表选举完成的时间,因为间接选举的代表都是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每届第一次会议上选出来的。一些地方因故不能及时召开第一次代表大会,为了落实“在本届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的规定,往往采取将某一选区的选举日向后推迟的办法,以满足该规定。此种做法,不仅增添了第一次大会召开时间确定的随意性,也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各级人大代表选出后,其代表资格并不自然生效。为了保证县、乡(镇)人大代表选举符合法律规定,地方组织法规定了代表资格审查制度。县、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由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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